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考]江阴南艺艺术培训中心办学章程内容摘要:

第二条 学校名称:福安市吾与点教育培训机构。 第三条 学校性质:自愿举办,从事教育事业的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民办非企业组织。 第四条 办学宗旨:遵守法 律法规,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证教育质量 ,和谐育人,打好基础,培养能力,发展学生个性和特长。 第五条 办学义务 : (一) 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教育方针,执行国家的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不断提高。 (二)遵守法律法规,贯彻有关政策,自愿接受上级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民政部门及有关部门依法进行的督导评估,检查监督。 (三)维护受教育者、教职工合法权益,确保受教育者、教职工的人身安全。 第六条 学校地址:福安市新华南路 53 号 C 幢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办学规模:计划招收学生人数 120 人,设 4 个班,此后根据发展情况进行适当调整并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八条 办学层次:文化补习、成人助学。 第九条 办学形式:培训;招生对象:中小学生、成人;科目设置:语文、数学、英语等。 第三章 管理体制 第十条 学校设立董事会,董事会每届三年,董事会是学校的决策机构;董事会换届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十一条 学校董事会成员 5 人,由卢雪芳、李石连、钱婷婷、施智芳、林奎良组成;卢雪芳、李石连、钱婷婷、施智芳均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 第十二条 董事 会成员热心教育事业,品行良好,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三条 董事每届任期为三年;董事期届满后可连任 第十四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聘任和解聘学校校长; (二) 修改学校章程和制定学校的规章制度; (三) 制定学校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四) 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 (五) 决定教职工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六) 决定学校分立、合并、终止。 (七)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召开临时会议。 (一) 董事 长认为有必要时; (二) 经三分之一以上董事组成人员提议时。 第十六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权利: (一) 召集和主持董事会议; (二) 落实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 代表学校签署有关文件; (四) 提名校长人选; (五) 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有关权利。 第十七条 董事会实行一人一票制和按出席人数,少数服从多数;当赞成票和反对票相等时,由董事长作出最后决定。 但讨论以下重大事项,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组成成员同意方可通过。 (一)聘任、解聘校长; (二)修改学校章程; (三)制定发展规划; (四)审核预算、决算; (五)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等其他重要变更事项。 第十八条 召开董事会议,董事长或者指定人员于会议召开三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并将会议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告之董事。 董事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可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议。 委托书必须指明授权范围。 第十九条 出席董事会的人数须为全体董事人数的二分之一以上,不够二分之一时,通过的决议无效。 如经缺席的董事追认的人数超过二分之一时。 其决议有效。 第二十条 董事会会议对所议事项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须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对董事 会议的决议承担责任。 董事会会议记录由董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 第二十一条 学校设校长一名,校长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二十二条 校长对董事会负责,并行使以下职权: (一)执行学校董事会的决定; (二)实施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学校规章制度; (三) 聘任和解聘学校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四) 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五) 负责学校的日常工作; (六)学校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其他授权。 第二十三条 校长在行使职权时,不得变更董事会的决议和超越授权范围。 第二十四条 学校设立监事会,监事由出资举办者或学校从业人员中产生和更换。 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监事会中的从业人员代表由学校从业人员民主选举产生。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负责对学校行政及其他从业人员进行监督;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学校的财务; (二)对学校主要领导执行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对学校从业人员违纪违规或侵害学校利益行为调查,并向董事会或学校行政会议提出处理意见。 第二十七条 会议实行一人一票的表决方式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监事会须经过半数监事表决同 意,方可有效。 第二十八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三年,任期届满可连任;监事不得兼任学校董事、校长及财务负责人。 第四章 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卢雪芳为培训机构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四)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3 年,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的; (五)担任因违法被撤销登 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自该单位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 3 年的; (六)非中国内地居民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学校资产与财务管理 第三十一条 学校经费来源: (一)举办者出资; 卢雪芳出资人民币 20 万元,以现金形式; (二)学校办学活动收入; 第三十二条 学校的办学资金主要用于学校的校园校舍建设、教育教学设备购置,教职员工工资、福利、缴纳社会保险费,教师培训,教育教研活动,招生宣传,备用流动资金等。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学校的资 产。 第三十三条 学校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学生收取各项费用,收取的费用用于教育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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