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洗钱内部审计制度内容摘要:

重要 事项。 第三章 审计 项目 实施 3 第八条 内审 部门 在开展 反洗钱 审 计 前 应当编制 审计 工作方案,经 内 审部门负责人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九条 内审 部门应在 审计 实施前 一周 ,向 被 审计单位下达反洗钱 内部 审计通知书。 第十条 被审计单位应当积极配合 内审 部门的工作,并提供有关资料和 必要的工作条件。 被审计单位应当对其提供的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一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 拒绝、阻碍 反洗钱 审计工作, 不得 转移、隐匿、伪造、毁弃审计所需的资料或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 被审计单位 应当 提供 的资料 包括但不限于 : (一) 本单位反洗 钱 制度、管理规定及 实施细则 ; (二) 本单位负责反洗钱工作的机构、岗位及人员配置情况; (三) 本单位反洗钱制度宣导及培训记录; (四) 客户身份识别和身份资料保存情况 ; (五) 大额交易 和 可疑交易 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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