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额贷款股份公司章程内容摘要:

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 第 三 十 一 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股东大会,向股东大会 报告工作; (二) 执行股东大会决议; (三)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 制订 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弥补亏损方案; (五) 制订 公司增减注册资本方案、重组上市方案、发行债券方案; (六) 制订 公司合并、分立、股权结构重大调整、财产组织形式变更、终止清算等方案; 8 (七)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 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 (十) 决定 聘任和解聘公司经理 ( 总经理 ) (以下简称经理) 及其报酬事项 , 并 根据经理提名, 决定 聘任和解聘副经理 ( 副总经理 ) (以下简称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 事项 ; (十一) 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以及 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 三 十 二 条 董事会议事规则: (一)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二次会议,每次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日以前通知全体董事。 董事会会议应有 半数 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董事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可书面委托他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 (二) 董事长认为有必要或半数以上董事提议对,可召集董事会临时会议。 (三) 董事会会议实行一人一票的表决制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董事会选举、 做 出决议 或 决定 , 以出席董事过半通过为有效。 在表决与某董事利益有关系的事项时, 该董事无权投票。 但在计算董事的出席人数时,该董事应被计入在内。 当赞成和反对的票数相等时,董事长有权多投一票。 (四)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 做 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 和记录员 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决议因违反国家法律政策和本章程,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策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 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 三 十 三 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召开股东大会,代表董事会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 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 议,领导董事会工作,检查董事会决议实施情况,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三) 签署公司股权证、重要合同及其他重要文件; (四) 在董事会闭会期间,对公司的重要业务活动给予指导。 9 第 三 十 四 条 董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可授权副董事长及其他董事行使部分和全部职权。 第 三 十 五 条 董事会设置 董事会秘书 , 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董事会负责,履行以下职责: (一) 准备和递交 政府 有关部门要求 提供 的 公司 报告和文件; (二) 负责股东会、董事会会议的具体筹备 和 组织工作, 负责会议的记录和会议文件、会议记录的保管; (三) 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 , 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准确、合法、真实和完整; (四)负责为 有权得到公司有关文件和 资料 的人员及时 提供 有关文件和 资料; (五) 协助董事会依法行使职权; (六) 保管股东名册和董事会印章; (七) 董事会授权的其他职责。 第 六 章 经理 第 三 十 六 条 公司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经理负责制 , 设经理 (总经理)一名, 副经理 ( 副 总 经理 ) __名。 经理 (总经理) 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 或者解聘。 第 三 十 七 条 经理 (总经理) 对董事会负责, 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公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二) 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 拟 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 四 ) 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 五 ) 制定公司经营管理的具体规章制度; ( 六 ) 提请聘任或解聘公司 副经理 ( 副 总 经理 ) 、财务负责人 ; ( 七 ) 决定 聘任或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10 ( 八 ) 向董事会汇报工作; ( 九 ) 董事会授权的其他职权。 经理(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没有表决权。 (指不是董事的公司经理) 第 三 十 八 条 公司 经理 (总经理) 执行职务 时应遵守以下 规则: (一) 向董事会或监事会报告公司重大合同的签订 和 执 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和盈亏情况 等 ,必须保证该报告的真实性 ; (二) 拟定有关职工工资、福利、安全生产以及劳动保护、劳动保险、解聘(或开除)公司职工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时,应当事先听取工会和职代会的意见 ; (三) 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 , 不得挪用公司资金或者将资金借贷给他人 , 不得将公司资产以个人名义或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 账 户存储 , 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 (四) 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营业或者从事损 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 ; (五) 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 三 十 九 条 有下列情况的人员, 不得担任本公司经理 : (一) 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愈五年 ;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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