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工程造价控制研究论文内容摘要:
有项目特征和工程内容,易于编制工程量清单,并确定具体 项目名称和投标报价。 工程量清单计价符合工程量计算方法标准化、计算规则统一化、工程造价市场化的要求,企业和承包商都会乐于接受这种计价模式。 ( 4)工程量清单计价使工程造价明确,减少了决算中对造价的争议和扯皮现象工程量清单计价法中不但包括了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 规 费、税金,而且还包括了完成每一项工程内容所需的费用 (规费、税金除外 )、清单中没有体现的在施工中又必须发生的工程内容所需费用,同时也包括了风险因素而增加的费用,清单计价采用综合单价计价,综合单价一般通过投标中报价的形式体现, 一旦中标,报 价作为签订合同的依据相对固定下来,工程结算按承包商实际完成的工程量乘以清单中相应的单价计算,其工程价明确,即使工程量有变更,招标人也可根据变更的工程量和投标方的综合单价计算出变更后工程的增加 (减少 )费用,避免了结算时对工程造价的争议和扯皮现象的发生。 ( 5)工程量清单计价有利于风险合理分担 与定额计价(量价合一)相比,工程量清单计价(量价分离)有效降低了承发包双方的风险,符合风险合理分担的原则。 推行工程量清单计价,业主负责确定工程量,承担了工程量计算误差的风险, 施工 企业提出工程单价,承担了工程单价不符合市场实际的风险。 4 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的全过程造价控制 招投标阶段工程造价控制 招投标阶段工程造价控制的目标有两点:确定合理的合同价和严密的工程合同价得以稳妥实现。 新的计价模式对这两点都将产生深刻的影响。 合同价的形成方式使工程造价更接近工程实际价值。 首先,确定合 同价的两个重要因素 —— 投标报价和标底价都以实物法编制,采用的消耗量、价格、费率都是市场波动值,因此使合同价能更好地反映工程造价性质和特点,更接近市场价值。 其次,易于对工程造价进行动态控制。 在原计价模式下,无论合同采用固定价还是可调价格,无论工程量变化多大,无论施工工期多长,双方只要约定采用国家定额、国家造价管理部门调整和材料指导价和颁布的价格调整系数,便适用于合同内、外项目的结算。 在新的计价模式下,工程量由招标人提供,报价人的竞争性报价是基于工程量清单上所列量值,招标人为避免由于对图纸理解不同而引起的问题, 一般不要求报价人对工程量提出意见或 做出 判断。 但是工程量变化会改变施工组织、改变施工现场情况,从而引起施工成本、利润率、管理费率变化,因此带来项目 单价的变化。 新的计价模式能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工程造价动态控制。 在合同条款的约定上,双方的风险和责任意识加强。 在原计价模式下,由于计价方法单一,承发包双方对有关风险和责任意识不强。 新的计价模式下,招投标双方对合同价的确定共同承担责任。 招标人提供工程量,承担工程量变更或计算错误的责任,投标单位只对自己所报的成本、单价负责。 工程量结算时,根据 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按约定的办 法调整。 双方对工程情况的理解以不同的方式体现在合同价中,招标方以工程量清单表现,投标方体现在报价中。 另外,工程一般项目造价已通过清单报价明确下来,在日后的施工过程中,施工企业为获取最大的利益,会利用工程变更和索赔手段追求额外的费用。 因此,双方对合同管理的意 识会大大加强,合同条款的约定会更加周密。 招投标阶段工程造价控制体现在三个方面:获得竞争性投标报价、有效评价最合理报价、签订合同预先控制造价变更。 新的计价模式赋予三个方面造价控制工作新的内容和新的侧重点。 首先工程量清单成为报价的统一基础使获得竞争性投标报价得到有力保证,无标底合理低价中标评标方式使评选的中标价更为合理,合同条款更注重风险的合理分摊,更注重对造价的动态控制,更注重对价格调整以及工程变更、索赔等方面的约定。 ( 1) 编制完善的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是造价控制的关键,招标文件是整个工程项目实施全过程的纲领性文件。 编制完善的招标文件应包括招标公告、招标答疑、工程量清单,应涵盖项目的技术要求、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计价方法、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等,以有利于体现建设单位的意愿,有利于项目全过程造价的控制,避免给施工管理 与工程造价控制造成纠纷,工程结算时发生较大争议。 ( 2)注重标底的编制审核 虽然标底在评标时只起参考作用,但并不是可有可无。 标底仍然是进行评价投标人所投单价和总价合理性的重要参考依据,是对生产建筑产品所消耗的社会必要劳动的估值,是核算成本价的参考依据,是合同管理中确定合同变更、价格调整、索赔和额外工程的费率和价格的参考依据。 因此正确计算标底对控制工程造价有重要的意义。 标底价格水平的确定应详细地进行大量市场人工、材料、机械行情调查,并掌握较多的该地区条件相近同类工程项目的造价资料,经过认真地研究、分析、 比较计算,尽量将工程标底控制于同类工程社会平均水平上。 ( 3)编制准确的工程量清单 工程量清单是造价控制的核心,工程量清单编制的准确与否,直接关系到建设单位是否能获得最合理的工程造价。 因而,在工程量的计算中,工程造价人员要清 晰明了地表达拟建工程项目的性质、部位、工艺等,做到不重不漏,更不能发生计算错误;要求承包商认真复核工程量清单,建设单位在投标截止前,应澄清疑问,修改错误量。 否则,工程量错误一旦被承包商利用,会给建设单位带来损失。 如承包商在总价不变的情况下,会将清单错误量比实际图纸量低估的单价报高,将清 单错误量比实际图纸量多算的单价报低;工程量错误还会由于工程量增加而引起索赔。 ( 4)评审投标报价的合理性 工程量清单计价由承包商自主报价,使建设单位获得最低合理工程造价,即在保证工程质量和工期的同时,获得最低工程造价 (可为成本价 )。 建设单位评审投标报价时,审核报价是否符合工程量清单的要求,其报价有无随意性,有无盲目性;报价是否是合理低价,反映的是不是承包商的个别成本。 建设单位也应重视工程量清单报价澄清程序,由专家对投标报价进行询问,以判断报价的合理性。 如承包商采用新工艺、新技术的施工方案而报价低,应确认其合 理性,从而排除不合理低价。 建设单位评审投标报价时,不仅要评审报价总价,还要评审报价单价。 总价最低,并不意味着单价最低。 主要分析综合单价的组价方式、组价内容是否合理,是否与市场行情相适应;重点分析工程量大的综合单价,分析其是否明确了工程项目的性质、部位、工艺,是否符合工程的技术要求,若发生施工工艺、技术的变更,建设单位结算时就不会有太大的造价争议。 ( 5)重视询标工作,合理低价中标 在开标后,定标之前在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部门的监督下,对投标人进行询标。 通过询标,可排除可能存在的非实质性、欺骗性、过分偏激性以 及明显低于成本的不合理报价,避免错报、漏报,便于招投标双方对有关问题互相解释、澄清,为确定合理的合同价打下良好基础提供先决条件。 评标时,首先对每份投标根据招标文件中 “ 履约、工期、报价 ” 等的具体要求,和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价格调整方法,对所有投标人的报价进行必要的价格调整,计算出各项投标的评标价,然后根据评标价,评价,分析各项投标,进一步评选出经评审的合理、低价的中标候选人。 签订施工合同阶段的造价控制 ( 1)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依法签订的施工合同是具有法律意义上最高优先 地位的合法文件,是为实现建设目标,明确相互权利、责任、义务关系的协议;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工程价款,合理控制工程造价,保证建设工作顺利开展的重要法律依据;是工程施工阶段经济关系的集中体现。 建设单位要高度重视施工合同的签订,与承包方合理分摊风险因素。 透彻理解并认真签订合同,可以规范双方的履约行为,有效控制建设项目施工阶段的工程造价。 ( 2)施工合同是招投标文件中重要组成内容 ,也是 工程量清单模式下控制造价的一个重要环节。 施工合同应明确承包人发包人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 施工合同文件的组成及解释 顺序包括 :施工合同协议书。 中标通知书。 投标书及其附件。 施工合同专用条款。 施工合同通用条款。 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图纸。 工程量清单。 工程报价单。 除全面体现招标文件中有关合同的规定之外 ,还应包括招投标过程中形成的有关答疑、补遗、修改、各种协议等作为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减少施工合同执行过程中的纠纷。 ( 3)在施工合同中应该明确约定工程量的计算方法 ,做到调整的工程量与编制清单的工程量计算口径一致。 还应该明确约定工程量的调整条件和工程量的调整范围。 只有发包人或监理工程师提出的设计变更、新增工程、其他变更产生的工程 量以及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有误时才允许调整。 但调整也不是无限制的 ,即要确定工程量的调整范围。 按照风险分担的原则 ,在合同中应该约定当工程量超过 (或低于 )一定范围才能调整 ,在这个范围内的工程量不能调整。 因此 ,在施工合同中应对工程变更的发生做出明确的约定;同时当工程量发生变化后 ,结算时措施费用是否跟着进行调整 ,也应该合同中约定。 在施工合同中还应该约定工程变更资料办理的时间限制、程序和违约责任。 签订施工合同阶段的造价控制 ( 1)慎重确定合同类型 在工程量清单招投标中,由于工程量统一,使合同类型成为 报价人选择投标报 价策略的更重要因素。 又由于清单工程量为预计量值,清单工程量与实际必需工程量的差别很大程度地带来合同双方的主要利益风险。 所以恰当选择合同类型有利于取得竞争性报价,也可合理分担合同履行过程中的风险。 对于大中型工程一般多采用以单价合同为主,总价合同为副的合同形式。 即合同中主体工程项目是单价合同,其它部分项目采用总价合同。 对于规模小、技术不复杂、工期短的工程,可采用总价合同。 ( 2) 确定合同价的计价方式,规避工程量清单风险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解释和答疑中明确,工程量清单计价是一种方法 , 固定价、可调价、成本加酬金是签订合同价的方式,这是两个范畴的概念。 按工程量清单计价可以采用固定价、可调价、成本加酬金中的任何一种方式签订合同价。 所以,并非所有的工程量错误、漏项或设计变更只能按《计价规范》的规定由建设单位承担此风险。 建设单位可确定合同价的计价方式,按合同约定处理工程量错误、漏项或设计变更的风险。 对图纸明确、工期短的工程项目签订固定总价合同;对图纸明确,有部分设计变更的工程项目签订可调总价合同,规避工程量清单风险。 如某高校教学楼,运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招标投标,建设单位在投标截止前,要求承包商 认真复核工程量清单,签订了可调总价合同,约定清单工程量错误、漏项由承包商承担,对承包商提出工程量的漏项追加价款,未与计价,从而规避了工程量清单风险,有效地控制了工程造价。 ( 3) 明确约定工程量的计算方法,工程量的调整条件和工程量的调整范围 明确约定工程量的计算方法,做到调整的工程量与编制清单的工程量计算口径一致;还应该明确约定工程量的调整条件和工程量的调整范围。 只有发包人或监理工程师提出的设计变更、新增工程、其他变更产生的工程量以及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有误时才允许调整。 但调整也不是无限制的 ,即要确定工程量 的调整范围。 按照风险分担的原则 ,在合同中应该约定当工程量超过 (或低于 )一定范围才能调整 ,在这个范围内的工程量不能调整。 因此 ,在施工合同中应对工程变更的发生做出明确的约定;同时当工程量发生变化后 ,结算时措施费用是否跟着进行调整 ,也应该合同中约定。 在施工合同中还应该约。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工程造价控制研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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