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新煤业煤矿安全管理制度汇编内容摘要:

回采率达到规定要求。 矿井必须按《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有核准的足够风量,建立健全安全监控和防灭火系统。 矿井内部建立并严格执行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制度。 建立健全《煤矿安全规程》要求必须的相关制度、规定。 第九条 集团公司安全质量标准化实行分级检查考核。 煤矿以动态检查为主静态检查为辅,动态检查每月不少于 3 次,静态检查每月不少于一次,进行内部考核评比;集团公司每季度进行动态( 2 次)、静态( 1 次)检查,计分为 100 分(其中动态每次占 30%,静态占 40%),进行考核评比;各专业组(部门)要把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纳入重要日常工作,每月对各煤业公司自行组织进行 1 次动态检查。 集团公司及各煤业公司各专业管理部门的检查记录要规范,并及时存档管理,作为季度奖罚和年终评级考核的依据。 第十条 矿井安全质量标准化检查办法。 动态检查 ⑴为加大动态检查的力度,公司每月对各煤业公司进行动态检查,参检人员由各专业部门组织确定;各专业部门每月对各煤业公司自行组织进行一次动态检查,检查地点由检查人员到被检单位后临时确定,被检单位不得干预。 (2)集团公司月度动 态检查的覆盖面要达到 60%以上,半年内要达到 100%。 矿月度自检的覆盖面要达到 100%。 静态(季度)检查 ( 1)集团公司每季度最后一个月的后 10 日对各煤业公司进行一次检查验收。 ( 2)检查地点由检查人员临时确定,煤业公司不得干预。 ( 3)集团公司进行静态(季度)检查时,将从各煤业公司抽调采煤、掘进、机电、运输、通风、地测、安全综合等专业各一名副科级以上专业技术人员参加检查,并自觉服从公司专业主管部门的检查分组(检查本矿时回避)。 被检单位的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影响检查人员客观、公正地检查和评分。 否则,集团公司将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责任人纪律处分。 第十一条 奖罚标准 经集团公司每月安全质量标准化检查验收结果,集团公司对照《年度安全目标责任书》、《质量标准化达标规划》及《安全处罚条例》分别给予奖励与处罚。 对动态、静态检查及各专业主管部门日常发现的一般隐患问题的罚款,对照《安全处罚条例》执行。 第十二条 为 不断完善系统、树立样板,鼓励先进,特设立精品工程奖。 精品工程奖在采煤、掘进、机电、运输、通风 5 大系统中设立,每半年评选一次,每个专业系统每次评选出一个精品工程(可空缺) ,每一个精品工程奖励米业公司 10000 至 20200 元。 评选工作由 各专业部门会同各煤业公司专业人员参评,具体评价标准由各专业制定。 考核年度内不得重复获奖。 制定精品工程示范区。 各煤业公司根据生产实际,每季度对采、掘、机、运、通等专业,各制定 1~ 2 个精品工程,主要包括:副斜井、主皮带巷、轨道下山、皮带上下山、开掘巷道、回采工作面、机电硐室、通风示范区等,并制定具体的实施规划。 精品工程要做到验收一个,巩固一个,凡出现下滑的给予对等处罚。 第十三条 其他事项 公司标准化办公室组织相关人员( 3 人 左右)每月随安全质量标准化检查组一并检查,重点检查技术、管理、岗位标准的执行情况,检查采取点、线抽查的方式进行,每发现一个点(工位、工序环节作业)不符合程序文件规定或不按标准施工,或不按规程作业,罚款 1000元。 各单位工作场所的重点部位、关键环节的施工作业及管理均要制定精细化流程图及管理制度,并切实履行。 公司各专业组及公司标准化办公室每季度与安全质量标准化一并检查,发现一处重点部位、关键环节的施工作业无精细化流程图及管理制度,罚款 2020 元;发现一处不按管理精细化流程图及管理制度操作,罚款 1000 元。 对于动态、静态安全质量标准化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和存在问题整改要做到“五定”。 公司安全质量标准化所需奖励资金,由公司专项审批,从各单位工效工资中列支。 各单位必须依据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意见并报集团公司备案。 各专业管理部门必须本着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评分,同时,不得出现并列名次。 对弄虚作假、不负责任等情况,集团公司将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 对弄虚作假、敷衍了事,有问题查不出的检查人员,造成所检查地点 7日内发生事故的,公司将视情节给予该检查人员 5001000元罚款 ,并通报批评。 各职能部门每季度必须按公司要求安排人员参加动、静态检查,对参检人数不足和擅自缺席、早退的部门,公司将给予经济处罚。 本办法的综合考核由集团公司安全监管中心负责组织进行 ,并报公司批准后执行。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制度与上级规定相抵触的,按上级规定执行。 安全教育与培训制度 为认真贯彻落实 “管理、装备、培训”三并重的原则, 确保安全教育与培训工作的有效开展,努力提高广大职工安全技术素质,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进一步加强煤矿职工的各项安全法律法规知识、安全知识、安全质量标准化知识,提高职工的操作技能和安全意识,确保实现安全生产,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全体职工必须定期接受安全教育与培训,未经安全培训和教育,或考核不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 第三条 各单位必须深入开展安全教育,扎实推进安全培训工作,普及安全生产技术知识,倡导安全文化,使培训工作制度化、经常化、科学化。 第二章 培训原则 第四条 安全教育与培训坚持“管理、装备、培训”并重原则,坚持“强制培训、分级管理、统一标准 、归口管理、统一标准、考核发证”和“教考分离、严格考核”的原则,加强管理,强化监督,落实责任。 第三章 培训方式 第五条 培训方式可以采取脱产、半脱产的形式举办, 实行集中 与分散培训相结合、全员培训和特殊培训相结合、内部学习培训与上级培训相结合、 理论与现场相结合、 科技创新和参观学习相结合。 第六条 采用课堂教育、岗位教育、实物教育、事故案例、模拟试验等方法进行。 第七条 对技术较强的工种采用请进来或送出去的方法进行培训。 第八条 与大专院校结合对安全生产系统管理人员进行理论强化学习,取得相应资质,以 适应现代化矿井发展的需要。 第四章 培训对象、时间、内容 第九条 在职从业人员每年必须接受安全教育再培训。 (一 )三项岗位人员 (煤矿六职矿长、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殊工种 )必须参加年度再培训,经考试合格取得资格证书后,方可持证上岗。 对考试不合格者,再培训一切费用全部自理。 (二 )其他从业人员每年接受安全教育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 20学时。 (三 )特种作业人员在通过专业技术培训取得资格操作证后,每年接受一次有针对性的安全教育培训,时间不得少于 24 学时。 第十条 新工人必须进行煤矿安全知识培训,任何单位不得安 排未经培训的人员下井作业。 招收新工人时,各用人单位严格按照入矿手续办理,安监处严格按照《煤矿安全培训教学大纲》的规定,组织新工人接受不少于 72 学时的安全培训,经考核合格,方可办理入矿 手续。 新工人下井,必须在老工人带领下实习 3 个月,经鉴定考核合格后换发上岗证,方可独立上岗作业。 第十一条 职工转岗后与原工种不同或差别较大的,必须进行不少于 48 学时的岗位培训,重点学习新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操作规程、作业过程中的可能风险,应急救援知识。 经考核合格后,登记 (或变更 )培训档案,换发上岗证,方可持证上岗作业。 第十二 条 安全培训以外的其他类型的培训、学习参观等,必须经矿长签字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组织,否则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公司概不负责。 第五章 培训组织与管理 第十三条 各单位正职对本单位的培训工作负责 ,班组长对本班组培训工作负责。 第十四条 各单位接到培训通知后,必须认真组织并将参加培训人员名单报安监站。 每期培训人员不得低于 20 人,每期培训的第一天,各单位培训负责人必须按上报名单带领参加培训人员参加培训。 所有参加学习培训人员,必须遵守培训制度。 第十五条 煤矿各科队、班组等必须针对本单位实际情况,开 展经常性的安全技术知识和岗位操作技能培训及岗位练兵活动。 每月以班组为单位组织学习,时间不得低于 8 个学时。 每次学习必须有记录,详细记录培训时间、地点、内容、学习人数及学习人员名单等内容。 第十六条 安监站不定时对各单位学习情况进行抽考,一般工种,合格率不得低于 96%,特殊工种作业人员的岗位操作知识、避灾自救知识达 100%。 第十七条 安监站 对各工种进行定期考核或不定期岗位抽查,督促各岗位人员养成自学提高自身技术素质的良好风气。 对于考试或岗位抽查不合格的人员,自学一星期后参加补考,补考仍不合格者,停班待 岗。 第十八条 建立健全职工培训档案。 每次培训或举办的安全活动,安监站都要建档,详细登记培训的岗位、时间、参加培训人员名单、培训内容、授课教师、考试试卷等。 第十九条 特殊工种必须参加上级组织的培训或复训,考试合格取得资格证后方可上岗操作。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安排无证人员上岗,不得调换持有操作证人员的岗位。 第二十条 入井前 30 分钟班前会安全教育,由科队干部及班组长组织实施,并由当班班组长认真填写班组安全学习记录,做好保管、存档。 第二十一条 安监站按照上级规定的《培训教学大纲》、安全技术培训教材 ,制定教学年度计划。 第二十二条 安监站按年度培训计划组织培训学习。 第二十三条 根据培训岗位的需要,安监站可抽调有关专业技术人员授课,被抽调授课的人员在合理安排工作后应做好备课、授课,不得无故推托。 第二十四条 学员的考勤册、成绩登记、学员考勤、电子信息档案管理由安监站培训负责人负责。 第二十五条 考核合格后的证件建档工作由安监站负责。 第六章 培训实施与管理 第二十六条 安全教育培训实行考核登记制度。 必须建立职工安全教育培训档案,没有按规定参加安全教育培训的职工,不得上岗作业,否则按 “严重三违”处理。 第二十七条 师资配备。 安监站可根据情况在煤矿干部和员工中挑选所需的教师,凡被选中的教师必须接受教学任务,遵守培训有关制度,写出教案。 教案必须阐明教学目的、教学内容及教学要求。 教案纸张统一采用 A4纸,并提前 3 天送安监站审核,授课后教案交安监站存档备案。 第二十八条 每期学习结束,由安监站和聘任教师命题、出卷,学员考试由安全生产系统等单位进行监考。 第二十九条 在职干部、职工外出学习,按照矿有关规定执行,否则,不予报销学费。 第三十条 证件管理。 对于三项岗位人员 (主要负责人、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殊工种作业人员 )的有效证件由煤业公司安全科负责人统一管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由安监站负责监督、落实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 曹家山煤矿 所有从业人员。 事故隐患排查与整改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事故隐患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维护职工切身利益,保障矿井生产安全。 依据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公司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和《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 16 号令 ), 结合集团公司实际 ,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二条 公司成立事故隐患排查和治理领导小组 组 长:总经理 副组长:公司班子成员 成 员:副总工程师 安监处 机电处 生产技术处 通风处 机电中心 供应处 办公室 后勤处 企管处 财务处 劳资处等单位负责人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安全监管中心,生产副总 (兼 )办公室主任。 事故隐患排查领导小组负责全公司事故隐患排查和治理的组织领导和协调指挥。 事故隐患排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矿井事故隐患的统计、分析、上报等日常业务。 领导小组 职责: 总经理对全公司的事故隐患排查和治理全面负责。 保障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所需资金的有效投入,监督、检查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措施的落实,组织制定和实施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方案。 总工程师对全矿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技术负责。 根据排查出的事故隐患,负责组织有关部门技术人员编制、制定整改治理技术措施和应急预案。 分管经理对管辖范围内的事故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负责。 组织所辖范围内的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监督,检查所辖范围内的一般事故隐患整改。 专业副总对专业隐患排查治理负责。 组织相关部门和专业人员定期或不定 期开展专业事故隐患排查,监督、检查专业事故隐患的整改。 配合总工程师编写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措施和应急预案。 安全经理负责全公司事故隐患的管理、监督检查、督促落实工作。 业务部门配合分管领导组织相关专业事故隐患排查,并负责隐患的整改落实、隐患建档、复查和隐患分析、上报等工作。 第三章 隐患排查。
阅读剩余 0%
本站所有文章资讯、展示的图片素材等内容均为注册用户上传(部分报媒/平媒内容转载自网络合作媒体),仅供学习参考。 用户通过本站上传、发布的任何内容的知识产权归属用户或原始著作权人所有。如有侵犯您的版权,请联系我们反馈本站将在三个工作日内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