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xx年建设工程法规重点解析-根据陈印老师讲解重点整理内容摘要:

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招标人应同时向中标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建设工程承包制度 ( 3T) 《建筑法》规定, 建筑工程实行招标发包的.发包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发包给依法中标的承包单位。 建筑工程实行直接发包的,发包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 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 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 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 承揽工程。 禁止建筑施工企业 超越 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 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 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 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按照合同 约定 ,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由工程 承包单位采购 的, 发包单位不得指定 承包单位购入用于工程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或者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以上总承包 3 段考一题 建设工程总承包的规定 ( 1T) 《建筑法》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 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 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 【 连带 】 责任。 (了解) 三、工程总承包单位与工程项目管理 工程项目管理是指从事工程项目管理的企业受建设单位委托,按照合同约定,代表建设单位对工程项目的组织实施进行全过程或若干阶段的管理和服务。 工程项目管理企业不直接从事该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等,也不与该工程项目的总承包企业或勘察、设计,供货、施工等企业签订合同,但可以按合同约定,协助业主与工程项目的总承包企业或勘察、设计、供货、施工等企 业签订合同,并受业主委托监督合同的履行。 建设工程共同承包的规定 ( 1T) 《建筑法》规定, 【 大型建筑工程 】 或者 【 结构复杂 】 的建筑工程,可以由两个以上的承包单位联合共同承包。 ★ 《招标投标法》规定,联合体中标的。 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建筑法》也规定.共同承包的各方对承包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 建设工程分包的规定 ( 1T) (了解) 需要注意的是,分包工程须经建设单位认可,不等于建设单位可以直接指定分包人。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规定,“招标 人不得直接指定分包人。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也规定,“建设单位不得直接指定分包工程承包入。 ”对于建设单位推荐的分包单位,总承包单位有权作出拒绝或者采用的选择。 违法分包,是指下列行为: (1)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的; (2)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建设工程交由其他单位完成的; (3)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 ★ (4)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再分包的 , 劳务除外。 分包工程发包人将工 程分包后,未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和派驻相应人员,并未对该工程的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的,视同 转包行为。 (允许他人挂靠) P106 案例分析 ( 1)★ ( 3)了解 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 ( 12 分) (一 )【 资质 】 不良 行为认定标准 (二 )【 承揽 】 业务不良 行为认定标准 (三 )工程 【 质量 】 不良 行为认定标准 (四 )工程 【 安全 】 不良 行为认定标准 (五 )【 拖欠 】 工程款或工人工资不良 行为认定标准 建筑市场诚信行为的公布和奖惩机制 (一 )公布的时限( 1T) 《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规定,建筑市场诚信行 为记录信息的公布时间为行政处罚决定做出后 7日内,公布期限一般为 6个月至 3年;良好行为记录信息公布期限一般为 3年。 公布内容应与建筑市场监管信息系统中的企业、人员和项目管理数据库相结合,形成信用档案,内部长期保留。 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记录。 经权利人同意的例外。 行政处理决定在被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民告官)期间,公告部门依法不停止对违法行为记录的公告,但行政处理决定被依法停止执行的除外。 P112 案例 了解 建设工程合同和劳动合同法律制度 建设工程合同制度 (2030 分 ) 合同 =交易(翻译) 合同的法律特征和订立原则 ( 12T) 三、合同的分类 ( 1T) 下划线为建筑合同种类。 (一 )【 有名合同 】 与无名合同 (二 )【 双务合同 】 与单务合同 (三 )【 诺成合同 】 与实践合同 (四 )【 要式合同 】 与不要式合同 (五 )【 有偿合同 】 与无偿合同 (六 )【 主合同 】 与从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实质上是一种特殊的 【 承揽 】 合同。 《合同法》第 16 章“建设工程合同”中规定,“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承揽合同的有关规定。 ”建设工程合同可分为建设工程 【 勘察 】 合同、建设工程 【 设计 】 合同、建设工程 【 施工 】 合同。 工程 监理 合同为【委托】合同 合同的要约与承诺 ( 2T) (一 )要约的构成要件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内容具体确定。 具体是指要约的内容须具有足以使合同成立的【全部】(全部与部分的差别)主要条款。 (要约邀请只有部分条件,出租车不干胶即要约邀请。 ) 2.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三、承诺 (不改变不增加) 《合同法》规定,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如招标人向投标人发出的中标通知书,是承诺。 P117 案例 了解 事实合同 ~ 3.分析 《合同法》第 32 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 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第 37 条还规定,“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 【开始】 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法定形式和内容 ( 01T) ( 10年考) 合同的内容,即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除法律规定的以外,主要由合同的条款确 定。 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一 )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这是合同必 备的条款,要把各方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都规定准确、清楚。 (二 )标的 合同的种类很多,合同的标的也多种多样: (1)有形财产, (2)无形财产, (3)劳务, (4)工作成果, (三 )数量 (四 )质量 合同中应当对质量问题尽可能规定细致、准确和清楚。 国家有强制性标准的,必须按照强制性标准执行。 当事人可以约定质量检验方法、质量责任期限和条件、对质量提出异议的条件与期限等。 (五 )价款或者报酬 (六 )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 )违约责任 为了保证合同义务的严格履行,及时解决合同纠纷, 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定金、违约金、赔偿金额以及赔偿金的计算方法等。 (八 )解决争议的方法 解决争议的方法,是指合同争议的解决途径,对合同条款发生争议时的解释以及法律适用等。 解决争议的途径主要有: (1)双方协商和解; (2)第三人调解; (3)仲裁;(4)诉讼。 当事人可以约定解决争议的方法,如若通过诉讼解决争议则不用约定。 (了解) 《合同法》规定,施工合同的内容包括工程范围、建设工期、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工程质量、工程造价、技术资料交付时 间、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拨款和结算、竣了验收、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双方相互协作等条款。 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发承包双方的主要义务 (一 )发包人的主要义务 1.不得违法发包 (了解) 2.提供必要施工条件 (了解) 3.及时检查隐蔽工程 隐蔽工程在隐蔽以前,承包人应当通知发包人检查。 发包人没有及时检查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 4.及时验收工程 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 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 (了解) 5.支付工程价款 发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等,向承包人支付工程价款。 建设工程工期和支付价款的规定 ( 12T) 因以下原因造成下期延误,经工程师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1)发包人未能按专用条款的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 (2)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3)工程师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地进行; (4)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 (5)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 8 小时;( 6)不可抗力; (7)专用条款中约定或工程师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承包人在工期可以顺延的情况发生后 14天内,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报告。 工程师在收到报告后 14天内予以确认,逾期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同意顺延工期。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规定,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1)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 (2)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 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 (3)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合同法》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允;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P123 两个案例 了解 【案例】 1.背景 甲房地产开发公司 (以下简称甲公司 )将其开发的商品房工程发包给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乙公司 )承包施工,双方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示范文本 )》签订了施工合同。 该工程于 2020 早 1月 1日经竣工验收合格。 乙公司于 2020 年 1月 20日向甲公司递交了单方结算书和结算资料,但甲公司一直未予审价,并于 2020 年 5 月 1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公司立即交付已完工的工程。 2.问题 (1)乙公司是否及时启动了竣工结算程序 ? (2)本案应是甲公司先支付价款,还是乙公司先交付工程 ? (3)如果乙公司未及时启动结算程序,甲公司可否主张先交付工程 ? (1)双方系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示范文本 )》签订的合同,该合同第 33条约定:“工程竣工 验收合格后 28 天内,承包人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结算书后 28天内进行审核。 ”因此,承包人已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启动了竣工结算程序。 (2)《合同法》第 279条规定:“工程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收该建设工程。 ”此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示范文本 )》第 33, 2 条中约定;“承包人收到竣工结算价款后 14天内将竣工工程交付发包人。 ”据此,本案应当是先由发包人支付价款,再由承包人交付工程。 发包人在未支付价款的情形下,向法院主张先交付工程,不能得到法律支持。 (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示范文本 )》第 33. 5条中约定:“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28 天内,承包人未能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资料的,造成工程竣工结算不能正常进行或竣工结算价款不能及时支付的,发包人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应当交付。 发包人不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承担保管责任。 ”据此,如果乙公司未及时启动结算程序,甲公司可以主张先交付工程。 (三 )解决工程价款结算争议的规定 视为发包人认可承包人的单方结算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规定,当事人约定,发包人 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的,按照约定处理。 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应与支持。 对工程量有争议的工程款结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规定,当事人对工程量有争议的,按照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等书面文件确认。 承包人能够证明发包人同意其施工,但未能提供签证文件证明工程量发生的,可以按照当事人提供的其他证据确认实际发生的工程量。 (已考,了解) 3.欠付工程款的利息支付 发包人拖欠承包人工程款,不仅应当支付工程款本金 ,还应当支付工程款利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规定,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 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 (1)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 (2)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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