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人合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内容摘要:

第十九条 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 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条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二十一条 公司不设 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名,执行董事由股东会议选举产生。 执行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二条 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 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议报告工作; (二) 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 审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 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结算方案; (五) 制订公 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 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 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 决定公司公司设经理一名,由股东会聘任或者解聘。 第二十四条 经理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二) 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 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 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 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 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 理、财务负责人; (七)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第二十五条 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一人。 监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 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任期届满,可委派连任。 第二十六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 检查公司财务; (二) 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决定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 当执行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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