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0323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合伙协议(1)内容摘要:

(六)决定合伙人的入伙、退伙及除 名; (七)审议对本所律师的奖励和处分; (八)修改合伙协议、本所章程; 4 (九)决定本所的变更、终止; (十)其他需要提交审议的重要事项。 前款各项中,第 **、 **项须经合伙人一致通过, 第 **、 **项 须经 除当事人之外的其他 合伙人一致通过 , 第 **、 **项须经合伙人 **分之 **以上 通过。 第二十二条 本所 建立一套完整的内部管理制度,包括统一收案制度、利益冲突审查制度、重大疑难案件集体研究和请示报告制度、统一收费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分配制度、人员管理制度、 执 业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制度 、业务学习培训制度、投诉查处制度、年度考核制度、 档案管理制度等 ,并报合伙人会议审议通过。 第二十三条 本所根据发展需要,可以设立管理委员会,作为事务所的执行机构,负责事务所日常管理工作。 第 二十四 条 管理委员会 负责人和 成员由合伙人会议选举产生。 第 二十五 条 管理委员会行使下列职责: (一)草拟本所的内部管理制度; (二)草拟本所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结算报告、收益分配方案、各项福利、基金使用方案及清算报告; (三)提请合伙人会议修改、解释本所的章程、合伙协议; (四) 执行合伙人会议决议。 第六章 合伙人收益分配及债务承担方式 第 二十六 条 合伙关系存续期间,合伙人的共同财产 由合伙人共有, 由 本所统一管理,共同使用,未经合伙人会议决定,任何人不得分割、挪用、处置(包括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 第 二十七 条 合伙人不得向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转让、质押其在本所的全部或部分资产。 非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任何合伙人不得将本所财产借与他人使用或为他人债务作担保。 第 二 十八条 合伙期内除经合伙人会议同意,任何合伙人不得从 本 所撤回资金。 第 二 十九条 本所依法设立执业风险 基金 、事业发展 基金 、社会保障基金,参加执业责任保险。 第 三十 条 合伙人死亡或宣告死亡的,其合法继承人有权取得被继承人死亡时在本所中应当分得的财产和其他财产收益,合伙人的其他权益不得继承。 合伙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前, 本 所已发生的债务应从合伙人的财产中先扣除其应当承担的份额。 第 三十一 条 本所在每一年度对全部财产进行评估。 合伙人退伙或入伙的, 5 在合伙财产转让完毕后,重新评估确认全体合伙人的共有财产份额。 第 三十二 条 本所的利润分配比例如下: ******** 第 三十三 条 本所的 亏损分担方式 如下 : ******** (注: 不得 约 定 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 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立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 ) 第 三十四 条 本 所的全部收入在扣除成本支出、税金及各项基金等项费用并弥补上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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