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转让信用证的操作流程及风险防范内容摘要:

商)替换发票和汇票要求议付。 第一受益人要及时而又准确的换单,如果因换单出现单证不符时,应该在转让行要求第一次更改时及时的更改,以免失去议付的权利。 (10) 转让行向开证行交单索汇。 (11) 开证行对单证审核无误后付款或偿付。 (12) 开证行通知进口商付款赎单。 (13) 转证行将发票差额支付给第一受益人。 ( 14)转让行将货款支付给第二受益人。 ( 15)进口商付款后凭单提货。 信用证转让操作应该注意的问题 在 UCP600 规则中也有提到信用 证转让操作要注意一下几个问题,以避免违反国际规则,让人借机骗取信用造成不必要的损失,例如: 新 打的信用证与原证一致 ; 银行办妥手续后通知第二受益人 ; 第二受益人将货物出运后备齐单据向出口地银行交单,同时通知第一受益人 ; 第一受益人接到转证行通知后,应立即按照原证开出的发票、汇票,交转证行(通知行)替第二受益人开出的汇票、支票 ; 转证行将单据寄给开证行 等。 可转让信用证可能面临的信用风险及风险防范 可转让信用证可能面临的多方面的信用风险 可转让信用证是信用证的一种特殊形式,既具有一般信用证的属性,又有自己独特的方面。 即合理的履行着信用证的功能,也发挥着其优势,起到它不可替代的作用。 因此,作为可转让信用证的主要当事人不仅要面对信用证下的一般风险,例如,欺诈风险、市场风险、法律风险等;还要应对不同于一般信用证下的特殊风险,例如,转让行信用风险、第二受益人要面临中间商的换单风险、第一受益人的议付风险等。 由于可转让信用证业务本身的特点,从合同关系来看,中间商分别与进口商和供货商签订供货合同,而进口商与供货商间没有合同关系,今后任何纠纷都经过中间商才能解决。 如果中间商、实际进口人或开证行资信不佳,供货 商不能履约,或者任何两方相互串通 ,狼狈为奸,都会给其他当事人造成巨大的损失。 因此,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资信不佳都会给其他当事人带来一定的风险。 开证行的资信风险 从原始开证行、转让行、通知行 (即我们所说的议付行 )关系来看,原始开证行负有第一性付款责任,但它是有条件的付款,即单证一致、单单一致,必须全部满足信用证的要求,开证行才会履行付款承诺;另一方面在可转让信用证中,第二受益人是否能安全收汇,取决于第一受益人 (即原证的受益人 )是否能收到款,也就是说转让行对第二受益人的付款行为完全是建立在 付款行或开证行的偿付上。 因此,可转让信用证下第二受益人的权益将受开证行资信的影响。 当开证行资信状况不佳时,即使出口商发运货物后提交与信用证条款相符的单据,开证行也可能不及时或根本不付款,第二受益人的出口权益将不能实现。 但是开证行已由中间商和进口商合同选择,实际供货人大多数被动接受,特别在跨国转让中,实际供货人与原证开证相距特远,对其资信不甚了解,一旦遭拒付又无法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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