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发起式内容摘要:

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 第二十八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 ,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九条 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 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 4 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 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三十条 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 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一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任期三年,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三十二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 30日公司设监事会,成员三人。 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 2名监事,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 1名监事。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四条 监事会设主席一人,设副主席一人。 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监事会副主席召集和主持;监 事会副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三十五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5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五)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七)其他职权。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三十七条 监事会每六个月至少召 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第三十八条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监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纪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纪录上签名。 第三十九条 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公司法》有规定外,由股东在公司章程中自行约定。 第十一章 公司利润分配办法 第四十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法定公积金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第四十一条 税后利润的分配方式由股东自行约定。 第十二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第四十二条 公司有以下情形之一时,解散并进行清算: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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