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行政的困境与对策开题报告内容摘要:

民意为前提。 充分的尊重民意,才能制定出真正保护人民权利的“良法”,而我们的法治行政也能在此基础上真正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 戴维 M沃克:《牛津法律大辞典》,邓正来译,光明日报出版社, 1988年版 法治行 政要体现反映民意的价值取向,就要使行政机关转变思想,从“官本位”转变为“民本位”。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是人民选举出来为人民服务的,是人民的公仆,要时刻以人民的利益为第一位,在此基础上的法治行政才会得到人民的认可,也能使社会更加的安定和谐,减少社会性事件的发生。 肖金明:《法治行政的逻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20 年版 法律至上是指法律具有至高无上的地位与权威的法治原则,它是法治中最基本的重要原则。 法律至上,意味着法律是其他社会规范系统的价值标准,是评判人们行为的最高准则,在价值上是对凌驾于法律之上的 特权或个人意志的否定,它有着内在的合理性和科学性。 法律是客观规律的反映,承认法律至高无上的权威,便是承认和尊重客观规律。 姚建宗:《信仰:法治的精神意蕴》,《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 1997年第 2 期 亚里士多德否定了人治的观点,主张制定法律来治理国家。 我国古代法家也主张运用法律来约束所有人的行为。 虽然当时所谓的“法治”并 不能真正的做到“天子犯法与庶民同罪”,但其“依法治国”的思想是值得我们肯定的。 随着时代的发展,我们关于法治行政的思想也在不断地发展完善。 到了今天,我们讲求法律至上,用法律约束每一个人的行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人都没有超越法律的特权,不管是行政权力行使者还是行政相对人,都要根据法律的规定来行事。 法律是行政权力的合法来源,行为主体的行为必须是有法律依据的,不得超越法定的职权和违反法律规范,类似于滥用职权、超越职权或自设职权等等都是违法的,都要受到法律的追究。 彼得斯坦、约翰香德:《西方社会的法律价值 》,王献平译,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1990 年版 独裁专制、维护暴政、侵害人权、肆意剥夺人们的自由、损害正义的法律。 彼得斯坦和约翰香德认为良法应具有“秩序、公平和个人自由这三个基本的价值” 邓小平:《邓小平文选》,人民出版社, 1983 年版 政府守法,要求政府机关及其公务员必须养成尊重法律、崇尚法律的观念和习惯,改变过去那种“把领导人说的话当作‘法’,不赞成领导人说的话叫做‘违法’,领导人的话改变了,‘法’也跟着改变” 1 李龙:《法理学》,武汉大学出版社 1996 年版 “有权利必有救济,有损害必 有赔偿。 ”这是所有法治国家依法行政的一个共同特征,就是强化对公民权利的保护,重视权利救济制度的完善,构建了较为完备的救济体系。 我国同样应该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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