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高新技术企业及其研发费财务会计核算的讲义(20xx9)内容摘要:

年须在企业累计工作 183 天以上。 ㈡ 直接投入。 企业为实施研究开发项目而购买的原材料等相关支出。 如:水和燃料(包括煤气和电)使用费等;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达不到固定资产标准的模具、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等;用于研究开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简单维护费;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等。 ㈢ 折旧费用与长期待摊费用。 包括为执行研究开发活动而购置的仪器和设备以及研究开发项目在用建筑物的折旧费用,包括研发设施改建、改装、装修和修理过程中发生的长期待 摊费用。 ㈣ 设计费用。 为新产品和新工艺的构思、开发和制造,进行工序、技术规范、操作特性方面的设计等发生的费用。 ㈤ 装备调试费。 主要包括工装准备过程中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如研制生产机器、模具和工具,改变生产和质量控制程序,或制定新方法及标准等)。 8 为大规模批量化和商业化生产所进行的常规性工装准备和工业工程发生的费用不能计入。 ㈥ 无形资产摊销。 因研究开发活动需要购入的专有技术(包括专利、非专利发明、许可证、专有技术、设计和计算方法等)所发生的费用摊销。 ㈦ 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 企业委托境内其他企业、大学、研究机构、转制院所、技术专业服务机构和境外机构进行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项目成果为企业拥有,且与企业的主要经营业务紧密相关)。 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的发生金额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定。 认定过程中,按照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发生额的 80%计入研发费用总额。 ㈧ 其他费用。 为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其他费用,如办公费、通讯费、专利申请维护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等。 此项费用一般不得超过研究开发总费用的 10%,另有规定的除外。 以上费用税前扣除标准按照现行税法有关规定执行。 企业发 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凡由国家财政拨款并纳入不征税收入部分,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第四、明确了不得扣除的项目和情形 企业未设立专门的研发机构或企业研发机构同时承担生产经营任务的,应对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分开进行核算,准确、合理的计算各项研究开发费用支出,对划分不清的,不得实行加计扣除。 申报的研究开发费用不真实或者资料不齐全的,不得享受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主管税务机关有权对企业申报的结果进行合理调整。 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进行多个研究开发活动的,应按照不同开发项目 分别归集可加计扣除的研究开发费用额。 企业共同合作开发的项目,凡符合上述条件的,由合作各方就自身承担的研发费用分别按照规定计算加计扣除。 对企业委托给外单位进行开发的研发费用,凡符合上述条件的,由委托方按照规定计算加计扣除,受托方不得再进行加计扣除。 对委托开发的项目,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该研发项目的费用支出明细情况,否则,该委托开发项目的费用支出不得实行加计扣除。 企业研究开发费各项目的实际发生额归集不准确、汇总额计算不准确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调整其税前扣除额或加计扣除额。 9 企业必须对研究开发费用实行专账管理,若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进行多个研究开发活动的,应按照不同开发项目分别归集可加计扣除的研究开发费用额,同时必须按照办法附表的规定项目,准确归集填写年度可加计扣除的各项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发生金额。 企业未设立专门的研发机构或企业研发机构同时承担生产经营任务的,应对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分开进行核算,准确、合理的计算各项研究开发费用支出,对划分不清的,不得实行加计扣除。 收益化、资本化处理的研发费可扣除 注意: 研发费用进行收益化 —— 发生的研发费用计入当期损益未形成无 形资产的,允许再按其当年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的 50%,直接抵扣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 研发费用进行资本化 —— 发生的研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该无形资产成本的 150%在税前摊销。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摊销年限不得低于 10年。 第 五 、 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的 基本要求 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的适用对象为财务核算健全并能准确归集研究开发费用的居民企业。 即要求企业: ( 1)研发费用与生产费用的分开核算。 指企业未设立专门的研发机构或企业研发机构同时承担生产经营任务的,应对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分开进行核算,准确、 合理地计算各项研究开发费用支出,对划分不清的,不得实行加计扣除。 ( 2)建立以研发项目为基础的专账管理制度。 企业必须对研究开发费用实行专账管理,同时必须按照《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附表的规定项目,准确归集填写年度可加计扣除的各项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发生金额。 企业应于年度汇算清缴所得税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本办法规定的相应资料。 申报的研究开发费用不真实或者资料不齐全的,不得享受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主管税务机关有权对企业申报的结果进行合理调整。 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进行多个研究开发活动的, 应按照不同开发项目分别归集可加计扣除的研究开发费用额。 第 六 、 允许企业集团合理分摊研发费 企业集团根据生产经营和科技开发的实际情况,对技术要求高、投资数额大,需要由集团公司进行集中开发的研究开发项目,其实际所发生的研究开发费,应当按照权利和义务、费用支出和收益分享一致的原则,合理确定研究开发费用的分摊方法,同时应提供明确规定参与各方在该研究开发项目中的权利和义务、费用分摊方法等内容的集中研究开发项目协议 10 或合同,并由企业集团母公司负责编制集中研究开发项目的立项书、研究开发费用预算表、决算表和决算分摊表。 第 七 、明确了特殊情况的税务处理办法 企业实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在年度中间预缴所得税时,允许据实计算扣除,在年度终了进行所得税年度申报和汇算清缴时,再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计算加计扣除。 企业集团根据生产经营和科技开发的实际情况,对技术要求高、投资数额大,需要由集团公司进行集中开发的研究开发项目,其实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可以 按照合理的分摊方法在受益集团成员公司间进行分摊。 企业集团采取合理分摊研究开发费的, 企业集团应提供集中研究开发项目的协议或合同,该协议或合同应明确规定参与各方在该研究 开发项目中的权利和义务、费用分摊方法等内容。 如不提供协议或合同,研究开发费不得加计扣除。 企业集团采取合理分摊研究开发费的,企业集团集中研究开发项目实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应当按照权利和义务、费用支出和收益分享一致的原则, 合理确定研究开发费用的分摊方法。 企业集团采取合理分摊研究开发费的, 企业集团母公司负责编制集中研究开发项目的立项书、研究开发费用预算表、决算表和决算分摊表。 第 八 、企业应报送的相关资料 2020 年度申请研究开发费税前加计扣除的企业,应在年度终了后至年度纳税申报前 向主管税务部门报送如下资料: (1)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备案表; (2)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研究开发费预算; (3)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专业人员名单; (4)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当年研究开发费用发生情况归集表; (5)企业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 (6)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或协议; (7)纳税人研究开发项目的效用、研究成果报告等相关情况及核算情况说 明; (8)科技或经贸部门的《企业研究开发项目审查表》; (9)无形资产成本核算说明 (仅适用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情形 ); (10)中介机构出具的鉴证报告。 此外,企业实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在年度中间预缴所得税时,允许据实计算扣除, 11 在年度终了进行所得税年度申报和汇算清缴时,再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计算加计扣除。 市地税局表示,对申报的研究开发费用不真实或者资料不齐全的,不得享受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主管税务机关有权对企业申报的结果进行合理调整。 对企业 申报的研究开发项目有异议的,税务部门可要求企业提供地市以上政府科技部门的鉴定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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