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服务有限公司章程内容摘要:

列决定时,应采取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名后置备于公司。 第十四条 股东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更换执行董事、监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五条 本公司设执行董事,由股东决定产生。 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决定任命 焦志荣 为公司执行董事。 第十六条 执行董事任期 3 年(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 执行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十七条 执行董事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并向股东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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