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药材集团公司科技管理办法(制度)(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情况及该项目实际情况,提出给予追加或暂缓追加意见,上报公司主管经理审批。 第十九条 科研课题验收结题后 3 个月内,科技主管部门将会同财务部、审计部对该课题科研经费进行审计和评价。 第二十条 科研经费余额的处理 科研课题验收结题后,结余经费按以下几种方式处理: (一) 转入其它在研的课题经费中; (二) 若无其它在研课题,经过论证后, 可进行新的立项; (三) 购买科研仪器设备; (四) 课题结束后, 1 年内未能做出以上 3 项处理者,将经费余额全部上缴公司,由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报公司主管经理批准后,奖励给该课题组科研人员及相关管理人员 80%,上交公司 20%。 第二十一条 因承担单位原因致使项目无法进行时,应退还部分或全部经费。 科技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项目责任人员考核评价后,提出处理意见报主管经理审批。 第五章 成果管理 第二十二条 项目承担单位(部门)在合同到期前 2 个月内应向公司科技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 第二十三条 公司科技主管部门根据项目执行情况组织验收。 第二十四条 项目的验收 ,依据《中国药材集团公司科研项目验收细则》执行。 第二十五条 项目完成后,承担单位应将研究过程中的所有实验记录、数据、试验报告等材料按照公司科技档案管理要求整理归档,不得散失、不得由个人占有。 第二十六条 科技计划项目所获成果的鉴定与管理,依据国家科委发布的《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科技成果鉴定规程》和《科学技术成果管理办法》 执行。 第二十七条 奖惩制度 (一)国家部(委)、北京市等上级科技主管单位科技进步奖的申报, 依照各主管单位的要求准备报奖基本材料后,由公司统一报送。 (二)设立中国药材集团公司科技进步奖,依照《中国药材集团公司科学技术进步奖励管理办法》执行。 (三)对不能按照科研计划如期进行者,课题组必须及时报告原因,并提出补救措施。 两次检查无客观理由不能按期完成科研计划者,将缓拨科研经费。 (四)对于无正当理由不能完成科研计划或不开展研究工作的课题,科技主管部门在征得公司主管经理同意后,将暂停或撤销该科研计划,并追回剩余科研经费。 (五)对未按期完成课题或经延期仍未完成课题者,科技主管部门 2 年内不受理该课题组负 责人和主要参加者申请新项目。 第二十八条 凡纳入公司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科技成果,在完成结题验收工作后,应在一个月内将有关科技资料(一式三份,并附计算机软盘)整理后递交公司科技主管部门,再由科技主管部门转交公司档案室归档。 科技资料内容如下: (一)课题计划任务书或合同书; (二)鉴定证书或科研工作总结; (三)科研技术资料; (四)查新检索证明; (五)实验记录、临床验证记录等资料。 第二十九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 》规定,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技术成果,是职务性技术成果。 属公司职务性技术成果者,主要有以下四种类型: (一)承担集团公司各级立项课题所完成的技术成果; (二)由立项的各级课题进一步研究开发后完成的技术成果; (三)执行本岗位职责所完成的技术成果; (四)其它利用公司物质条件所完成的技术成果。 第三十条 由技术成果所产生的权益属知识产权,包括精神权利及经济权利。 凡职务性技术成果,知识产权的归属由该项目技术合同签订时规定的权限。中国药材集团公司科技管理办法(制度)(编辑修改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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