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讲解内容摘要:

00元的固定资产。 注意:对单位价值不超过 5000元的固定资产, 是指该固定资产的原值(计税价值)。 对于企业在 2020年 12月 31日前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税收上已经作为固定资产进行处理的,其折余价值部分可在 2020年 1月 1日以后一次性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二、政策内容及执行口径 四、小型微利企业标准 六大行业中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 即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 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 3000万元; 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 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 1000万元。 二、政策内容及执行口径 四、小型微利企业标准(续) —— 小型微利企业 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标准, 以享受公告加速折旧政策后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30万元为标准。 —— 按适用税率简单判断是否适用小型微利企业,不用回头还原应纳税所得额来判断。 二、政策内容及执行口径 五、专门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口径 仪器、设备:税法无专门名词解释,按常识判断。 (仪器:指科学技术上用于实验 ﹑ 计量 ﹑ 观测 ﹑ 检验 ﹑ 绘图等的器具或装置。 设备:进行某项工作或满足某种需要的成套的建筑、器物等。 ) 实际发生的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规定实行加计扣除。 [2020]116 二、政策内容及执行口径 五、专门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口径(续) 研究开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工艺、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研究开发活动。 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工艺、产品(服务),是指企业通过研究开发活动在技术、工艺、产品(服务)方面的创新取得了有价值的成果,对本地区(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计划单列市)相关行业的技术、工艺领先具有推动作用,不包括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或对公开的科研成果直接应用等活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 [2020]116 二、政策内容及执行口径 五、专门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口径(续) 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的口径: —— 按照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国税发 〔 2020〕 116号)、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 (财税 〔 2020〕 70号)的规定。 二、政策内容及执行口径 六、加计扣除如何把握 企业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已享受加速折旧政策的,在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时,应按照国税发〔 2020〕 116号、财税 〔 2020〕 70号文件,就已经进行会计处理的折旧、费用等金额进行加计扣除。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必须是已经会计处理的折旧、费用 ,加计扣除建立在会计上也发生的基础上。 对于开展研发活动的企业来说,意味着 在会计上按照公告规定进行加速折旧处理的折旧、费用,若符合加计扣除条件的话,仍可以进行加计扣除,享受双重的优惠。 二、政策内容及执行口径 六、加计扣除如何把握(续) 应注意的是,根据国税发 〔 2020〕 116号、财税〔 2020〕 70号的有关规定, 小型微利企业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所发生的折旧、费用等金额,不能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二、政策内容及执行口径 七、会计与税收处理 企业按税法规定实行加速折旧的,其按加速折旧办法计算的折旧额可全额在税前扣除。 —— 2020年第 29号公告 企业会计处理上是否采取加速折旧方法,不影响企业享受加速折旧税收优惠政策;企业在享受加速折旧税收优惠政策时,不需要会计上也同时采取与税收上相同的折旧方法。 —— 后续管理要注意:回转 企业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已享受加速折旧政策的,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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