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xx版下册内容摘要:

交 2份格式和内容符合监理人合理规定的下一年度的施工计划,以供审查。 该计划应包括本年度估计完成的和下一年度预计完成的分项工程数量和工作量,以及为实施此计划将采取的措施。 (5)施工方案说明包括形象进度图 (柱状图表 )和资金流量表,如出现以下几种情况时,应予以修改。 即: a.承包人改变了方案的逻辑线路或改变了其建议的施工程序。 b.施工期无任何理由产生延误。 e.实际工程进度与计划进度严重不符以及监理人认为有必要修改时。 (6)分部工程和分项工程施工计划 承包人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和年度施工计划,制订各分部工程的 施工计划和某些分项工程的施工计划,并在该分部工程和分项工程开工前 14d报请监理人批准。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监理人批准的施 工 计划,若发现需要调整或修改时,应再次报请监理人批准。 如承包人未按批准的施工计划施工,监理人有权责令其立即纠正,或令其暂时停工。 (7)编制施工方案说明使用的全套软件,应经监理 人 批准,并向监理人提交拷贝,以供执 行合同时使用。 编制施工方案柱状图表、资金流转表以及提供软件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应由承包人担, 即应被认为是包括在合同单价之内,不另行计量与支付。 (8)承包人必须按照合同进度计 划和施工方案说明的要求确保投入并及时到位,监理人应依据合同条款督促其实施。 4.工程管理软件 高速公路、一级公路及独立特大桥、特长隧道工程宜按下列规定配备工程管理软件,其他工程根据工程需要并经发包人批准时也可配备工程管理软件。 (1)承包人应统一配备发包人指定的工程管理软件系统,并建立网络系统。 网络带宽不宜小于 10M。 (2)承包人应根据工程管理软件系统的要求配备专用计‘算机。 计算机的硬件及软件配置应满足能够使工程管理软件系统的顺畅运行的要求。 (3)工程管理软件系统应由专人负责操作,并应保持系统的安全性和 稳定性,定期更新杀毒软件和进行系统维护,备份相关管理数据。 102. 02 专业分包、劳务分包、人员培训 1. 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按照合同条款第 4. 3 款的相关规定执行。 2.承包人应加强现场施工人员 (包括劳务人员 )的岗位和技能教育,加强质量、安全知识的岗位培训, 做到人人懂质量、人人抓安全、科学管理、文明施工。 102. 03 施工测量、设计及放样 1.承包人应检查工程原测设的所有永久性标桩,并将遗失的标桩在接管工地 14d之内通知监理人;然后根据监理人提供的工程测设资料和测量标志,承包人应在 28d之内将复测结 果提交监理人。 上述测量标志经检查批准后,承包人应自费进行施工测量设计和补充测量,并在监理人批准后,在上地正确放样。 2.经过复测,对持有异议的原地面高程,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一份列出有误的高程和相应的修正高程表。 在监理人和原设计单位及发包人确定正确高程之前,对有争议的高程的原有地面不得扰动。 3.结构物应完成全部现场放样并核对无误后方町进行施工。 在合同执行期间,承包人应将施工中所有的标桩,包括转角桩、中桩、桥涵结构物和隧道的起终点、控制点以及监理人认为对放样和检验有用的标桩等,进行加固保护,并对水准点、 j角 网点等树立易于识别的标志。 承包人应对永久性测量标志进行保护,直至工程竣工验收后,完整地交给监理人。 4.承包人应根据批准的格式向监理人提供全部的测量标记资料。 所有测量标记应涂上油漆,其颜色要取得监理人同意,易于辨别。 所有标桩保护或迁移的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 因施工而引起的标桩变动所发生的费用, 发包人将不予支付。 5.承包人应按照上述测量标志资料自费完成全部恢复定线、施工测量设计和施工放样。 承包人应对施工测量、设计和施工放样工作的质量负责到底。 6.承包人要求得到由监理人提供的测量资料时, 应在 3d前通知监 理人。 7.合同执行期间,当监理人需要时,承包人应为监理人提供所需要的辅助测量员、司仪员和助手,费用由承包人支付。 8.各合同段衔接处的测量应在监理人的统一协调下由相邻两合同段的承包人共同进行,将测量结果协调统一在允许的误差范围内。 102. 04 施工工艺图 1.承包人应仔细阅读图纸,发现疑问应及时向监理人提出,当图纸内有关施工说明与本规范规定有矛盾时,以图纸为准。 图纸及本规范均缺少有关的要求和规定时,由监理人参考国内外已建同类工程及相应的规定并结合实际情况确定或规定,同时报发包人同意后实施。 2.承包人应 根据发包人提供的图纸进行定线测量和编绘施工工艺图,以适应工程管理需要,并将施工工艺图的一般要求,作为合同图纸部分的补充,送监理人审查批准。 3.所有施工工艺图都应与规范的规定、发包人提供的图纸所标明的路线、纵坡、断面、尺寸和材料要求保持一致。 4.永久性工程的施工工艺图应包括:由于施工需要由承包人提供的补充设计、如细部布置图、装配详图、安装图、设备表,以及规范中专门规定必须在某一工程项目施工前经监理人审查的其他资料。 5.承包人应提供模板设计并为水泥混凝土和各种结构的特殊要求而使用的木笼、围堰、脚手架、临时 支承系统、拱架模板以及施工用的临建工程的施工工艺图。 除非合同中另有规定,木笼、围堰、脚手架、施工装配图、便桥结构施工工艺图,应由专业工程师设计,并有其签字和盖章。 6.承包人应在相关上程开工前不少于 28d,将此工程的施工工艺图报监理人审批,以保证按时施工。 7.施工工艺图应符合 A3的标准尺寸。 每张图和计算表都应标有项目编号、名称及其他注解。 至少应向监理人提交 3套图纸,其中一套用于修改或填加必要的注解后,退还承包人。 同样程序也适用于此后的提交手续。 8.提供施工工艺图所需费用,包含在图纸所属具体项目的合同价格 之中,不再另行支付。 102. 05 施工方法与质量控制 1.承包人开工前,必须按《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 第一册 土建工程》 (JTGF80/ 1一 2020)的规定,并结合工程特点进行分项、分部和单位工程划分,经发包人和监理人批准执行。 现场质量检查、质量验收资料按划分的分项、分部和单位工程归纳收集。 现场质检原始资料必须真实、准确、可靠,不得追记,不得复印。 接受质量检查时必须出示原始资料。 2.承包人应通过组织试验路、试验 过 程,总结施工工艺,指导规模生产。 分项工程施工实行现场标示牌管理,标示牌上注明分项工程作 业内容、简要工艺和质量要求、施工及质量负责人姓名等。 3.承包人应按规定随时将对材料及工程质量的检验与试验报告报送监理人审查,还应采用质量动态管理方法,随时将检测结果、取样地点、试验项 FI、试验方法、试验员姓名、试验结果及合格与否的评定意见输入计算机,建立工程质量数据库,并将各项试验结果逐日绘制工程质量指标管理图,同时随施工的进展分阶段绘制施工质量直方图和正态分布曲线,送监理人审查。 4.当监理人提出要求后,承包人应在 7d内提供 lT程各部分的书面施工方法和说明及有关特殊工程施工工艺图。 若 7d内没有提供,监理 人按照合同条款第 12条可以责令承包人暂时停止本工程或部分工程的施工, 直到承包人圆满提供上述文件为止。 5.本条款内提供施工方法和说明的费用,已包含在相应的永久性工程项日之内,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 102. 06 材料 1.质量要求 (1)用于永久工程的材料 (含半成品、成品 ),都必须是符合本规范规定的合格材料,并经监理人批准。 承包人在材料的订购或自采加工之前,应取得监理人的同意,必要时应附有材料的样品及其材质和使用的有关说明。 (2)用于永久工程的材料,均应按规定进行抽检、试验。 经检验不合格的材料严禁进入施工 现场。 (3)凡本规范未涉及而工程又需要的某些材料,应符合监理人指示的质量要求。 (4)没有监理人的批准,不得采用任何替代材料。 (5)监理人对料源送检材料质量的认可,并不意味着这一料源的所有材料都合格,监理人有权拒绝使用此料源不合格的材料。 (6)任何作业凡使用了未经监理人批准的材料,不论该作业正在进行或已完成,均应由承包人自费拆除并重建。 2.搬运与储存 (1)各类材料的搬运方式,均应保证其质量不受损坏、环境不受污染。 集料的车辆运送应防止运送,途中漏失和分离。 (2)材料堆存以前, 承包人应清理、整平、 硬化、围砌全部堆存场地。 (3)材料采用分类堆放的储存方式,石灰、粉煤灰等粉质材料应有遮盖。 应保证材料质量的完好并适应工程进度的要求, 同时应不污染环境, 又便于检查。 (4)除非监理人准许,材料不应储存于公路用地范围内。 3.取样与试验 (1)材料的取样与试验频率应符合本规范中各章节的规定。 所有取样应在监理人在场情况下进行,除非监理人另有准许。 (2)试验应在监理人在场的情况下由承包人在现场的试验室进行,监理人另有规定者除外。 (3)试样取用的材料, 其费用应已包括在有关工程项日的单价内。 (4)承包人应 为监理人的试验与取样提供方便。 102. 07 进度照片与录像 1.承包人应 (间隔不多于 1个月 )向监理人提供表明时间和工程进度记录的彩色照片副本两份或数码图片电子文件,并附有详细文字说明和足够的数据和记录,以表明工程的确切位置和进度。 彩色照片的尺寸应征得监理人同意。 关键性的施工程序承包人应用数码摄像机拍制录像。 2.承包人应提供监理人确认的相册,以供贴片之用,这些彩色照片及承包人拍摄的录像带应是发包人的财产。 3.承包人提供的工程彩照和相册以及录像带的费用应包含在相应的工程项目之内由承包人支付,发包人不再另行 支付。 102. 08 工程记录与竣工文件 1.承包人应自费保管工程进度、隐蔽工程、试验报告、障碍物拆除以及所有影响工程的记录 (包括资料、设备的来源 ), 以备需要评定工程进度和工程质量时查阅。 2.当分部工程完成时,承包人须按竣 T文件编制要求,将卜述原始记录、施工记录、进度照片、录像等资料编订成册,并复印 2份,提交监理人。 其中发包人和监理人各保存一份,原始资料由承包人保存。 3.承包人应按照《公路工程竣 (交 )工验收办法》的相关规定编制竣 T资料。 全部 T程完 T后,在全部工程的交工验收证书签发之前,承包人须按合同条 款规定向发包人提交监理人认为完整、合格的竣工文件。 在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应补充竣工资料,并在签发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之前提交。 102. 09关于工程附近建筑物和财产的保护 1.发包人负责对公路用地范围内地面以上的建筑物及其他的设施的拆迁工作。 但工程开工之前,承包人仍应向有关部门调查现有地上和地下公共设施的现状,并进行适当的测量。 2.工程施工期间,承包人应采取有效措施保护施工现场附近不需拆迁的建筑物、地上或地下的管线设施、水力设施、道路、铁路、河道、树木、光缆及通信设施等及其他财产,免遭损坏,否则,造成损失的 责任由承包人自负。 3.若在施工期问新发现需拆迁的结构物或地下管线,承包人应及时探明具体位置和现状并查明该设施的所有者或产权管理部门,同时书面报告监理人并按监理人的指示办理。 4.承包人在靠近上述某个公用设施处开挖、拆除作业时,应事先通知当地有关产权管理部门,并应在产权部门的代表在场时进行作业。 5.在挖方及拆除作业时,承包人应采取支撑或防护等措施,避免损坏附近建筑物和影响财产的安全。 6.如果由于承包人采取的措施不力,施工造成上述建筑物或设施的损坏或影响,承包人应自费负责赔偿或修复。 102. 10线外工程 由于工程施工,破坏了沿线的原有道路、公共设施、排灌系统及其他设施。 对受干扰或被破坏工程和设施的重建、改建或移位,以及未包含在本合同或责任范围内的工程,均被列为线外工程。 在合同执行期间,发包人如委托当地政府部门或其他人员进行线外工程施工,承包人应通过监理人的联络与线外工程施工的其他承包人在工程计划、施工程序、施工现场的占用等方面进行协调,以确保尽量减少各方面的互相干扰。 承包人上述合 作所发生的费用已包括在合同价之内,不另行计量与支付。 102. 11环境保护 1.一般要求 (1)承包人在工程施工中,应严格遵守 国家环境保护部门及本规范的有关规定。 承包人有责任采取有效措施以预防和消除因施工造成的环境污染,对工程范围以外的土地及植被应注意保护,并应保证发包人避免由于污染而承担的索赔或罚款。 (2)承包人生产、生活设施应符合环保要求,并接受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的监督。 (3)承包人应在施工期间加强环保意识,保持工地清洁,控制扬尘,杜绝漏洒材料。 由于扬尘、排污、噪声、材料漏失等对周围居民和环境造成的损失应由承包人自负。 (4)沥青混合料应集中场站搅拌,其设备污染物排放应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cB16297— 1996)中的一级标准的规定。 搅拌场站必须设在离开居民区、学校等环境敏感点 300m以外的下风向处,且不能采用开敞式或半封闭式沥青熬化作业。 (5)施工中应充分利用挖方,尽量减少弃方或不弃方,以节省占地面积和减少对环境的破坏。 清表土中的腐殖土应按监理人的要求进行收集并加以管理,争取全部用在绿化植树或植草中。 (6)工程施工必须做到兼顾生态保护和环境保护的原则,做到工程施工、生态保护、环境保护同步协调,避免出现施工后再治理、再补救、破坏生态环境现象。 2.文物保护 (1)公路工程施工时如发现文物古迹,不得移动和收藏 ,承包人应保护好现场,防止文物流失,并暂时停止作业,立即将有关情况报告监理人及当地文物保护部门。 在主管部门未结束处理前,不得重新进行作业。 (2)由于历史文物的发现和处理,致使承包人的工程进度延误和 (或。
阅读剩余 0%
本站所有文章资讯、展示的图片素材等内容均为注册用户上传(部分报媒/平媒内容转载自网络合作媒体),仅供学习参考。 用户通过本站上传、发布的任何内容的知识产权归属用户或原始著作权人所有。如有侵犯您的版权,请联系我们反馈本站将在三个工作日内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