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内容摘要:

第十一条 水利部汇总审核各省上报的年度项目建议计划后,提出全国年度项目建议计划送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各省和水利部的建议计划对年度任务进行综合平衡后,商水利部下达项目建设投资计划。 第四章 资金筹措与管理 第十二条 农村饮水安全项目所需 资金,由中央、地方和受益群众共同负担。 第十三条 地方对中央补助的水利基建投资、以工代赈等各种资金要统筹研究,合理安排;地方配套资金由省、地、县、乡各级在地方年度计划中落实。 各渠道筹集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资金,要在县级以上主管部门专户立账,有条件的地方应按工程建设进度实行报账制,保证资金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第十四条 中央补助资金的项目建成后,如出现反复或新增的饮水安全问题,由地方自行解决。 第五章 项目实施 第十五条 根据审批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中央下达的年度投资计划,以地市为 单位编制项目实施方案,由省级水利部门审查后报省级发展改革(计划)部门审批,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和水利部备案。 第十六条 要求实施方案将项目计划落实到村和户,包括工程措施、投资规模、资金来源、解决户数、人数及完成时间等内容,并在当地报纸上进行公示。 第十七条 村级计划要根据工程类型和规模决定细化的程度。 集中供水工程要细化到自然村,家庭水窖水池等工程要细化到户。 第十八条 实施方案的执行实行分级管理负责制,将任务层层分解,责任落实到单位和个人,并签订责任书。 第十九条 对设计、施工队伍和人员 ,制订严格的选择、使用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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