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章死刑复核程序内容摘要:

( 2)层报性  死刑立即执行案件的报请复核,必须逐级上报,不能越级,比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人民检察院不抗诉的,在上诉期满后 3日内报请高级人民法院复核。 高级人民法院同意判处死刑的,应当依法作出裁定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应当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  ( 3)独立的复核权  由于死刑复核本身就是审判权的一种,因此,任何复核法院都享有独立的复核权。  三、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案件报请复核的材料及要求  中级人民法院或高级人民法院报请复核死刑案件,应当一案一报。 报送的材料应当包括:报请复核报告、死刑案件综合报告和判决书各 15份以及全部诉讼案卷和证据;共同犯罪的案件,应当报送全部诉讼案卷和证据。 具体内容如下:  四、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案件的复核  (一)复核庭的组成  必须是由 3名审判员组成合议庭。  (二)提审被告人  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或者核准死刑(含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必须提审被告人。  (三)死刑复核中的全面审查原则  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的,最高人民法院或者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时,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但不影响对其他被告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裁定的执行;发现对其他被告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时,可以指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  (四)最高人民法院复核后的处理  核准死刑  ( 1)直接核准: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诉讼程序合法的,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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