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请销假制度内容摘要:

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按本规定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与父母亲都不住在一起,也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按本规定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二、探亲的假期: 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二十天,如因工作需要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 45 天。 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 20 天。 已婚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 30天。 探亲 假期是指职工与配偶、父母团聚的时间,另外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 22 探亲假不能跨年度使用。 三、探亲待遇的几个问题的规定: 《探亲条件》中所指的父母包括自幼抚养职工长大,现在由职工供养的父母。 不包括岳父母、公婆。 《探亲条件》中“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是指: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在家居住一夜和休息半个白天的。 职工的父亲或母亲和职工的配偶同居一地的,职工在探望配偶时既可同时探望父亲或母亲,因此不能再享受探望父母亲待遇 职工办理结婚登记领取结婚证后, 已取得法律手续,不论因何种原因没有举行结婚仪式的,也不能享受一年一次探望父母假待遇。 女职工到配偶工作地点生育的,不再享受当年探亲待遇。 四、探亲假往返路费 已婚职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由单位负担。 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月工资 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单位负担。 探亲假一般一次性使用,如确因工作需要经处领导批准可以分期使用,但探亲路费只能按规定报销一次,路程假也只给一次。 五、处属各单位要严格、 合理安排职工的探亲假,不能妨碍工作的正常开展,不得因此增加人员。 第十四条 婚丧假 一、职工本人符合法定结婚条件享受 3天婚假,职工直系亲属 (父母、配偶、子女、公婆、岳父母 )死亡时,经批准可享受 1— 3天丧假。 二、职工结婚双方不在一地居住和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时,需要职工去外地料理丧事的根据路途远近给予路程假。 三、职工结婚,属晚婚的奖励婚假 15天。 第十五条 年休假 一、凡本处正式职工和聘用职工参加工作满 1 年到 5 年的每年休假 3 天;参加工作满 6 年至 15 年的,每年休假 7 天;参加工作满 16 年至 30 年的 每年休假 12天;参加工作满 31年以上的每年休假 14天。 23 二、因公致残并被定为二等残废的;获得省级以上劳动模范、先进生产 (工作 )者称号的;有重大发明、创造和突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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