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的理解与实务运用教材版(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第三部分 劳动合同专项 劳 动 者 解 除 劳 动 合 同 的 条 件 随 时 解 除 单位以不正当手段压迫工作 单位违章指挥工作 未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试用期提前三天 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 以不正当理由订立或变更合同的 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合同期提前三十天 非全日制用工形式的 第三部分 劳动合同专项 用 人 单 位 解 除 劳 动 合 同 的 条 件 随 时 解 除 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 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 违背真实意思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合同 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 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 被依法追求刑事责任 兼职对用人单位造成影响 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 非全日制用工形式的 提 前 30 天 通 知 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协商无法达成结果 第三部分 劳动合同专项 劳 动 合 同 的 终 止 合同的终止 合同期满; 无固定的终止条件出现; 工作项目完成; 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劳动者死亡,或者被法院宣告死亡或宣告失踪; 用人单位被宣告破产; 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解散; 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限制合同终止 , 或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 ; ; 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 注:原劳动法所谓的终止形式已不再存在了 第三部分 劳动合同专项 经 济 解 除 裁员条件 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 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需要告知工会 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 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 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优先留用 ; ; ,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第三部分 劳动合同专项 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 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经 济 补 偿 金 的 标 准 第四部份 企业应对实务 劳动合同法过渡期要做些什么。 第四部份 企业应对实务 劳动合同法过渡期规定 合同延续 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订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 继续履行;本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连续订立固定 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自本法施行后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 同时开始计算。 合同补签 本法施行前已建立劳动关系,尚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 经济补偿 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部份 企业应对实务 第一节 人力规划 用工现状的清理 背景调查 可用员工信息采集表等形式 调查身体状况、家庭状况、在外是否有兼职行为 公司工作年限,既往服务单位、离职情况等 考核评估 对员工进行技能、业绩考核,评估其岗位胜任情况 合同疏理 裁减冗余人员 对岗位可并可减进行调整 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人员进行调整 对需或将要转为无固定期限合同的员工视情况调整 整理已签员工合同,调查合同有效期 疏理合同关系形式,检查是否错签漏签没签的情况 第四部份 企业应对实务 第一节 人力规划 用工模式的选择 合同用工 适用于普通员工,一般订定半年+三年 三年+六年 四年+五年劳动合同 适用于符合条件并不希望继续转为合同用工的骨干人员 非全日制工 派遣用工 项目用工 适用于清洗用工年限的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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