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江市农业局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内容摘要:

证。 第七条 本局的政策法规科对案件进行审核后,根据不同情况,提出相应的书面意见或建议: ( 一)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定性准确、处罚适当、程序合法的,提出同意的意见。 (二)对违法行为不能成立的,提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建议,或者建议办案机构撤销案件。 (三)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建议补充调查,并将案卷材料退回; (四)对定性不准、适用法律不当的,提出修正意见; (五)对程序违法的,提出纠正意见; (六)对超出本机关管辖范围的,提出移送意见; (七)对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提出不予处罚意见; (八)对重大、复杂案件,较大数额罚款的案件,建议由本局案件审议小组集体研究决定; (九)对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提出移送司法机关的建议。 第八条 本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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