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xx注会经济法第七章证券法律制度内容摘要:

的其他情形。 ( 2)当应披露的信息 在依法披露前已经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上市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上市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3)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上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4)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对象在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 时,应当及时向上市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5)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 托人情况告知上市公司,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证券服务机构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1)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应当勤勉尽责、诚实守信,按照依法制定的业务规则、行业执业规范和道德准则发表专业意见,保证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在为信息披露出具专项文件时,发现上市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材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或者其他重大违法行为的,应当要求其补充、纠正。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予补充、纠正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应当及时向公司注册地证监局和证券交易所报告。 (2)注册会计师应 当秉承风险导向审计理念,严格执行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及相关规定,完善鉴证程序,科学选用鉴证方法和技术,充分了解被鉴证单位及其环境,审慎关注重大错报风险,获取充分、适当的证据,合理发表鉴证结论。 (3)资产评估机构应当恪守职业道德,严格遵守评估准则或者其他评估规范,恰当选择评估方法,评估中提出的假设条件应当符合实际情况,对评估对象所涉及交易、收人、支出、投资等业务的合法性、未来预测的可靠性取得充分证据,充分考虑未来各种可能性发生的概率及其影响,形成合理的评估结论。 (三) 公司信息披露的法律责任 法律责任是指当事 人违反法律、法规以及有关规定所规定的义务,造成一定的危害所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 公司信息披露的法律责任就是指信息披露的义务人违反有关信息披露的义务所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 违反信息披露义务的行为可以概括为应按规定披露而未披露和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两种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存在这两种行为,就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具体关于虚假陈述法律责任的讨论,见本章第六节的相关内容。 第二节 股票的发行 ―、股票发行的类型 发行股票是发行人公司以出售股权换得投资者出资的一种募资方式,投资者在出资后获得发行人公司的股权。 股票的发行可以区分为公开发行与非公开发行两种方式 , 后者习惯上被称为私募。 根据《证券法》第十条的规定,公开发行股票,必须符合法定条件,依法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除了一些特殊主体的私募发行按《证券法》规定必须经过核准外,私募发行一般不需要经过核准。 根据《证券法》对公开发行的不同要求 ,公开发行可以划分为不同类型。 依据发行主体、发行方式和发行的目的不同 ,《证券法》对以下类型的股票发行进行了区分: (1)非公众 公 司非公开发行股票。 这是指发行后发行人股东人数不超过 200 人,发行方式也没有采用公开发行方式的股票发行。 此种股票发行不需报经证监会的核准,发行人自行决定,只需要遵守《公司法》,不承担《证券法》规定的强制信息披露义务。 投资 者的保护完全依据投资者与发行人之间的协议 安排、《公司章程》和《公司法》的规定来执行。 (2)非公众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导致发行后股东超过 200人的发行。 《证券法》第十条规定:“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 200 人的”为公开发行。 因此,即使上 述股票发行没有采用向社会公开的方式,只是针对特定对象 ,但只要犮行结果导致股东总 人数超过 200 人,就仍然构成了公开发行。 依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的规定,这种股票发行必须符合法定条件,依法报经中国证监会的核准。 非公众公司经核准定向发行股票后,股东人数超过 200 人的,该公司将被定性为非上市公众公司。 (3) 非公众公司申请股票以公开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开转让。 本来股东转让股票并不构成股票发行行为,但为了防止有人利用股份转让规避公开发行监管,《国务院办公 厅 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发行股票和非法经营证券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公司股东自行或委托他人以 公幵方式向社会公众转让股票的行为”构成了变相公开发行股票。 因此,公司拟申请其股票以公开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开转让的需要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核准后该公司被定性为非上市公众公司。 (4)非上市公众公司的定向发行。 非上市公众公司向特定对象定向发行股票,也点要经过中国证监会的核准。 (5)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当发行人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股票,并且在 发行完 毕后拟去证券交易所上市的,需要符合法定条件,依法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发行上市后,发行人成为上市公司依据上市地的不同,中国证监会对于拟在创业板上市的公司,规定了与其他市 场不同的首次公开发行条件。 (6)上市公司发行新股。 上市公司无论是公开发行新股还是非公开发行新股,都必须符合法定条件,经过中国证监会的核准。 上 述第( 1)种股票发行类型,由发行人依据《公司法》规定的公司设立或者公 司 新 增资本的方式进行,本节不再讨论。 第 ⑫、第⑬和第⑭种都涉及《证券法》规定的一种新公司类型 非上市公众公司,本书将合并讨论,第( 5)和第( 6)种是 股票市场最常见的股票发行类型,本书将在下面分别介绍。 二、非上市公众公司 非上市公众公司并非《公司法》规定的公司种类,而是基于《证券法》对公开发行 的界定划 分出来的新公司类型。 因此,目前只具有《证券法》上的意 义。 中国证监会 2020 年发布《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非上市公众公司办法》), 初步建立起对非上市公众公司的监管 体系,并建立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作为其股票发行和交易的市场。 (一) 非上市公众公司的概念 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办法》的规定,非上市公众公司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了且其 股 票未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1)股票向特定对象发行或者转让导致股东累计超过 200 人;( 2)股票以公开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开转让。 《证券法》第十条界定公开发行时,将“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 200 人的”,界定为公开发行,其中对股东人数又采用无限制累计的计算方式,导致任何股份公司的股东人数超过 200 人,无论是因为非公开发行的原因还是因为股东向多人转让股份的原因,都需要经过中国证监会的核准。 同时,为了防止公司通过股东转售股份规避公开发行监管,《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发行股票和非法经营证券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中明确规定:“公司股东自行或委托他人以公开方式向社会公众转让股票的行为”构成了变相公开发行股票,这又导致任何股份公司的股东公开 转让股份都必须经过中国证监会的核准。 《非上市公众公司办法》规定的两种非上市公众类型,正是据此而产生。 . (二)对非上市公众公司的核准 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的定义,股份公司可以因两种原因经过中国证监会的核准后成为非上市公众公司: 200 人 股票向特定对象转让导致股东累计超过 200 人的股份有限公司,应当自上述行为发生之日起 3 个月内,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制作申请文件,申请文件应当包括但不限于:定向转让说明书、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 股份有限 公司持申请文件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核准。 在提交申请文件前,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将相关 情况通知所有股东。 如果股份公司在 3 个月内将股东人数降至 200 人以内的,可以不提出申请。 股份公司申请其股票公开转让,董事会应当依法就股票公开转让的具体方案作出决议,并提请股东大会批准,股东大会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股东人数超过 200 人的公司申请其股票公开转让,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制作公开转让的申请文件,申请文件应当包括但不限于:公开转让说明书、律师事务所出具 的法律意见书、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证券公司出具的推荐文件、证券交易场所的审查意见。 公司持申请文件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核准。 中国证监会在受理申请文件后,依法对公司治理和信息披露进行审核,在 20 个工作 日 内作出核准、中止审核、终止审核、不予核准的决定。 对于股东人数未超过 200 人的公司申请其股票公开转让,中国证监会豁免核准,由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进行审查。 对于那些在《非上市公众公司办法》施行前股东人数已经超过200 人的股份公司, 符合条件的,可以申请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开转让股票, 也可以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 (三)与非上市公众公司有关的股票定向发行 无论是普通公司通过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累计超过 200 人而成为非上市公众公司,还是已经成为非上市公众公司的发行人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都必须经过中国证监会的核准,而且发行对象必须只能是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定对象。 依据《非上市公众公司办法》,特定对象的范围包括下列机构或者自然人:( 1)公司股东;( 2)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员工;( 3)符合投资者适当性 管理 规定的自然人投资者、法人投资者及其他经济组织。 公司确定发行对象时,符合第( 2) 项、第( 3)项规定的投资者合计不得超过 35 名。 核心员工的认定,应 当由公司董事会提名,并向全体员工 公示和征求意见,由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后,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细则(试行)》对投资者适当性进行了规定。 发行人应当对发行对象的身份进行确认,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对象符合《非上市公众公司办法》和公司的相关规定。 发行人应当与发行对象签订包含风险揭条款的认购协议。 发行人董事会应当依法就本次股票 发行的具体方案作出决议,并提请股东大会批准,股东大会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导致股东累计超过 200 人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决议中还应当包括以下内容:按照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修改公司章程;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建立健全公司治理机制;( 3)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按 照相关规定披露定向发行说明书、发行情况报告书、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及其他信息披露内容。 中国证监会受理申请文件后,依法对公司治理和信息披露以及发行对象情况进行审核,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 ,并出具相关文件。 公司申请定向发行股票,可申请一次核准,分期发行。 自中国证监会予以核准之日 起,公司应当在 3 个月内首期发行,剩余数量应当在 12 个月内发行完毕;超过核准文件限定的有效期未发行的,须重新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方可发行。 首期发行数量应当不少于总发行数量的 50%,剩余各期发行的数量由公司自行确定,每期发行后 5 个工作日内将发行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开转让股票的非上市公众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后股东累计不超过 200 人的,豁免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核准,由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自 律管理,但发行对象应当符合对特定对象范围的规定。 (四)非上市公众公司的监管要求 对非上市公众公司的监管要求主要有:股权明晰,合法规范经营,公司治理机制健 全,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其中最重要的是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依据《非 上市公众公司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应当履行强制侣息披露义务。 信 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公开转让说明书、定向转让说明书、定向发行说明书、发行情况报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具体的内容与格式、编制规则及披露要求,由中国证监会另行制定。 定期报告包括半年度报告和年度报告。 其中,股票公开转让与定向发行的非上市公众公司应当定期披露半年度报告和年度报告;股票向特定对象转让导致股东累计超过 200 人的非上市公众公司,则只需要每年定期披露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发生可能对股票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非上市公众,司应当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情况报送临时报告,并予以公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后果。 非上市公众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所有投资者同时公开披露信息。 公司的董事、监事、髙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公司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除监事会公告外,非上市公众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平台发布。 股票向特定对象转让导致股东累计超过 200 人的非上市公众公 司可以在公司章程中约定其他信息披露方式。 (五)非上市公众公司的股票转让 中国证监会建立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为非上市公众公司提供股票发行和交易服务。 非上市公众公司公开转让股票应当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进行,公开转让的非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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