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职业危害防治十三项制度内容摘要:

为加强从业人员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发放和使用管理,使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免遭或减轻事故伤害及职业病危害,改善劳动条件,预防职业病发生,保护劳动者的健康,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矿内各部门、区队。 三、职责与分工 主管部门:安全科负责监督本制度的执行。 相关部门:各部门、区队。 为本制度的执行部门。 四、内容与要求 在生产过程中,因化学因素、物理因素、生物因素而产生的有害因素和劳动过程中及 作业现场的安全卫生设施不良产生的危害因素,均应按照《煤矿职业安全卫生个体防护用品配备标准》( AQ1501)对作业人员进行劳动防护用品配备。 免费为生产人员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防护用品,并不以货币形式或其他物品替代,具体按照《劳动防护用品发放规定》执行。 员工在矿内调动工作时,其享有的劳动保护用品可随身转带。 工种变化的劳动防护用品(除特殊工种外),经营管理部有权作出相应调整。 员工因特种作业确需配置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须经调度技术科与安全科共同认定后配置或借用。 14 凡作业环境会对从业人员产生危害的岗位按照标准 规定发放劳动防护用品。 凡在作业过程中佩戴和使用的保护人体安全的器具,如安全帽、安全带、防护面罩、过滤式面具、空气呼吸器、防护眼镜、耳塞、防毒口罩、特种手套、防护服、绝缘手套、绝缘胶靴、绝缘垫等均属防护器具,必须妥善保管,正确使用。 劳动防护用品由物资供应部采购符合标准要求的产品,按规定入库,发放给使用人员,填写《劳动防护用品发放登记台帐》。 五、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 员工进入井下或施工作业现场,必须按照规定穿戴防护用品,否则按照违章处罚。 各单位对常用的防护用品应存放在公众易于取用场所,做到防潮、防高温、防 锐器损坏。 对使用方法比较复杂的防护用品,如:防毒面具、呼吸器等必须认真研读使用说明,正确掌握其使用方法。 对因工作原因造成损坏的特种型防护用品,由安全科审批,经营管理科更换。 对非因工造成劳动防护用品损失的按原价赔偿。 15 第七章 职业危害日常监测管理制度 目的 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保护广大员工的身体健康。 依据 根据《煤矿安全规程》、《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规定》的要求,煤矿企业应当指定专职或兼职职业危害因素监测人员,配备足够的检测仪器设备,按照有关规定对作业场所 职业危害因素进行日常监测。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全矿。 具体内容 ( 1)煤矿井下安装了安全监控监测系统,对井下有毒有害气体进行监测,监控中心负责对安全监控系统进行维护,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 ( 2)监控中心工作人员每天对监测数据进行整理分析,有超标现象立即查明原因,编制相应处理措施进行预防。 ( 3)每天由监控中心对监测数据进行汇总,并上报矿长和总工签字后,进行备案。 ( 4)瓦检员每班对作业场所的有毒有害气体进行两次监测,将相关数据填写至现场管理牌板上,并汇报调度部门做相关记录。 ( 5)每月由安全科专 职人员对作业现场的粉尘进行两次监测,并做好相关记录,有超标现象立即采取措施进行防治。 ( 6)每月由安全科工作人员对作业现场的噪音进行一次检测,并做好相 16 关记录。 ( 7)每年由 贵州 煤矿安全监察局备案的煤矿安全评价机构对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其结果报 毕节 煤监分局,同时向从业人员公布。 ( 8)存在超标现象的地点必须编制防治措施进行治理。 ( 9)有毒有害气体及粉尘检测报表必须经过主管领导签字审核后备案。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17 第八章 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制度 为履行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员工进行职业健康 监护的法定职责,规范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加强职业健康监护管理,保护员工健康,根据《职业病防治法》、《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等法律法规要求,结合煤矿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 安全科根据煤矿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类别、接触水平等情况,严格按照《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的规定,组织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员工有计划地到法定卫生服务机构进行职业健康体检。 员工接受职业健康检查视同正常出勤。 二、 组织拟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新录用员工(包括转岗到该作业岗位的人员)、拟从事有特殊健康要求作业的员工进行上岗前健康检查。 新入 矿员工必须经职业健康体检合格后方可 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 新录用员工名单经营管理科提供。 三、对长期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员工,应组织在岗期间的定期健康检查。 各单位 要对 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人员进行登记,每年 5~ 6月向职业危害防治科报告,职业危害防治科核实后 , 结合 各单位实际制订体检计划并组织实施。 四、 经营管理科要及时向职业危害防治科通报即将离岗的员工,职业危害防治科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员工进行离岗前的体检;如最后一次在岗期间健康检查是在离岗前 90 日内,可视为离岗体检。 在未对其进行体检时,不得 解除或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员工可以选择放弃进行离岗前体检,并签订相关协议。 五、 对体检中发现有职业禁忌症与从事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员工应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发现健康损害或者需要复查的,除及时通知用人单位外,还应及时告知员工本人,按有关部门的要求,进行复查和医学观 18 察。 六、对发生分立、合并、解散、破产等情形的,公司安全、技术部应组织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员工进行职业性健康体检。 七、在生产、检修中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度严重超标,对遭受或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员工,所在单位应立即报告, 职业 危害防治科 应及时组织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 八、 发现有 疑似职业病员工的, 职业危害防治科 应按规定向相关部门报告,并按要求其进行职业病诊断或医学观察。 九、 职业危害防治科 应将体检结果及时告知相关区队及个人。 除职业禁忌证外,其他体检结果不得公开, 确保医学资料的机密,维护员工职业健康隐私权、保密权。 体检结果存入个人健康袋内保存。 十、对各区队管理岗位、辅助岗位的员工每 3~ 5年由 职业危害防治科 组织进行一次健康性体检。 职业危害防治科 要汇同相关部门开展作业场所健康促进工作,开展健康教育、健康风险评估,改善作业条件、改变 员工不健康作业方式、控制健康危险因素、降低病伤及缺勤率。 十一、各区队不得安排未经岗前体检、有职业禁忌症的员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和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 十二、各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孕期、哺乳期的女工从事对个人、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 十三、 职业危害防治科 应 将年度职业健康检查的资料整理归档,按照规定期限妥善保管,接受上级行政部门的定期监督检查与考核。 十四、 职业健康体检、检查、医学观察和职业病诊断、鉴定、治疗等费用由公司企管人事部、财务部门按法规规定执行。 十五、各单位对本单位的职业健康管理情况 建立台账, 职业危害防治科每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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