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业论文-浅谈我国招投标制度及信息化发展趋势内容摘要:

年美国国会又确定了公开招标和公开投标的程序。 20 世纪 30 年代,美国颁布了对其招标采购发生重大影响的《联邦政府采购法》和《购买美国产品法》,在最近的几十年内,又通过不断完善招标投标的法律来规 范招投标活动,时期招投标的经济和社会效益不断增加,成为世界上招投标制度比较完善和规范的国家之一。 美国的招标采购法律的特点在于,不但有招投标的规则和程序,而且包括了采购合同的管理,如采购合同的立项、审批,直至交货和交工的监察等合同的履行程序。 因此招标法管理的过程在美国显得更长,其法律条目繁多,内容庞大。 其主要内容包括采购的规则,种类和方式、合同的管理三个方面。 这在我国的招标投标法中是欠缺的。 招投标程序 差异 招标投标程序是一个国家招标投标制度的核心内容之一。 规范的招标投标程序是一个徐州工程学院成人教育学院毕业论文 (设计 ) 4 国家招标投标制度 完善的体现。 中美两国的招标投标程序在一些具体的内容方面有很大不同: 在美国, “设计 +监理 ”型的咨询公司从头到尾都参与招标投标过程,并在其中扮演了重要的角色。 而在我国,由于这类咨询服务业还不发达,制约了招标投标的健康发展。 美国的承包商都把其单价视为商业秘密,而在我国,大多数的承包商使用由国家 工程造价 管理部门颁布的统一定额。 美国的工料测量师大量 使用计算机确定工程量和工程造价。 我国由于有关工程估价的软件比较少,影响了评估工程造价的效率和评估结果的准确性。 运作方式 招投标运作方式包括 开标 、评标、 中标 等内容。 它有两大原则:公开竞争的原则、招标人与投标人利益保护的原则。 这两大原则是进行开标、评标、中标活动时都必须遵守的。 在实际应用中,中美两国在个体开展开标、评标、中标活动时,有较大差异。 专家在招标过程中的作用是举足轻重的。 美国目前已建成了比较完善的专家库系统。 不仅政府采购部门有自己的专家库,而且招标代理机构或咨询公司也有自己完整的专家库,这样在组成评估组时就方便多了。 而在我国,专家库系统还处于萌芽状态, 并且专家库受到地域限制, 致使一些招标单位在招标时不能及时快速地组织专家委员会, 或者专家委员的固定性,可易操控性 影响了招标工作的开展 ,和评标结果的公平。 在对标价进行评审时 ,我国的一般做法是对于超过或低于标底某个百分比的投标书一律淘汰。 而在美国,情况就不一样。 在标价高于或低于 10%、只有一份标书价格超限定界额或最低投标价高于标底 25%等三种情况下,政府采购部门将与最低标价投标人直接会晤。 招投标模式的差异 随着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互联网的普及、相关法律制度的颁布和电子认证安全,国外已经应运而生了完善和健全的电子招投标制度。 欧盟在 2020 年发布实施了电子公共采购法律框架的行动计划。 并通过和 WTO 政府采购协议的谈判,和国际标准化组织的合作,和多边开发银行的合作,开展涉 及对外项目的电子采购。 由此可以看出,发达国家已经在电子招投标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功。 我国目前还是以传统招投标方式为主。 我国电子招投标的经历着变革趋势。 从法律法规角度上观察到从 2020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的颁布实施,确立电子签名具有与纸质签名同等法律效力,解决招投标文件电子化后的合法性问题。 但还没有出台具体关于电子招投标文件的相关法律和具体政策。 徐州工程学院成人教育学院毕业论文 (设计 ) 5 我国建设工程招投标中存在的问题 招标过程中的问题 招投标方地位的不平等 由于目前的招投标市场是典型的“卖方市场” , 招标方在招投标过程中往往 占有绝对优势地位 , 在招标文件的编制过程中 , 可以精心设计有利于自身利益 、 规避自身风险的条款 , 而投标方则明显处于劣势 , 针对招标文件中制定的许多不合理要求 , 往往只能无奈地接受 , 否则就会有因不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而被剥夺投标资格或成为废标。 招标方剥夺投标方参与机会 有些单位利用招标审核把关不严格的漏洞 规避招标 , 往往把造价达到招标要求的工程进行分拆或肢解,或者干脆 以时间紧迫、专业特殊、抢险等为借口,将工程指定为“应急工程”、“抢险工程”等,以行政会议纪要、现场办公会议拍板或联席会议表态的形式确定施工单位,以 集体决策的名义规 避招标, 从而达到直接发包的目的。 而招投标管理部门在审核报建单位的工程造价时只根据报建单位提供的资料进行备案 ,缺少严格的审核把关。 招标方控制信息发布或设置特定条件排斥他人 《招投标法》规定对招投标信息的发布作了明确的规定 ,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 ,一些单位常借口提高工作效率等随意缩短信息发布时间 ,客观上造成了潜在投标对象获知信息的不平等;同时,在招标文件上暗做手脚 ,量身定做 ,制定倾向性条款 ,为意向的投标单位开绿灯 ,使招投标过程成为空壳的形式而已 ,无法做到公平、公正。 招标代理 机构不平等的对待潜在投标方 由于工程招投标活动的监管方式,已由审批管理依法改变为过程监督,依法登记备案和对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处,招投标工程的操作都由招标代理机构来完成。 由于我国招标代理业务起步晚,招标代理市场发育尚不完善,一些相关的配套制度还不健全,致使一些代理机构在实际工作中缺乏自律,步入误区,利用自己的特殊身份帮助业主选择有倾向性的选择中标单位, 并在关键环节上逃避招投标监督机构的有效监管。 投标过程中的问题 投标单位利用欺诈手段谋求中标 《招投标法》明确规定,不得假借资质或以他人名义参与 招投标报名 ,但在实际报名和资格审查过程中,招投标管理中心往往并没有严格按照规定程序操作,审核过程中也缺少相应的制约措施,致使假借资质、以他人名义报名的现象时有发生。 甚至有的投标方出具虚假的银行资信证明,伪造企业财务报表、经营业绩、类似工程经历等,骗取中标。 徐州工程学院成人教育学院毕业论文 (设计 ) 6 投标方违法挂靠、分包和转包的现象时有发生 挂靠投标是指一些资质较低的施工企业,以另一高资质企业的名义参加竞标,如能中标,承诺付给挂靠企业一定数额的报酬。 有些单位通过允许私人违法进行分包、转包和挂靠,从中收管理费或赚取差价,以至出现外地的中央、省 属大型企业中标,而实际施工可能就是操着当地口音的小县城包工头的奇怪现象。 投标方以贿赂方式谋求中标 某些施工单位在激烈的市场竞争环境下,不思努力改进经营管理水平和完善施工技术, 为了能够接到业务,却瞄上了旁门左道, 通过关系、后门、以金钱为诱惑 不择手段地行贿招标方管理人员 , 谋求中标。 投标方主动压价、垫资等不正当竞争方式谋求中标 一些施工单位为了承揽工程,主动让利压价,而在施工过程中,偷工减料,损害工程质量,或者 先以低报价中标,然后想方设法通过设计变更、改变施工方案、增加工程内容,最大限度地 增加工程造价,从而获取最大的利润空间。 还有些施工企业利用业主资金紧张的心里,以可以垫资为由,谋求非法中标。 投标过程中串标、围标、陪标的现象严重 所谓串标是指在招投标的过程中,投标人之间私下串通,抬高标价或压低标价,共同损害招标人或其他投标人的利益,或者投标人与招标人之间相互勾结,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围标是指 投标单位之间事先相互串通,结成利益联盟,达成利益分配方案,形成几家共同围标、抬高报价、利益共享、皆大欢喜的共赢局面。 陪标是指是以利益分成、转包工程等好处许诺,使其他施工企业为 自己做陪衬,故意抬高或压低报价,自己达到中标的目的。 开、评标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开标后答疑澄清过程中的不平等问题 为了有助于投标文件的审查 、 评价和比较 , 一般情况下 , 开标之后评标委员会针对每个投标方的投标文件 , 分别就技术和商务报价两方面提出一系列问题 , 要求投标方在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澄清答复 , 评标委员会不得向投标人提出带有暗示性或诱导性的问题 , 或向其明确投标文件中的遗漏和错误 ”。 但在实际答疑澄清过程中 , 招标方除要求投标方说明一些报价组成情况 、 补充个别技术方案之外 , 更多的是提出一些在招标文件中 未能规定的要求 , 需要投标方一一承诺。 评标办法不够科学 《 招投标法 》 规定 :“ 招标文件应当明确规定评标时除价格以外的所有评标因素 , 以徐州工程学院成人教育学院毕业论文 (设计 ) 7 及如何将这些因素量化或者据以进行评估 , 在评标过程中 , 不得改变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标准 、 方法和中标条件。 ” 但是 , 为了取得令招标人满意的评标结果 , 一些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对评标办法采用模糊表达方式。 还有一些招标方仍采用先投标 , 然后在开标会上公布评标定标办法的方式,从而使投标方处于盲目状态 , 而且在先投标 、 后定标准的方式中 , 还可能产生针对某特定投标单位的现象 , 在定标办法中人为地做 出倾向性安排。 由于目前我国还没有建立起一套科学的评标办法 ,以至于有些单位 ,单纯着重报价高低 ,且整个评分方法重定性评分 ,轻定量评分。 缺乏监督约束机制 评标专家独立公正地履行职责,是确保招标投标成功的关键环节之一。 评标委员会是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一个临时性工作小组,其与招标的关系是一次性。 但是目前我国的评标管理办法给了评标委员会太多的权利,而且评标委员会的意见对于招投标的定标还是决定性的,所以,在权力没有得到严格监督约束的情况下,评标专家名单一旦泄露,评标专家极容易被操纵,使专家的公正性受到质疑。 存在“泄露标底,评标不公”的现象 近几年来,随着建筑市场管理的不断完善,施工企业经营管理 、 技术水平和投标能力的不断提高,在投标书中的造价 、 工期和质量方面的差距越来越小,所以专家组的评标对于投标方来说显得格外重要。 同时, 在实际操作中,一些地方已出现了不法分子泄露评标专家名单, 有些参与投标的企业和项目经理为了达到中标的目的,千方百计与专家评委拉关系,甚至公然行贿,以求获得有利于自己的信息和倾向性意见,使评标失去了公正性。 中标以后的不平等问题 合同内容进行随意变更 按照规定,建设单位和中 标单位应在中标后 30日内在招投标办的监督下按标书内容签订合同。 但在施工合同订立和实施阶段,有的招标单位将招投标成果放置一旁,随意变更和调整招投标确定的施工内容,采取固定价款加调整价的方式将调整变更部分另行计价,致使实际合同结算价比中标价超出很多;还有些单位不按招投标文件确定的建设规模、建设标准组织施工,在未充分进行技术、经济分析和报批的情况下,采取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等手段,扩大建设规模,提高修建标准,增加投资额,造成了造价管理失控。 中标后对外转包工程 “转包”现象是当今“豆腐渣工程”存在的一个根 源。 有的企业中标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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