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医科大学住院医师培训各项管理制度内容摘要:

五 、住院医师培训奖惩制度 (一) 在招收录取中,提供虚假证明者,一经查实,立即终止培训,并全额退还医院发放的助学金和补贴,之前所完成的培训工作量一律不予承认,并保留向兄弟医院通报情况的权利。 (二) 培训过程中,在工作量化登记、考试、考核中弄虚作假者(包括主任、带教老师签名),一经查实,立即终止培训,之前所完成的工作量酌情予以承认。 (三)不按轮转计划转科的、 不 拿派科单自行到科室报到者;出科未经考核者视为培训计划(时间)无效。 (四 )取 得医师执业资格者应及时在医务处登记注册,如不按时注册的将不予晋升工资标准。 (五 )两次执业医师执照考核未通过者,终止培训。 (六 ) 学员在第一年培训期间,应为 24 小时负责制。 在整个阶段培训期间不得无故请事假,如有病 假在三个月以上或怀孕生产不能按时完成培训任务者,自动留级。 ( 七 ) 病假在三个月以上者,第三个月开始 只发 基本工资1800 元、取消伙食补贴 200 元,直至开始上班。 (八 ) 矿工一天按 100 元扣发,超过五天者扣发全部 工资及补贴 , 并 视 情节终止培训。 (九 ) 当月考核不合格者,只 发放该月 基本工资;轮科期间两个科室考核不合格者,将 终止其培训。 ( 十 ) 工作中 出现服务态度恶劣 (病人有效投诉 ) ,工作责任 心差,或不遵守劳动纪律者,科室投诉到培训部的,视为考核不合格,必须在该科室继续培训一个周期,此培训周期只发放基本工资和补贴。 (十 一 ) 培训过程中, 因严重违反规定出现医疗差错、引发医疗纠纷、造成医疗事故 ,将按照我院《 珠江医院住院医师培训管理办法细则 》及卫生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医学教育临床实践管理暂行规定》给予处罚(包括经济赔偿),该追究刑事责任的移交司 法机关。 (十 二 ) 培训期间,每年进行一次 “优秀住院医师” 评审,工作认真积极,对医院做出突出贡献者,医院将给予奖励。 在留院和推荐工作单位时将优先考虑。 (十 三 ) 住院医师享有同本院职工相同的奖励待遇 ,如:文章奖励、行政奖励、婚育、假期、夜班补助等参照珠江医院相关管理规定或合同内容执行。 六 、附 则 (一) 本规定自 二 00 九年九月三日 下发之日起执行。 以往文件中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二) 本规定适用于医院全体住院医师。 (三)未尽事宜参照珠江医院的相关规定执行。 (四 )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住院医师休假、请假制度 一、休假种类 年休假 :年休假即每年可带薪休息的假期。 凡参加工作时间满一年以上的,均可享受年休假待遇。 ( 1) 休假时间。 参加工作满一年者,每年可享受休假五天(带薪)。 ( 2)一年只能享受年休假、探亲假的一种,当年已享受探亲假的,不再享受年休假。 ( 3)按规定休产假的仍可享受年休假。 ( 4)凡在一年内病假累计超过四十五天,或事假累计超过三十天,或病假、事假累计超过四十天者,当年不再享受年休假。 ( 5)年休假原则上应当一次性安排,经批准也可分段安排,但累计天数不得超过规定的假期。 探亲假:凡工作满一年的 住院医师 ,父母、配偶户口在异地,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指相距在 80 公里以上) , 可享受探望父母、配偶的假期。 ( 1) 住院医师 探望配偶的 , 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 30 天。 ( 2)户口同在一地,而在国内异地工作的,不能享受探亲假。 ( 3)父母、配偶户口在异地,但在本市工作或居住的,不能享受探亲假。 ( 4)已婚人员的父母、配偶不在同一地的,只能享受一种探亲假期。 婚假:经法定程序办理了结婚手续,可享受婚假 5天,晚婚者(即男 25 周岁, 女 23 周岁),增加 10 天。 产假 ( 1)正常产假时间为 90 天(包括产前休假 15 天), 难产的增加 30 天, 在产假期内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增加 产假35 天,实行 晚育的增加产假 15 天(即 24 周岁生育第一胎)。 ( 2)女同志怀孕不满二个月自然流产者,给产假 15 天;怀孕二个月以上(含二个月)不满四个月自然流产者,给产假 30 天;怀孕四个月以上(含四个月)不满七个月自然流产者,给产假 42 天;怀孕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遇死胎、死产或早产不成活者给产假 75 天。 ( 3)自愿终年只生一个孩子者,可在配偶产假期间给男职工 10 天看护假,小孩出生三个月未办 独生子女证的看护假作事 假处理。 丧假:配偶及直系亲属死亡,给予丧假 5 天,需要到外地办理丧事的,可酌情给予往返路程假。 事假:住院医师 本人或家庭有紧急事务需要本人处理而又无其他假期的,可以申请事假,科室要从严掌握( 3天以下由科主任批准、培训部备案, 3天以上由培训部审批)。 病假:病假由预防保健科或指定专科医生开出的病假单方为有效。 二、假期待遇 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产假、丧假期间工资照发。 一个月内事假累计超过 10 天(含 10 天),不享受年终双薪;超过一个月停发工资。 病假在三 个月以内的,工资 照发;病假超 过两 个月的,从第四个月起发放 基本生活费 1500 元。 女医师生产期间,按国家规定享受待遇。 三、批假权限及程序管理 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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