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有关劳务派遣制度设计及影响分析(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设计 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 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 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第五十八条 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 派遣期限、 工作岗位等情况。 —— 合同内容的调整;工作地点变更有难度;各地最低工资信息的收集; 劳动合同内容( 1 1 81条) 劳动合同内容 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 3)劳动合同期限 ; ( 4) 工作内容 和工作地点; ( 5)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 6) 劳动报酬 ; ( 7)社会保险; ( 8) 劳动保护、劳动条件 和职业危害防护; ( 9)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17条一款)。 试用期、培训、 保守秘密、 补充保险和 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 17条二款)。 必备条款 约定条款 劳动纪律(规章制度) 劳动合同终止条件 违反劳动合同责任 取消的必备条款: 对约定不明确的解决办法 重新协商 集体合同 同工同酬 国家有关法律(本法 18条) 未载明必备条款由 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给劳动者造成损害, 承担赔偿责任( 81条 五、劳务派遣劳动合同期限的特殊制度设计 第五十八条 第二款 (劳动关系标准化)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 要建立适合这种合同期限的管理模式;寻找有用工时间差的客户,增强劳动力广域调剂配置能力。 六、劳务派遣协议制度的设计 第五十九条 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以下称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 (法定的必备内容)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 —— 与用工企业重新谈判,根据法律进一步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七、跨地区派遣的制度设计 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标准执行(主要考虑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 有否跨地区派遣的员工。 八、劳动报酬的制度设计 第五十八条 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不提供劳动要支付工资 )。 第六十一条 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标准执行。 第六十二条 用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五)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 第六十三条 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 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11条中只有五十七、六十四、六十五、六十六、六十七没有提报酬,处理好劳务派遣劳动关系的核心是劳动报酬,劳务派遣公司还是用工单位如何设计好薪酬制度是三者关系的关键。 九、用工单位承担义务的制度设计 第六十二条 用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与一般用人单位基本没有区别); (二)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 (三)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 (直接支付义务);。劳动合同法有关劳务派遣制度设计及影响分析(编辑修改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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