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合同订立一般程序经典培训教材(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有利。 • (2)按照单独行为说,限制行为能力人和无行为能力人只要完成指定的行为,都可以享有报酬请求权。 而若采取契约说,则其行为能力对契约的效力存在着影响。 page28 • (3)按照单独行为说,相对人完成指定的行为属于事实行为。 只要完成该行为即享有报酬请求权。 而不会产生承诺的效力等问题。 • (4)契约说会产生一 复杂的问题,如抗辩权问题等。 page29 • 司法解释二第三条 悬赏人以公开方式声明对完成一定行为的人支付报酬,完成特定行为的人请求悬赏人支付报酬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但悬赏有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page30 •商品的标价陈列 •自动售货机 •公交车开来 page31 合同订立的一般程序 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数据电文:以电子、光学、磁或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储存的信息, (三)要约的生效 page32 • 不能使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的合同 • 涉及婚姻、收养、继承等人身关系的; • 涉及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权益转让的; • 涉及停止供水、供热、供气、供电等公用事业服务的。 page33 • 要约的存续期间 • 定有存续期间 • 受要约人须在此期间承诺,才对要约人有约束力。 page34 •要约以信件或者电报作出的,承诺期限自信件载明的日期或者电报交发之日开始计算。 信件未载明日期的,自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开始计算。 要约以电话、传真等快速通讯方式作出的,承诺期限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开始计算。 page35 • 未定有存续期间 • 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应当即时承诺; • 非以对话方式作出,应在合理期间 page36 合同订立的一般程序 所谓要约的撤回,是指在要约人发出要约后,于要约生效前,宣告取消要约。 可见,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要约是可以撤回的。 但撤回要约的表示必须在要约发生法律效力以前作出。 要约为什么可以撤回呢。 这是因为,要约发生法律效力以前,不会对受要约人产生任何影响,不会对交易秩序产生任何影响。 在此阶段,应当允许要约人使尚未生效的要约不产生预期的效力。 (四)要约的撤回和撤销 page37 要约的撤销, 是指在要约生效后,使要约归于消灭的行为。 因此,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page38 合同订立的一般程序 在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形下,要约是不得撤销的: ( 1)、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要约中有不可撤销的表示。 不可撤销的意思表示可以用不同的方式作出,最直接和最清楚的方式是由要约人在要约中作一个有效的声明,如 “ 这是一个确定的要约 ” 、“ 我们坚持我们的要约直到收到贵方的回复 ”“ 要约是不可撤销的 ” 等。 另外,还可以从要约人的其他表示或者行为推断出来。 page39 ( 2)有理由认为要约不可撤销并依其信赖行事。 这种情况适用诚实信用和公平交易的原则。 受要约人的信赖可源于要约人的行为,比如受要约人对要约人有了解,或者以前在商业上就有来往等,因此相信要约人的要约不可撤销。 page40 • 受要约人的信赖也可源于要约本身的性质,如对某一项要约的承诺需要受要约人进行广泛的、费用昂贵的调查,或者某一要约的发出意在允许受要约人继续向第三方发出要约。 • 源于国际惯例,国际惯例一般要约中注明可撤销才可撤销。 page41 • 受要约人基于对要约不可撤销的信赖所做的行为,可以包括为生产所做的准备、购买或者租用材料或者设备、负担费用等等。 只要这些行为在有关的贸易中可被视为是正常的,或者应是要约人所预见或者知悉的行为。 • 如:甲是古董商,要求乙在三个月内修复十幅画,价格不超过一个具体金额。 乙告知甲,为了决定是否承,有必要先对一幅画进行修复,然后才能在五天内明确答复。 甲同意。 基于对甲的要约的信赖,乙开始工作,甲在五天内不得撤销要约。 page42 案例分析 4 德国建筑商 A公司于 20xx年 7月底与我国某特钢生产厂家 B公司联系,要求我公司报 8万吨钢缆的价格,并明确告知,此次报价是为了计算向某工程的投标,投标于 9月 1日开始进行, 9月 8日就可以知道是否中标。 同年 8月 10日,我国钢材生产商 B公司向德国建筑商 A公司发出正式要约,要约中对成交方式、装船日期、支付方式等内容均作了完整的要求,但要约中没有规定承诺期限,也没有注明要约是不可撤销的。 同年 8月中旬起,国际市场钢产品价格猛涨,在这种情况下,我国 B公司于 9月 2日给德国建筑商发出传真,提出撤销 8月 10日的要约。 同年 9月 8日德国建筑商 A公司得知自己已中标的消息后,立即向我国 B公司发出传真,对 8月 10日的要约表示接受。 我方 B公司传真给德国 A公司,称我方已于 9月 2日撤销了要约,因此合同不成立。 双方就合同是否成立产生了分歧,争执不下,遂协议提交仲裁。 page43 • 案例评析 这笔买卖合同是否成立,关键在于我方 B公司 9月 2日对要约的撤销是否有效。 本案属于要约不得撤销的第二种情形。 在本案中,德国 A公司之所以请我方 B公司报 8万吨钢缆的价格,其目的是根据我方的报价来推算自己应该以什么价格参加工程投标。 也就是说,我方 B公司 8月 10日的要约(报价)将构成德国 A公司投标的一个组成部分。 我方 B公司在 8月 10日报价之后,德国 A公司已经根据报价进行了投标。 由于德国 A公司在向我国 B公司发出要约邀请时,已说明此次报价是用于投标,并且投标结果要等到 9月 8日才能得知。 意思就是说,德国 A公司只有等到 9月 8日在获知是否中标的结果后,才能决定是否承诺。 因此,德国 A公司有理由信赖该要约在 9月 8日之前是不可撤销的,并已本着对该要约的信赖行事,参与了投标。 尽管我方 B公司在要约中既没写明承诺期限,也没注明该要约是不可撤销的,但因其符合要约不得撤销的第二种情形,即受要约人有理由信赖该要约是不可撤销的,而且受要约人已本着对该项要约的信赖行事。 所以,该要约是不可撤销的,我方 B公司于 9月 2日发出传真对其要约的撤销也是无效的。 page44 • 最后,仲裁庭裁决我方 B公司对要约的撤销无效,双方合同成立,应履行合同。 page45 合同订立的一般程序 要约的失效是指要约丧失法律拘束力。 失效的原因有: ( 1) 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 ( 2) 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 3) 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 4)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有关合同的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五)要约的失效 page46 合同订立的一般程序 承诺 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承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 2.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相一致。 3.承诺必须在要约的有效期内作出。 (一)承诺的概念和条件 二、承诺 page47 案 例 分 析 原告北京新雷能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公司)与被告潍坊北大青鸟华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潍坊公司)存在买卖电子设备业务关系,被告潍坊公司购买原告北京公司的电子设备,欠货款 15万元未付。 20xx年 4月 23日,被告潍坊公司打印起草 “ 协议 ” 一份,“ 协议 ” 内容为: “ 截止 20xx年 3月 31日,潍坊公司欠北京公司货款共计 15万元,潍坊公司同意按 9万元结清总欠款 15万元;潍坊公司承诺协议签订后,于 20xx年 5月 15日前一次性支付欠款 9万元;北京公司收到潍坊公司 9万元后,双方自 20xx年 3月 31日前的所有债权债务全部结清 ”。 page48 • 同日,被告潍坊公司将该 “ 协议 ” 加盖自己公章后传真给原告北京公司。 北京公司于 20xx年 4月 25日收到传真后,在 “ 协议 ” 中手写添加了下列内容后加盖公章传真给了潍坊公司。 北京公司添加的内容是: “ 北京公司同意潍坊公司于 20xx年 5月 15日前一次付给北京公司 9万元后便结清 20xx年 3月 31日前所有债权债务,如果北京公司在 20xx年 5月 15日仍未收到该款,此承诺无效,北京公司仍保留货款15万元整的追索权 ”。 page49 • 此后,潍坊公司未在 20xx年 5月 15日前向北京公司支付欠款 9万元,而是在 20xx年 6月向北京公司支付了欠款 9万元。 20xx年 7月 10日,北京公司诉至本院,要求判令潍坊公司支付货款 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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