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述工程监理的地位和作用内容摘要:

目监理机构在总监理工程师的指导下开展监理工作。 (1)服务性。 服务性是工程建设监理的重要特征之一。 首先,监理单位是智力密集 型的,它本身不是建设产品的直接生产者和经营者,它为建设单位提供的是智力服务。 监理单位拥有一批多学科、多行业、具有长期从事工程建设工作的丰富实践经验、精通技术与管理、通晓经济与法律的高层次专门人才。 一方面,监理单位的监理工程师通过工程建设活动进行组织、协调、监督和控制,保证建设合同的顺利实施,达到建设单位的建设意图;另一方面,监理工程师在工程建设合同的实施过程中,有权监督建设单位和承包单位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建设标准和规范,贯彻国家的建设方针和政策,维护国家利益和公众利益。 从这一意义上理解,监理工程师的工作也 是服务性的。 其次,监理单位的劳动与相应的报酬是技术服务性的。 监理单位与工程承包公司、房屋开发公司、建筑施工企业不同, 6 它不像这类企业那样承包工程造价,不参与工程承包的盈利分配,它是按其支付脑力劳动量的大小而取得相应的监理报酬。 (2)独立性。 独立性是工程建设监理的又一重要特征,其表现在以下几个方 面第一,监理单位在人际关系、业务关系和经济关系上必须独立,其单位和个人不得参与工程建设的各方发生利益关系。 我国建设监理有关规定指出,监理单位的“各级监理负责人和监理工程师不得是施工、设备制造和材料供应单位的合 伙经营者,或与这些单位发生经营性隶属关系,不得承包施工和建材销售业务,不得在政府机关、施工、设备制造和材料供应单位任职。 之所以这样规定,正是为了避免监理单位和其他单位之间利益牵制,从而保持自己的独立性和公正性,这也是国际惯例。 第二,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的关系是平等的合同约定关系。 监理单位所承担的任务不是由建设单位随时指定,而是由双方事先按平等协商的原则确立于合同之中,监理单位可以不承担合同以外建设单位随时指定的任务。 如果实际工作中出现这种需要,双方必须通过协商,并以合同形式对增加的工作加以确定。 监理委托合同一 经确定,建设单位不得干涉监理工程师的正常工作。 第三,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的过程中,是处于工程承包合同签约双方,即建设单位和承建单位之间的独立一方,它以自己的名义,行使依法成立的监理委托合同所确认的职权,承担相应的职业道德责任和法律责任。 (3)公正性。 公正性是指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 师 在实施工程建设监理活动中,排除各种干扰,以公正的态度对待委托方和被监理方,以有关法律、法规和双方所签订的工程建设合同为准绳,站在第三方立场上公正地加以解决和处理,做到“公正地证明、决定或行使自己的处理权 ”。 公正性是监理单 位和监理工程师顺利实施其职能的重要条件。 监理成败的关键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能否与承包商以及业主进行良好的合作、相互支持、互相配合。 而这一切都是以监理的公正性为基础。 公正性也是监理制对工程建设监理进行约束的条件。 实施建设监理制的基本宗旨是建立适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工程建设新秩序,为开展工程建设创造安定、协调的环境,为业主和承包商提供公平竞争的条件。 建设监理制的实施,使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在工程项目建设中具有重要的地位。 所以为了保证建设监理制的实施,就必须对监理单位和它的监理工程师制定约束条件。 公正性要求就是重要的约束条件之一。 公正性是监理制的必然要求,是社会公认的职业准则,也是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的基本职业道德准则。 公正性必须的独立性为前提。 7 (4)科学性。 科学性是监理单位区别于其他一般服务性组织的重要特征,也是其赖以生存的重要条件。 监理单位必须具有发现和解决工程设计和承建单位所存在的技术与管理方面问题的能力,能够提供高水平的专业服务,所以它必须具有科学性。 科学性必须以监理人员的高素质为前提,按照国际惯例,监理单位的监理工程师,都必须具有相当的学历,并有长期从事工程建设工作的丰富实践经验,精通技术与管理, 通晓经济与法律,经权威机构考核合格并经政府主管部门登记注册,发给证书,才能取得公认的合法资格。 监理单位不拥有一定数量这样的人员,就不能正常开展业务,也是没有生命力的。 社会监理单位的独立性和公正性也是科学性的基本保证。 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工作的权利和地位 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工作前必须与建设单位签订合法的书面委托监理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监理单位按照监理合同中建设单位授予的权限行使职责,进行监督管理工作。 在工程项目实施监理过程中,建设单位可以根据监理人的管理能力、建设工程项目的特点,项目实施的 不同阶段和需要等其他因素,扩大或者缩小监理权限。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一经确定,监理单位即为代表建设单位的现场管理者,为了明确建设合同双方的责任,保证监理单位独立公正地做好监理工作,顺利完成工程建设任务,避免不必要的合同纠纷,建设单位和成本单位的各项联系工作均应通过监理单位完成。 建设单位不得干涉监理工程师的政策工作,监理单位接受了建设单位的委托和授权,代表建设单位对工程质量、造价、进度三大目标进行全面监理合格监督管理,在法律上有自己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监理人在监理过程中由于自身过失、过错导致的经济损失,建设单 位和承包人不承担相应责任。 工程建设单位在实施监理业务时具有两大权利:一是监理人在委托监理合同中应享有的权利;二是监理人履行建设单位与承包单位签订的承包合同的监理任务时可以行使的权利。 委托监理合同赋予监理人的权利包括:完成监理任务后获得酬金的权利以及由于非监理方原因而导致监理合同终止的权利。 监理人执行监理业务可以行使的权利包括:建设工程有相关事项和工程设计的建设权;对实施项目的质量、工期、费用的监督控制权;工程建设有关协作单位组织协调的权利;在紧急情况下为了工期和人身安全,尽管变更指令已超越了委托人授权也有 发布 8 变更指令,但应尽快通知委托人;审核承包人索赔的权利。 监理单位在行使监理权利的同时也应该履行相应的监理义务,包括:监理人在履行合同的义务期间应公正的维护有关方面的合法权益;派驻足够的有能力的人员从事监理工作;合同履行期间未得到建设单位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工程、合同有关资料,不得泄露委托人申明的秘密,也不得泄露设计、承包等单位申明的秘密;监理人员不得参与可能与合同规定的与委托人利益冲突的任何活动;监理人不得接受委托监理合同约定外的与监理工程有关的报酬,以保证监理行为的公正性,委托人同意的除外。 严格监理,就是 各级监理人员严格按照国家政策、法规、规范、标准和合同控制建设工程的目标,依照既定的程序和制度,认真履行职责,对承建单位进行严格监理。 监理工程师还应为业主提供热情的服务,“应运用合理的技能,谨慎而勤奋地工作”。 由于业主一般不熟悉建设工程管理与技术业务,监理工程师应按照委托监理合同的要求多方位、多层次地为业主提供良好的服务,维护业主的正当权益。 但是,不能因此而一味向各承建单位转嫁风险,从而损害承建单位的正当经济利益。 设计阶段的监理设计阶段的 权利和地位 引入工程监理,确定合理的设计方案、成熟的工艺, 减少在施工阶段重大设计变更和方案性变化的发生,对有效地控制造价将起到一定的作用。 有关专家称:如果工程监理在设计阶段就介入的话,一般可排除、纠正 80%的错误,但进入施工阶段后工程监理才参与,充其量也只能节约 20%的投资。 据资料介绍,德国一家大学实验楼,原设计是三层并有地下室,项目管理公司在满足委托者的面积要求和功能条件下,提出增加一层,缩短两个轴接,取消地下室。 而且缩短了人流的疏散距离(符合规定标准),这样修改设计后不但减少了造价,还在功能上得到了改进,获得了市政府的嘉奖和好评。 目前 ,我国对于在设计阶段引 入工程监理这一做法还很少见,我们应该借鉴国外成熟先进的制度,制定相关制度,规范市场。 提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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