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程、股东会决议模板内容摘要:

到期未清者。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选举 、委派 执行董事、监事或者聘任总经理的,该选举或者聘任无效。 第二十二条 国家公务员不得兼任公司的执行董事、监事、 总 经理。 第二十三条 执行董事、监事、 总 经理应当遵守公司章程,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 执行董事、监事、 总 经理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 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二十四条 执行董事、 总 经理不得挪用公司资金或者将公司资金借给任何与公司业务无关的单位和个人。 执行董事、 总 经理不得将公司的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亦不得将公司的资金以个人名义向外单位投资。 执行董事、 总 经理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第二十五条 执行董事、 总 经理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经营相同或相近的项目,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 从事上述营业或者活动的,所得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第五章 股东会 第二十六条 公司设股东会。 股东会由公司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 按照出资比例 行使表决权。 出 7 席股东会的股东必须超过全体股东表决权的半数以上,方能召开股东会。 首次股东会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以后股东会由执行董事召集主持。 第二十七条 股东会行使以下职权: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的报酬事项;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或监事的报告; 审议批准公司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以及利润分配、弥补亏损方案; 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对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清 算 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作 出决; 修改公司的章程; 聘任或解聘公司的 总 经理;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1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股东会分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股东会每半年定期召开,由执行董事召集主持。 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 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于会议召 开 十五日 前通知全体股东。 (一) 股东会议应对所议事项作出决议, 对于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等事项作出的决议,必须经代表 三分之二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通过; (二)股东会应对所议事项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材料长期保存; 8 (三)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议,并由全体股东在决议文件上签名、盖章。 第六章 执行董事、 总 经理、监事 第二十八条 本公司不设董事会,只设执行董事一名。 执行董事由股东会代表公司 过半数表决权的股东 同意选举产生。 第二十九条 执行董事为本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 执行董事对股东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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