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保险管理简介内容摘要:

二张处方,但药品总量限 5个品种以内(恶性肿瘤患者限 6个品种以内),其中中成药不得超过 3个品种。 处方用药若干规定  处方用药量 1. 急诊处方限 13天用量(包括西药、中成药、中草药) 2. 门诊西药、中成药的处方量限 15天用量;中药汤剂处方量限 17天用量 3. 门诊慢性病西药、中成药、中药汤剂的处方量限 2周内用量 处方用药若干规定  处方用药量 4. 对于部分慢性病(如高血压、糖尿病、心脏病等)诊断明确、病情稳定,因治疗需要长期连续服用同一类药物的,门诊处方量可酌情限 1个月内用量 5. 就医人员上次门诊处方尚有 3天以上用药余量,或慢性病上次门诊处方尚有 1周以上用药余量的,本次门诊不得重复开具相同品种的药品 处方用药若干规定 处方有效期 急诊处方当日内有效,门诊处方自开具之日起 3日内有效。 各定点医院应严格执行医保用药有关规定,不得采用限制每张处方金额、人为分解处方等方法损害参保人员的正当医疗需求。 各定点医院应当规定为要求外配药品的参保人员提供处方,采用电子处方的单位,应按规定为要求外配药品的参保人员打印处方并由处方医生签章。 门诊委托代配药有关规定  市医保办对门诊委托代配药出台了相应政策规定; 原则上参保人员不得门诊委托代配药。 因特殊情况至医院就诊确有困难而需临时门诊委托代配药的,仅限于经临床医师诊断明确、病情稳定、治疗方案确定的门诊慢性病。 委托代配药原则上不得连续超过 3次 ,此后应到门诊复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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