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都区城镇污水处理厂配套管网及泵站工程106国道污水内容摘要:

标书时不可能存在的相同) 14 附有招标人无法接受的条件的。 15 无《参与编制经济标投标文件人员名单》的 结 论 注: 1. 本表使用 GZZB2020200172招标文件范本,与范本内容不同之处均以下划线标明。 ,结论均为无效,否则就为有效。 ,以评标委员会过半数成员的意见作为评审组对该情形的认定结论。 评委签名: 日期 : 16 附表九 不编制技术标书的投标文件有效性审查汇总表 工程名称: 序号 评委 投标单位 结论 1 2 3 4 5 6 7 8 9 10 评委签名: 日期: 17 第三章 合同条款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1 .词语定义 下列词语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义: 通用条款:是根据法律、行政 法规规定及建设工程施工的需要订立,通用于建设工程施工的条款。 专用条款:是发包人与承包人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改。 发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承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建造师:指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指定的负责施工管理和合同履行的代表。 设计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设计并取得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 监理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监理并取得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 工程师: 指本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身份和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工程造价管理部门: 指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 工程: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工程。 合同价款 :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发包人用以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 追加合同价款:指在合同履行中发生需要增加合同价款的情况,经发包人确认后按计算合同价款的方法增加的合同价款。 费用:指不包含在合同价款之内的应当由发包人或承包人承担的经济支出。 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承包天数。 开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开始施工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竣 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约定,承包人完成承包范围内工程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图纸:指由发包人提供或由承包人提供并经发包人批准,满足承包人施工需要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 施工场地:指由发包人提供的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发包人在图纸中具体指定的供施工使用的任何其他场所。 书面形式: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承担的责任。 索赔: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 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小时或天:本合同中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规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 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者其他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天,但竣工日期除外。 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 24 时。 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 互为说明。 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8 ( 1)本合同协议书 ( 2)中标通知书 ( 3)投标书及其附件 ( 4)特殊合同条款 ( 5)本合同专用条款 ( 6)本合同通用条款 ( 7)技术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 8)图纸 ( 9)工程量清单 ( 10)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合同履行中,发包人承包人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当合同文件内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 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 情况下,由发包人承包人协商解决。 双方也可以提请负责监理的工程师作出解释。 双方协商不成或不同意负责监理的工程师的解释时,按本通用条款第 37 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标准及规范 语言文字 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 如专用条款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 在少数民族地区,双方可以约定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书写和解释、说明本合同。 适用法律和法规 本合同文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现行法律。 需要明 示的法律、行政法规,由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适用标准、规范 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适用国家标准、规范的名称;没有国家标准、规范但有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行业标准、规范的名称;没有国家和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工程所在地地方标准、规范的名称。 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供一式两份约定的标准、规范。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的,由发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出施工技术要求,承包人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艺,经发包人认可后执行。 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应负责提供 中文译本。 本条所发生的购买、翻译标准、规范或制定施工工艺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和套数,向承包人提供图纸。 承包人需要增加图纸套数的,发包人应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发包人对工程有保密要求的,应在专用条款中提出保密要求,保密措施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在约定保密期限内履行保密义务。 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将本工程图纸转给第三人。 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后,除承包人存档需要的图纸外,应将全部图纸退还给发包人。 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保留一 套完整图纸,供工程师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实行工程监理的,发包人应在实施监理前将委托的监理单位名称、监理内容及监理权限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在本合同中称工程师,其姓名、职务、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 工程师按合同约定行使职权,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要求工程师在行使某些职权前,需要征得发包人批准的,工程师应征得发包人的批准。 发包人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在本合同中也称工程师(也称建造师),其姓 名、职务、职权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但职权不得与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职权相互交叉。 双方职权发生交叉或不明确时,由发包人予以明确,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合同履行中,发生影响发包人承包人双方权利或义务的事件时,负责监理的工程师应依据合同在其职权范围内客观公正地进行处理。 一方对工程师的处理有异议时,按本通用条款第 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除合同内有明确约定或经发包人同意外,负责监理的工程师无权解除本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权利与义务。 不实行工程监理的,本合同中工程师专 指发包人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其具体 19 职权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 工程师可委派工程师代表,行使合同约定的自己的职权,并可在认为必要时撤回委派。 委派和撤回均应提前 7 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负责监理的工程师还应将委派和撤回通知发包人。 委派书和撤回通知作为本合同附件。 工程师代表在工程师授权范围内向承包人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与工程师发出的函件具有同等效力。 承包人对工程师代表向其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有疑问时,可将此函件提交工程师,工程师应进行确认。 工程师代 表发出指令有失误时,工程师应进行纠正。 除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外,发包人派驻工地的其他人员均无权向承包人发出任何指令。 工程师的指令、 通知由其本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建造师,建造师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 确有必要时,工程师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 48 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承包人对工程师的指令应予执行。 工程师不能及时给予书面确认的, 承包人应于工程师发出口头指令后 7 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 工程师在承包人提出确认要求后 48 小时内不予答复的,视为口头指令已被确认。 承包人认为工程师指令不合理 ,应在收到指令后 24 小时内向工程师提出修改指令的书面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报告后 24 小时内作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紧急情况下,工程师要求承包人立即执行的指令或承包人虽有异议,但工程师决定仍继续执行的指令,承包人应予执行。 因指令错误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和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本款规定同样适用于由工程师代表发出的指令、通知。 工程师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所需指令、批准并履行约定的其他义务。 由于工程师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造 成工期延误,发包人应承担延误造成的追加合同价款,并赔偿承包人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如需更换工程师,发包人应至少提前 7 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建造师的姓名、职务在专用条款内写明。 承包人依据合同发出的通知,以书面形式由建造师签字后送交工程师,工程师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 建造师按发包人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组织施工。 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工程师联系时, 建造师应当采取保证人员生命和工程、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 48 小时内向工程师关交报告。 责任在发包人或第三人,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相应顺延工期;责任在承包人,由承包人承担费用,不顺延工期。 承包人如需要更换建造师,应至少提前 7 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关征得发包人同意。 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发包人可以与承包人协商,建议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建造师。 发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 ( 1)办理土地 征用、拆迁补偿、平整施工场地等工作,使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在开工后继续负责解决以上事项遗留问题; ( 2)将施工所需水、电、电讯线路从施工场地外部接至专用条款约定地点,保证施工期间的需要; ( 3)开通施工场地与城乡公共道路的通道,以及专用条款约定的施工场地内的主要道路,满足施工运输的需要,保证施工期间的畅通; ( 4)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对资料的真实准确性负责; ( 5)办理施工许可证及其他施工所需证件、批件和临时用地、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爆破作业等的申请批准手续(证明承包人自身 资质的证件除外); ( 6)确定水准点与座标控制点,以书面形式交给承包人,进行现场交验; ( 7)组织承包人和设计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 ( 8)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承担有关费用; ( 9)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发包人可以将 款部分工作委托承包人办理,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其费用由发包 20 人承担。 发包人未能履行 款各项义务,导致工期延误或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发包人赔偿承包人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 期。 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 ( 1)根据发包人委托,在其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允许的范围内,完成施工图设计或与工程配套的设计,经工程师确认后使用,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 2)向工程师提供年、季、月度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进度统计报表; ( 3)根据工程需要,提供和维修非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栏设施,并负责安全保卫; ( 4)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数量和要求,向发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办公和生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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