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基建维修规章制度内容摘要:

校应派出专职或兼职基建管理人员,配合监理负责施工现场及工程质量检查管理,并作好施工日记。 着重把好“六关”: 一是项目班子人员(特别是项目经理)到位关; 二是建筑材料进场检查关; 三是建筑材料试验样本采集关; 四是隐蔽工程记录关;五是各工序完工质量检查关;六是施工安全措施落实关。 学校应按监理合同做好监理人员到位的考勤工作,配合监理人员检查项目班子人员的到位情况,审核到位人员是否与投标承诺书上名单、职称相 吻合。 监督施工机械的到位率,检查进场建筑材料有效期、生产日期、产品合格证,并做好进场建筑材料的现场取样及试块的现场取样制作等送验试件的监督工作,以确保送验试件的真实性。 负责做好隐蔽工程记录,对隐蔽工程量和预算暂定价的建筑材料规格、品牌产地、价格的确认,必须经学校项目建设领导小组人员,会同监理人员、项目经理审核签字报县教育局审定后方可生效。 学校项目建设负责人要参与所有环节的验收,并督促施工单位做好验收中提出的整改返工问题的落实工作。 第十二条 施工图纸变更和项目增减签证审核制度。 为加强预算管理,严格控制工程造 价,避免随意提高标准,所有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控制设计变更和项目增减。 在建设过程中,因使用和结构的合理性需要,确需变更设计或基础工程量及超预算暂定价,需经设计单位出具变更联系单或施工图纸,施工和监理单位认可,学校项目领导小组人员集体签署意见,报县教育局审批后方可实施。 未经审 批,学校和施工单位不得随意变更施工图和增加工程造价 ,否则,变更造成的投资增加由责任人负责。 要量力而行,量入为出,不得因学校建设产生债务。 第五章 工程验收 第十三条 工程质量验收制度。 学校建设项目实行分项、分段和竣工验收制度,分项和分段验收 由学校会同勘察设计、质监、监理和施工等单位共同进行,并出具相应验收报告,严禁无验收进入下道施工工序。 建设工程竣工时必须按施工合同、设计图纸、国家有关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测报告进行验收。 竣工验收合格后,学校应做好资产使用交接,按竣工决算批准书和相关票据登记固定资产帐,并做好资产的后续管理工作。 施工单位不按时提交合格竣工档案资料,视同未完成施工任务,应承担相应责任。 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四条 工程项目决算审计制度。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项目学校应督促施工单位及时按照合同要求,整理设计变更单、 施工签证等材料,编制工程结算书。 项目学校和监理单位应认真核对工程量,确认有关材料单价。 项目勘察、设计、工程监理、造价预(决)算、招投标代理等有偿服务收费按规定计入工程成本。 编制的竣工结算报教育局审查通过后,委托中介造价咨询机构进行复审,再提请县审计局组织竣工审计。 项目学校在报送县教育局审核前,对送审结算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审计结果作为工程最终决算依据,按审计结果和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余款。 第六章 资金管理篇四: 关于加强学校基建维修工作管理的规定 关于加强学校基建维修工作管理的规定 为了进一步加强 我校基建修缮工程的管理,规范项目立项、结算、 审计程序,保证工程质量,强化监管措施,提高资金利用率,根据上级有关要求,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如下规定: 一、成立学校维修工程领导小组 组 长: 黄立文 副组长: 朱林山 郭海清 组 员: 杜 鹏 杨再龙 蒋冬青 雪莲 易继球 尹西兵 二、立项审批制 要做好校园建设总体规划,规划要遵循“着眼当前,立足长远,统一规划,分步实施,逐步完善”的原则,力求做到“分区明确,布局合理,基本配套,方便使用,互不干扰”。 基建维修项目必须立项审批,具体程序是: 小型基建维修项目( 500 元以上 201X0 元以下) ⑴学校根据实际,由政教处根据安全隐患排查情况向总务处提出书面意见,然后由总务处及时向校长和学校基建维修领导小组递交维修申请和维修预算; ⑵学校基建维修领导小组及时对维修申请和预算情况进行初步规划论证、评估审核,结合实际进一步完善 ,形成初步意见并报校长; ⑶由校长召开行政会对小组意见进行审核,在经费允许的情况下批 准后,由基建维修领导小组指导监督总务处组织实施维修方案。 大型基建维修项目( 201X0 元以上) ⑴学校根据实际,经行政会研究后及时向基建维修领导小组反馈并递交维修申请和项目预算; ⑵学校总务处会同基建维修领导小组及时对维修申请和项目预算情况进行初步规划论证、评估审核,结合实际进一步完善,形成初步意见报校长; ⑶由校长召开行政会对小组意见进行审核,在经费允许的情况下批准后,由总务处、基建维修领导小组拟定维修申请报告 ,交县教育局相关领导审批,县教育局领导同意并签署意见后,由总务处在基建维修领导小组监督下具体组织实施,并将申请报告存档作为经费支出依据; 基建维修项目必须坚持“量力而行,尽力而为”的原则,学校要根据资金情况确定基建维修规模,不准负债搞建设。 资金紧缺,又急需办理的项目,由学校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资金调控。 未经批准的项目,不得擅自开工。 三、质量责任制 大型维修学校将结合实际,会同专业部门进行规划设计; 小型维修由学校与施工单位签订施工承包合同,全面负责,组织实施批准的基建维修方 案, 学校成立由校长任组长的基建维修领导小组,校长是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基建维修项目的质量,并指派责任心强、廉洁敬业且熟 悉基建施工的同志为校方现场代表,记录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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