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农村信用社个人汽车贷款管理办法内容摘要:

或委托代扣还款方式。 第十七条 信用社应将汽车贷款的有关信息及时录入信贷管理系统并上报征信数据,建立与其他贷款人的信息交流制度。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购买推土机、挖掘机、搅拌机、泵机等工程车辆贷款和大型农机具贷款比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联社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5 附件: 个人汽车贷款合作协议书 农村信用社个人汽车贷款申请书 农村信用社个人汽车贷款审批表 个人汽车贷款通知书 6 个人汽车贷款合作协议书 甲方 : _________________农村信用社(农村合作银行) 联系电话 : 地址 : 乙方: 联系电话: 地址: 为促进汽车消费需求,推动汽车工业的发展,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根据《湖南省农村信用社个人汽车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经友好协 商,就汽车消费贷款的合作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指定乙方为开办汽车贷款业务的特约经销商,积极配合乙方开展汽车销售工作,提供优质的金融服务。 二、乙方在甲方开立基本结算账户,营销资金通过甲方结算。 三、对同意发放个人汽车贷款的借款人,甲方应向乙方出具《个人汽车贷款通知书》。 四、乙方收到《个人汽车贷款通知书》后,应协同借款人办理缴纳车辆购置附加费、领取牌照等手续,并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将汽车发票、缴费凭证、行驶证(复印件)提交甲方;对于逾期未提供上述资料的,甲方有权取消对借款人的贷款承诺,后果由乙方承担。 五、乙方应当保证提供给甲方的上述资料真实无误,否则,由此导致甲方不能追偿贷款而产生的损失由乙方负责。 本协议期限届满不影响甲方继续对乙方行使追索权。 六、甲方在收到乙方所提交的材料后,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将相应的购车款划转给乙方。 七、甲方的贷款条件若发生变化应当及时 通知乙方,并可应乙方的要求提供利率政策等有关信息。 乙方应当定期向甲方反馈汽车销售的政策、价格等市场信息。 八、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九、双方发生纠纷时 ,首先由当事人各方协商解决,协商无效时应当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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