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职问责制度内容摘要:

予撤职(待岗)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的行政处分: 擅离岗位、玩忽职守、滥用职权造成公司损失的; 工作中徇私舞弊,指使、授意、纵容员工弄虚作假的; 利用职权对员工打击报复或包庇员工违法乱纪行为的; 利用公司名义,在外从事经营活动的; 越权逾矩擅自对外发表言论,影响公司工作正常开展的; 在其他公司以任何形式兼职的。 (三)员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职(调岗)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 ,给予撤职(待岗)的行政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开除的行政处分: 工作缺乏责任心,能力水平低下影响工作开展的; 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公司统一调配管理(包括 拒不移交工作及相关资料) 的; 缺乏精品意识,造成工作返工并造成公司损失的; 未经批准采取各种方式窃取、收集公司机密信息及资料的; 违反干部选拔任用规定,用人失察、失误的; 对公司调查事项隐瞒真相、出具伪证,影响或不配合调查工作的。 (四)员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调岗)或撤职(待岗)的行政处 分;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开除的行政处分: 未按照公司规定流程、权限操作,造成工作错误或工作进度延缓、延误的; 发表、传播不实消息的; 在不恰当场合擅自谈论、泄露公司内部工作机密及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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