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园侵权案件中学校的责任应对内容摘要:
要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监护人来证明学校的过错,几乎是不可能的,这对保护学生及其监护人的利益非常不利,因此采用过错推定原则,将举证责任归于校方,更加公平。 ( 2)促进学校进一步加强教学管理。 只有校方能够证明其在教育管理行为中没有过错,尽到管理职责,方可免责。 这样将进一步促进学校加强对教育教学的管理。 ( 3)体现了立法的前瞻性。 随着社会经济状况的不断改善,学校等教育机构更有可能通过保险的方式向社会转移风险,民办教育机构可以通过适当提高学费来抵消增加的成本,公里学校可由国家拨付资金来设立这样保险。 (二 )过错责任原则 《 侵权责任法 》 第 6条第 1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以行为人的过错作为归责根据(要件)。 特点: ,体现了“无过错则无责任”原则; 确定责任范围、责任形式的依据; “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否则其主张不成立。 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需要具备四个构成要件:侵权行为、损害事实、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主观过错。 四个要件缺一不可。 它的意义在于 ( 1)举证责任的合理分担。 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以及其他地方性法规和部门规章中,对于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教育、管理职责已经做了广泛、具体的规定,只要能证明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违反了这些职责,使得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就要承担责任。 如学校的各种教学设施是否符合安全要求,对存在的各种不安全隐患是否及时排除,是否已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学校是否制度了合理、明确的安全规章制度等来缓和举证责任,减轻被侵害人的举证负担,以利于对学生的救济。 ( 2)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心智发展水平已有了较大发展,与无行为能力人相比,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心智已渐趋成熟,对事物已有了一定的认知和判断能力,能够在一定程度上理解自己行为的后果,对一些容易遭受人身伤害的行为也有了充分认识,可以适度减轻学校的责任。 ( 3)有利于教育教学活动的正常开展。 青少年时代所受的教育,对一个人形成独立自主的、富有批判精神的思想意识,培养判断能力和社会化具有重要作用,因此,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有利于学校正常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促进身心全面、健康发展,有利于学生的创新精神,广泛的兴趣和能力的培养,提高整个民族的素质,增强国家的竞争力。 (三)补充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 40条规定了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承担的侵权责任及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的相应的补充责任。 在某些情况下,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可能进入校园内或在学校组织学生外出活动期间直接造成学生人身伤害,比如,社会人员进入学校殴打学生,校外车辆在校园内撞伤学生等,在这种情况下,该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直接造成人身损害后果的发生,其作为侵权人就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但是,由于此时受到人身损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仍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监管之下,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仍负有管理职责,如果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对损害的发生也具有过错的,其未尽到管理职责的行为时造成损害发生的原因之一,应当承担补充责任。 补充责任其实也是过错责任,规定学校承担补充责任的意义在于,一方面促使学校更好地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另一方面,当未成年学生遭受校外人员侵害又无法找到第三人或者第三人没有能力全部承担侵权责任时,可以得到适当的赔偿。 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即侵权法理论中的过错,是指校方对在校未成年人的安全有注意义务,且需满足相当性原则,校方对损害结果能够并应当产生合理预见却未采取相应措施,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考虑学校是否尽到管理职责。 (一)因教育机构的过失和教职工的过错导致未成年人人身受到损害。 在这种情况下,责任主体为单一主体,仅由校方承担责任,过错的认定上,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 关于学校未尽到管理职责的过错判断问题 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行业的有关标准、要求的;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其他有关规定等。 关于学校未尽到管理职责的过错判断问题 (二)在校未成年人对在校未成年人造成的人身伤害由其监护人承担责任,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应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责任,这里的责任,主要指学校的教育、保护、管理义务。 譬如:在学生发生争执时,没有老师在场或者老师在场而未予以制止,造成人身伤害的;校方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制定安全规章等,导致校园无序管理而发生学生打架斗殴的事件等。 关于学校未尽到管理职责的过错判断问题 (三)在校未成年人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的人身伤害,这里的“校方过错”主要集中学校的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的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安全隐患,导致外来人员任意进入校园对学生造成人身伤害,如门卫管理制度不健全,校舍设施违规租与他人等,校方的管理不当是发生校外人员对在校未成年人造成人身伤害的重要原因,校方应承担补充责任。 关于学校未尽到管理职责的过错判断问题 我国对于校园伤害实行过错责任或过错推定原则,其基础都是过错责任,根据过错责任的要求,在一般侵权行为中,只要行为人尽到了应有的合理、谨慎的注意义务,即使发生了损害后果,也不能要求其承担责任。 因此学校是否承担责任,在多数情况下,又归结到学校是否尽了“注意义务”。 学校对学生的教育、管理、保护的责任主要体现在教育及日常学习和生活的管理上,如是否为学生在校期间的日常学习和生活提供一个安全的环境,是否教育学生树立安全意识,是否尽到学生的人身安全与健康的照管义务,如果学校因过错未能适当履行法定义务,就应就其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关于学校未尽到管理职责的过错判断问题 (二 )对学校“未尽到管理职责”的判断 学校和教师的注意义务,应与其职业特征和预见能力相适应,也就是相当性原则。 关于学校应尽哪些“注意义务”,在我国的法律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中均未作规定,只有 《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第 9条中详细规定了学校应该承担责任的 12种情形,在此不一一例举,实践中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判断学校是否违反了其注意义务: 关于学校未尽到管理职责的过错判断问题 学校的各种教育设施是否符合安全要求,是否定期检查与维修,对存在的各种隐患是否及时排除; 学校是否制定了合理、明确的安全规章制度,并对学生进行了思想教育、法治、安全教育。 学校为了避免人身损害赔偿事件的发生,是否已经采取了必要的防范措施。 关于学校未尽到管理职责的过错判断问题 学生伤亡事故发生后,学校是否及时采取措施救护受伤害的学生; 学校是否故意对学生实施了伤害行为或有损学生人格尊严的行为。 值得注意的是,既然讲到了相当性原则, 就应该区分不同情况,对于不同年龄阶段、从事学习活动性质不同的未成年学生,要 求学 校 给予 的注意标准也有所不同。 例如对于一个高中生行为有危险性的,教师应当及时告诫并禁止其危险行为即可算作尽到注意义务 ; 关于学校未尽到管理职责的过错判断问题 而对于一个低年级的学生而言,教师仅指出其行为的危险性还不够,必须有效制止,方可算尽到注意义务。 再如在语文课堂上,教师只要强调课堂纪律,不必要求其照看教室内的每一名学生,即可算尽到注意义务;而化学或物理课上,教室应负有高度的照管职责,要照顾到每一名学生,有效防止可能出现的危险状况才可以。 关于学校未尽到管理职责的过错判断问题 未成年学生参加学校体育活动(包括体育课教学、课外体育活动、课外体育训练、体育竞赛等各类体育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案件并不少见,对于此类校园伤害应区分情况,分别作出不同处理和认定。 学校体育伤害事故,无疑也是学校伤害事故的范畴,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对于限制行为能力人采用过错责任原则,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适用过错推定原则。 学生的年龄在学习体育伤害事故中是非常重要的因素,年龄越小,学校责任越大,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发生的体育伤害,如果让学生负责举证,由于受害人年龄小,举证将非常困难,有失公。校园侵权案件中学校的责任应对
相关推荐
票,巴黎比北京少 38票,少百分之几。 A、 (56- 38)247。 56 B、 38247。 56 ( ) 巴黎 18票,比多伦多少 4票,少百分之几。 A、 (18- 4)247。 18 B、 4247。 18 C、 4247。 ( 18+4) ( ) B C 三 、填空 ( 1) 8是 10的( ) % 10是 8的( ) % ( 2) 10比 8多( ) % 8比 10少( ) % 二
19 法規範目的不同 • 兩平法保障工作權 • 性平法保障學生受教權 • 性騷擾防治法保障人身安全 20 學校責任 • 性平法第 36條: 學校違反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二十條第二項、第二十二條第二項或第二十七條第三項規定者,應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行為人違反第三十條第四項規定而無正當理由者 , 由學校報請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
=下一个系统的投入 :要解决的问题及手段 • 如何选择配送决策机构。 – 集中控制战略与分散控制战略 • 如何做出配送决策的方式。 – 直接运输的战略 – 仓库的战略 – 直接转运的战略 • 如何选择生产和储仓。 – 中心机构与地方机构的战略 • 如何选择驱动供应链的方式。 – 推动型系统与拉动型系统 ( 1)配送决策机构战略 • 集中型配送决策 –一个中心机构为整个供应链作出配送决策 •
馆校一体化教学模式 新概念集邮 资料意识 指提高自身的处理信息能力,包括善于发现、选择、简化和整合信息,同时,能够对已有的信息进行创造性的处理,综合成新思想、新观念等意识。 内涵 :史料意识与案例意识。 ( 1)史料是历史学研究的基础,也是我国史学的优良传统。 不管历史哲学、史学观念、研究方法如何更新,史料总归是史学成果必要的支撑。 如各种最新的考古发现等 ( 2)教师在备课、上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