怎样修改股份公司章程内容摘要:

利;章程修改通过减弱控制股东和经理人的信托义务,使控制者从公司向自己转移利润。 如果这种章程修改被允许,股东投票和市场力量的运用都不会阻止它们。 在存在控制股东的情况下,股东的投票不像没有控制股东情况下那么有效,控制者往往只需要运用自己的投票权就行了。 甚至控制者自己的股份在数量上不足的时候,控制股东持有的代理投票机制,也常常使其能够很容易地获得为达到必要多数所需的投票。 那么,在采取这样的修改时,如果缺乏任何限制,控制股东由于拥有多数股份,这种使股份价值下 降的修改就很容易被采用。 这是不合理的,不能允许公司章程修改完全排除公司法。 (二)公司章程主干排除公司法适用限制的设计 13 对公司章程主干部分排除公司法适用进行限制可以从三个方面考虑:首先,对特定种类股份的权利修改应按照股份类别进行表决。 这个问题可以参照前文讨论对特别股股东权利影响时的处理程序。 第二,防止规避这些限制的行为。 在排除公司法适用的公司章程修改的程度上,我们也应当对一定的交易进行限制,因为这些交易可能会被公司用来规避这些限制。 例如,公司可能会采取一种 X 排除公司法 适用的安排,不是通过修改章程,而是通过并入一个傀儡公司( dummy corporation),该公司的章程中包含了 X 条款。 这样,为了使排除公司法适用的修改的合理限制能够有效地执行,有必要对交易施加同样的限制,虽然这些交易可能形式上同修改章程不同,但其实质是相同的。 [15]第三,在遵循对公司章程主干排除适用的限制的前提下,赋予受到影响股东以评估的权利,并设定严格的程序。 所发生的情形一般是:在修改公司章程时,如果公司合并、股份回购、出售公司大部分资产等情况下对股东权利产生影响的,赋予股东要求评估的权利。 例如,在 公司合并中,不同意合并的股东有要求评估股票价值的权利,目的是给其提供若不存在合并时的股票价值。 这里,我们建议用更加严格的表决权多数设定修改章程的条件。 公司是动态世界中存在的实体,公司成立、初始章程订立后,公司中主要的是大量的私人安排,包括股东对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设定和股东对公司组织框架的建构。 对公司章程修改中主干部分排除公司法适用施加基本的限制的意义在于:首先,在没有控制股东的公 14 司,股东不会同意使公司价值缩水的修改,因为在这种修改导致公司价值下降是很明显的,对此情形股东采取的选择也 是明显的。 但在有控制股东的公司则不然,如果修改符合控制股东的利益,即使修改很明显是使公司价值下降的,也可能不会被阻止采用。 第二,即使假定在缺乏限制时,采取价值下降的修改将使公司价值下降较少,如不少于 1%或 2%,但还必须认识到,公司可能采纳不止一个这样的修改,这会产生累积效应。 第三, 1%的公司价值虽然并不代表着整个社会资源,但在中国所有公司 1%的价值就是一个大的数字。 因此,任何即使微小的像 1%或 2%的这样的影响整个价值的安排,都会对整个社会资源产生根本性的绝对的影响。 因此,即使公司章程修改上的安排对社会资源的 影响不那么巨大,我们还是期待这种影响能够从公司法的最优安排中获得。 浅议新公司法规范下的公司章程 曲延兴 【阅读次数】 324 【关键词】 【正 文】 公司章程是公司组织和活动的基本准则,是公司的 “ 宪章 ” ,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具有约束力。 15 然而,现实生活中,很多创业者在设立公司时, 或为了图省事,委托公司登记代理机构代办设立手续,或因为创业伙伴之间非常团结,认为所有问题均能通过协商解决,不需花精力制作公司章程。 往往采用工商局提供的公司章程示范文本作为本公司的章程。 而目前工部局提供的示范文本通常只是罗列旧公司法中的相关规定,并无针对性的规定,因而导致公司章程不适应公司的实际需求,本来应由公司章程进行规范明确的事项,在具体个案的纠纷中,在公司章程中却没有相应的规定,使得纠纷陷入僵局,阻碍了公司管理运营效率,增加了公司自身解决纠纷的难度和成本。 今年 1 月 1 日起实施的新《公司法》一改旧《公司法》 对公司的过度管制,赋予公司诸多自主权,许多事项允许通过章程来实施自治。 因此,设计一份适用性强的公司章程,对于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提高公司自治能力和解决纠纷的效率,降低公司自身解决问题的成本,都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本文从公司章程的地位、公司章程的特征、公司章程的性质,论述公司章程的作用,提出在制定或修改公司章程时应注意的一些问题,以供参考。 一、 公司章程的地位 (一)公司章程是公司设立的必要条件。 公司的设立程序以订立公司章程开始,设立登记结束。 《公司法》明确规定,设立公司 必须依法制定公司章程。 因此, 16 公司章程作为公司的必备性文件,无论是有限责任公司还是股份有限公司成立都必须以提交章程为法定要件。 审批机关和登记机关要对公司章程进行审查,以决定是否给予批准或者给予登记。 公司没有公司章程,不能获得批准,也不能获得登记。 (二)公司章程是公司内部治理的基本原则 新《公司法》对公司的内部关系明确规定为: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对股东的权利规定为: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 不得 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可以说公司章程是公司的内部 “ 宪法 ” ,在处理涉及公司的法律事务如出资纠纷、股东权确认纠纷、股权转让纠纷、资产并购纠纷、公司担保纠纷、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侵权纠纷等等案件中,公司章程起到审理涉及公司纠纷尤其是公司内部纠纷的准据法的作用。 因此,从法理上讲,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公司;公司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章程是公司的自治规范。 公司章程作为公司的自治规 范,是由以下内容所决定的。 其一,公司章程作为一种行为规范,不是由国家,而是由公司 17 股东依据公司法自行制定的。 公司法是公司章程制定的依据。 作为公司法只能规定公司的普遍性的问题,不可能顾及到各个公司的特殊性。 而每个公司依照公司法制定的公司章程,则能反映本公司的个性,为公司提供行为规范。 其二,公司章程是一种法律外的行为规范,由公司自己来执行,无须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 当出现违反公司章程的行为时,只要该行为不违反法律、法规,就由公司自行解决。 其三,公司章程作为公司内部的行为规范,其效力仅及于公司和相关当事人,而不具有普 遍的效力。 二、公司章程的特征 公司章程具有法定性、公开性和自治性等特征。 公司章程的法定性。 所谓法定性是指公司章程的制定、内容、效力和修改由《公司法》明确规定,包括制定的法定性、内容的法定性、效力的法定性和修订程序的法定性。 其对公司具有重大意义:一是,公司章程是公司存在和活动的基本依据,是公司行为的根本准则,章程对于公司的作用有如宪法对于国家的作用,是公司设立的最基本条件和最重要的法律文件;二是,公司章程是确定公司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是要式法律文件,除反映当事人的主观要求外,更反映和体现法律 对公司内外关系的强制性要求。 因此,公司章程必须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制定,必须包括法定的记载事项,否则将导致章程的无效。 三是,公司章程是公司内部 18 管理的基本法律依据,是公司最重要的自治规则,是公司有效运行的重要基础。 调整的是所有股东之间、股东与公司之间、公司的管理机构与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其中包括制定章程时的原始股东和章程制定后加入公司的新股东,都受章程的约束。 公司章程的公开性。 所谓公开性是指公司章程须依法登记并须置于规定场所供股东查阅或者依法向社会公众予以披露。 首先,公司章程须依法登记注册,这本身便是公开性的一种表现,对外具有公示的作用;其次,股东在公司日常经营过程中有权查阅公司章程,公司也应将章程置备于公司;第三,公司章程也是公司公开发行股票或者公司债券时必须披露的文件之一。 公司章程的自治性。 公司章程的自治性特征,表现在公司不同则章程不同。 每个公司在制定自己的章程的同时都可以在《公司法》允许的范围内,针对本公司的成立目的、所处行业、股东构成、资本规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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