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解读20xx7内容摘要:

业 机 会的平等和公平。 国家安监总局职业安全卫生研究所 在岗定期健康检查 : ( 1)定期健康检查目的: 早期发现 职业病病人或疑似病人或劳动者的健康异常改变 ; 及时发现有职业禁忌症的劳动者;有利于评价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控制效果。 ( 2)定期健康检查的周期: 根据不同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性质、作业场所有的潜伏期和防护措施等因素决定。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 ? 有些 职业 病危害因素的目 标 疾病 ,不能完全涵盖 该 因素 对 人体造成的危害 :汽油 从业 人 员 的 职业 禁忌 证为过 敏性皮 肤 疾病和神 经 系 统 器 质 性疾病 ,但血液系 统 的疾病未列入其中。 三硝基甲 苯上 岗 前的 职业 健康 检查将 慢性肝炎、晶体混 浊 白 内 障、 贫 血确定为职业 禁忌 证 ,在 岗 期 间 只把 贫 血确定 为职业 禁忌 ,检 出其他 两项异常 既 不能确定 为职业 禁忌 证 又不能定 为 疑似 职业 病 ,如何 处 理 没 有明确的依据。 国家安监总局职业安全卫生研究所 • 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 害因素的浓度或强度、目标疾病 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 不安排孕期 女工 从事 ”作业场所空气中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镉、铍、砷、氰化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流化碳、氯、己内酰胺、氯丁二烯、氯乙烯、环氧乙烷、苯胺、甲醛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标准的作业;不得从事抗癌及己 烯雌酚的作业;不得从事放射性物质超过规定计量的作业;不得从事重体力劳动;不等从事伴有全身强烈震动作业等。 不安排哺乳期 女工从事 :作业场所空气中铅及其化合物、汞、镉、胺、砷、氯化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流化碳、己内酰胺、氯丁二烯、氯乙烯、环氧乙烷、苯胺、甲醛、锰、溴、甲醇、有机氯化和物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标准的作业 ; 国家安监总局职业安全卫生研究所 离岗时健康检查 : ( 1)在岗期间开展定期健康监护的劳动者,在准备调离或脱离所从事的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前,应进行离岗时健康检查。 目的是确定其 在停止接触职业病危害时的健康状况。 ( 2)如最后一次在岗期间的健康检查是在离岗前的3个月内,可视为离岗时检查。 用人单位对未进行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 国家安监总局职业安全卫生研究所 • (一)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在作业过程中出现与所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相关的不适症状的; • (二)劳动者受到急性职业中毒危害或者出现职业中毒症状的。 应急医学检查 国家安监总局职业安全卫生研究所 • 离岗后随访医学检查。 ( 1)如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具有慢性健康影响,或较长的潜伏期,在脱离接触后仍有可能发生职业病,需进行随访医学检查。 ( 2)尘肺病患者离岗后需进行随访医学检查。 ( 3)随访时间的长短应根据有害因素致病的流行病学及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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