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法与审计法概论内容摘要:

包括 审计组织 和 被审计单位。 审计法律关系内容 :就是审计法律关系主体依法享有的权利及承担的义务。 审计机关享有的权利是一种职权,被审计单位承担的是一种责任。 审计法律关系客体 :就是审计法律关系内容(即权利和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有时也说成 “ 事物 ” )。 包括被审计单位的财政预算、财务计划、决算,会计报表,有关资料和文件,资产,经济活动等具体对象。 审计法的性质 ( 1)审计是一种监督工具。 ( 2)审计监督是国家加强财政经济宏观控制和管制的基本手段之一。 ( 3)审计监督具有明的确目的和要求。 ( 4)审计监督必须依法进行。 审计法的作用 ( 1)规范审计行为和审计活动,强化国家的审计监督;( 2)维护国家财政经济秩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保障国民经济和社会健康发展;( 3)促进廉政建设。 end 二、审计法存在的缺陷 审计法体系方面的缺陷  我国审计主要法规的制定始于 1982年。 1988年国务院颁布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条例 》 ; 1990年国家审计署法规司和中国内部审计学会先后制定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标准 》 (初稿)和 《 内部审计标准 》 (试行); 1993年 10月 《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 》 颁布实施; 1995 年 1 月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 开始实施; 1996年 1月起独立审计准则第一批开始实施; 1997年 1月起独立审计准则第二批开始实施。 2020年 1月新审计准则开始运行,尽管如此这些法规之间的衔接问题仍不容忽视。  如: 《 审计法 》 包含的审计种类不明确, 《 注册会计师法 》 制定的依据不明确, 《 审计法 》 与 《 注册会计师法 》 之间的关系没有理顺, 《 审计法 》 没有明确“独立审计”的定义, 《 注册会计师法 》 中也未提及“独立审计”, 三、中美审计法的对比分析 国家审计制度作为行政监督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种上层建筑,必然要受到国家生产力水平、社会体制与管理模式、体制和法律制度、文化传统与水平等社会环境因素的影响。 中美两国在上述社会环境因素方面存在着差别,使得中美国家审计制度也存在不少的差异 ( 1)审计机构的隶属模式  中国的最高国家审计机关 —— 审计署隶属于国务院 ,审计署对其负责并报告工作,中国的国家审计制度属于“行政模式”的国家审计制度。 根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 第 9 109条以及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 第 2条规定,国家实行审计监督制度,国务院设立审计署,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审计机关。 根据 《 审计法 》 第 28条的规定,中国国家审计机构实行统一领导、分级审计的管理体制。  美国的最高审计机关 —— 审计总署 ( The Government Accountability Office,直译为政府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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