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合伙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发起人协议书内容摘要:

出资。 第十二条 发起人如实、及时提供为设立本基金所需要的全部文件,发起人应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为基金的设立工作提供各种服务和便利条件。 第十三条 为顺利完成设立本基金的工作,发起人同意支付不超过人民币 10000 元,作为筹委会和各中介机构开展有关工作的前期费用,该费用计入经济的一般财务费用。 第十四条 作为基金的发起人,六位发起人同意按照本协议第四章第二条的规定以投入基金资产的比例,对下列情况承担连带责任:基金不能设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 基金不能设立时,对出资人已缴纳的金额,负返金额还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 在基金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基金的利益受到损害,应当对基金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五条 基金的发起人作为基金的普通合伙人,对成立的有限合伙私募基金享有管理权 第六章 基金的组织机构 第十六条 本有限合伙型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共同出资组成,合伙事务由普通合伙人执行,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本有限合伙基金。 普通合伙人对有限合伙型私募基金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对有限合伙型私募基金的债务以出资额为限。 第十七条 基金管理机构由普通合伙人担任,分为决策机构、调研机构和执行机构。 决策机构由普通合伙人与有限合伙人共同协商产生,对全体普通合伙人负责,实行总经理负责制。 调研机构和执行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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