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总承包合同纠纷和解协议书内容摘要:

工程 的结算价款为人民币329,865,034 元 (含已发生的全部洽商、变更、 利息、 索赔 等),其中, “摩根中心一期写字楼 177。 0 以下工程 ”的结算价款为人民币 135,088,791 元 [即北京仲裁委员会受理的 “( 2020) 京仲裁字第 0718 号仲裁案 ”中建工集团应获得支持的仲裁请求金额 ]; “摩根中心一期写字楼 B 座、公寓 177。 0 以下工程 ”的结算价款为人民币 194,776,243 元 [即北京仲裁委员会受理的 “( 2020) 京仲裁字第 0717 号仲裁案 ”中建工集团应获得 支持的仲裁请求金额 ]。 第三条 双方确认: “摩根中心一期、二期 177。 0 以上土建工程 ”已发生的工程款为人民币 286,600,756 元,该款项已包括该部分工程 已发生的全部洽商、变更、 利息、 索赔 等 [即北京仲裁委员会受理的 “( 2020) 京仲裁字第 0318 号仲裁案 ” 中建工集团应获得支持的仲裁请求金额 ]。 第四条 双方确认:在本《和解协议书》签字生效后三个工作日内,双方共同持本《和解协议书》向北京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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