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对汽车销售公司的影响内容摘要:

客户的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能够通过税务机关认证,同时提醒购买汽车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发票后,要严格的按照规定的期限进行认证和申报抵扣进项税。 第三,严格按照法规规定时间开具、收取发票。 在销 售过程中,可能会出现个别客户在8 月 1 日前已经办完交款、提车等手续,但是要求汽车销售企业在 8月 1 日以后开具发票的情况。 在此提请汽车销售企业注意,应严格按照发票管理办法、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等相关法规规定的发票开具时间开具发票,不得人为拖延。 否则,如果客户在 8月 1 日以前购车但在 8 月 1 日以后取得发票并抵扣进项税而造成国家税款流失,汽车销售企业则涉嫌未按规定开具发票可能遭受罚款等处罚。 如果汽车销售企业真遇到此类业务该怎么办呢。 建议客户先预缴定金或货款,在 8 月 1日以后提车。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三十八条的规定,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这样汽车销售企业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就在 8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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