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庹国柱20xx年7月18日昆明内容摘要:

无限责任。 超过基金补偿限额,要由参与单位另外寻求融资渠道。 例如,可以另外发行巨灾风险债券,从财政或者金融机构贷款等。 持续经营原则 政策性农业保险有其重要的政策目标,那就是通过对农业生产风险损失的补偿来保障农业的可持续发展,保证国家的粮食安全。 所以,这种保险必须具有可持续性,建立这个基金,就是为了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可持续发展,所以也就要求这个大灾风险基金具有可持续性。 而商业性农业保险和大灾风险分散制度都可以在利润原则下自由进退,可以不考虑该类业务的可持续性。 (二)大灾风险准备金的建构方式 大灾风险准备金有多重构建方式,可以有多个层级。 例如有的省就建立了省地县三级大灾风险准备金。 这里涉及如下几个重要问题: 管理主体, 即由谁来管理这个基金。 专门机构还是代理机构都可以胜任这个管理职责。 如果要设立专门管理机构,可以像全国社保基金、保险保障基金那样,专门设立“全国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基金”,“某某省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基金”,专司该基金的管理和运用。 当然,不用专门设立机构,充分利用现成的国有“中国财产再保险公司”的技术和人力资源,代为管理和运用全国该基金也是可行的方案。 各省的“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基金”也可以与拟议中的“社保基金”共用一个机构,分别管理和运用该基金。 合理层级, 即设立及各层级的大灾风险基金。 在目前我国分散决策选择农业保险经营模式的条件下,设立省一级和中央一级大灾风险准备金就可以了。 设立省一级大灾风险准备基金,主要解决本省范围内保险公司承担的赔偿责任范围之外一定额度的风险责任,例如,目前有的地方给保险公司设定的赔偿阀值是简单赔付率 160%(北京),200%(浙江)等,超过这个阀值,由政府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付责任。 设立基金的层级不宜过多,层级过多基层基金的资金量不大,管理成本和监督成本很高,资金也不便管理和运用。 基金筹集方式 ,即基金由谁出资。 对于中央一级的大灾风险准备金 ,由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作为主要筹资人。 但是各自出资额度是一个需要研究的问题,可以考虑在确定基金规模的前提下,中央政府承担 50%60%,其余 40%50%由各省根据各自农业保险经营风险大小和财政能力按一定比例分担。 考虑到基金规模的大小,基金筹集不可能一次到位,则可以采取逐年注资,规模达到预定规模,如果没有发生赔付,就可以停止注资。 如果发生赔付,可以根据基金缺口,逐年或一次性注资到位。 供款 供款 可以 供款 补偿 分摊 或 交保费的 赔款 交再保险费 超赔 Ⅱ 一定比例 超赔 Ⅰ 补偿 交保费 图 2 ,大灾风险准备金组织结构示意图 中央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基金 省 级农业保险大灾风险 基金 直保公司 投 保 农 户 中央财政 商业再保险 省级财政 对于省级大灾风险准备基金 ,可以有三种思路,第一种是完全由政府筹集 ,像目前北京、上海那样的设计;第二种是政府和保险公司共同筹资,例如,政府每年拿出一定数额,各家保险公司再将每年赔付结余的一定比例贡献出来,共同形成这个基金,类似于内蒙古自治区正在设计的那样(各公司贡献每年经营结余的 5%);第三种思路是主要从保费中提取,具体比例由各省主管部门和保险公司协商确定 (例如,提取保费的 5%)。 有两个问题需要说明,第一个问题是在上述制度安排下 ,股份制保险公司层面购买再保险之后,就不一定要再建立本公司的大灾风险准备金了,综合性保险公司在各省的分公司纳入该省的大灾风险管理制度,至于总公司层面还要不要积累本公司的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准备金由各总公司自行决定。 第二个问题是合作互助和社团性质的保险机构要根据保监会的组织和业务规定,另行做出相应的大灾风险管理制度安排。 (一)测算的具体目标和基本假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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