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农村基层社会治理环境考察内容摘要:

第五,合作社章程规定,对章程内容的修改必须召开社员大会,且修改方案获三分之二以上社员代表赞成方能通过。 与此同时,我也感觉到,在农村 地区实行群众自治仍有一些亟待解决的难题和困惑,比较突出的表现在群众自治意愿不强,自治能力不高。 xx 村由原 xx、和平、日新、仪桥、石孔等 5 个自然村合并而成,原有村民小组 59 个,户籍人口近 1 万人。 由于毗邻 xx 港,属于港区开发建设带,经历年动迁安置,现存村民小组 14 个,户籍人口不到 2020 人,除此之外,都已撤村建居,分散居住在 xx 地区各主要安置小区内。 居住相对分散和本身已是城镇居民的事实是群众参与村级事务积极性不高的原因之一,另外的重要原因是普遍缺乏自主决策的能力,对于自身利益诉求习惯于找村干部个别解决,缺乏形成 公共意见、通过民主协商途径表达诉求并最终形成妥协的意识。 由于这些原因, xx 村股权固化改革过程中的群众自治主要以 “ 间接民主 ”的方式推进,即群众推选社员代表,由社员代表全权代表推选他的村民行使自治权力,村委会成立的改革领导小组主要与社员代表接触,做出的各项决定和需要传达的信息都由社员代表向群众渗透。 这种工作方式的好处是效率较高,同时可以有效控制工作成本,但也存在着信息传达滞后、做出的决策代表性不强等问题。 比较明显的是前文提到的 “ 二代居民 ” 问题,经过社员代表大会投票表决,决定对于首次户口申报在本村的二代居民给与配 股,其他情况的二代居民不予配股,但实际操作过程中仍不时有村民对此表示异议。 如前所述, xx 村股权固化改革方案的核心,就是以是否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划线,决定是否能够享受股权待遇,实际操作中,如何把握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颇费考量。 首先是时间节点问题。 确定享受人群,必须先划定一个时间范围,这个时间范围的划定在酝酿时争议很大,最终比较集中的意见是,村民群众对村级经济发展壮大的贡献,应理解为取得集体土地使用权之后,因此决定以 1983年 xx地区农村实行家庭联产承 包责任制、 1998年第一轮土地确权以及 xx 年合作社成立为时间节点。 这样,最终通过的改革方案将享受人群的基本范围表述为 “ 配置股权的人员为1983 年 1 月 1 日起至 xx 年 12 月 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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