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金银业务的核算内容摘要:
转账的会计分录为: 借:贵金属 黄金户 贷:现金 17 对于厂矿生产和冶炼副产的金银,“三废”回收及清仓金银,可由人民银行直接收购。 但是,由于交售金银的单位一般都在商业银行开户,因此,价款要通过商业银行备付金账户记载,再由商业银行转入交售单位存款账户。 人民银行的会计分录为: 借:贵金属 收兑金银户 贷: XX银行存款 商业银行收到人民银行的收帐通知后,办理转账的会计分录为: 借: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贷: XX存款 XX单位户 18 第三节 金银配售、上售和调拨的核算 一、金银配售业务的核算 二、金银上售业务的核算 三、金银调拨业务的核算 19 一、金银配售业务的核算 . (一)配售计划指标的审批与下达 (二)配售金银业务的核算 20 (一 )配售计划指标的审批与下达 配售金银,应在上级行批转的配售计划额度内供应。 凡需使用金银的单位,必须按照金银管理条例和实施细则的规定,根据节约使用金银的原则,编制年度使用金银计划,经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在每年 10月底以前,向当地中国人民银行或代办行提出下年度金银使用的申请。 代办行应将各单位的年度使用金银计划转报中国人民银行。 各地中国人民银行对各单位年度使用金银计划 ,必须根据有关的生产计划、金银消耗定额和原有库存等情况,进行认真审查,然后将配售计划逐级上报总行审批。 21 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平衡后,逐级下达年度金银配售指标。 该指标当年有效,跨年作废。 各行应根据上报批准的配售计划,按当时配售价格出售金银。 同时,按配售价格和联行调拨价,计算出价差,将金银价款及价差分别列账。 对代办行出售的金银,由中国人民银行按照调拨价调拨。 金银出售后,中国人民银行按调拨价付给代办行 5‰ 手续费。 所占商业银行的资金,中国人民银行不再支付利息。 代办行在办理金银出售业务中,由于价格原因发生的收益和亏损,代办行可以逐笔或定期集中划给委托的中国人民银行。 22 (二)配售金银业务的核算 单位要求配售时,必须提出有关证明文件,经银行负责人批准后,办理配售手续。 经办人员应当按当时国家配售金银的牌价,计算出配售金银的金额,并填制“配售金银计价单”一式四联。 待价款收妥后,将第一联计价单连同金银交购买单位作报销凭证;第二联计价单由金银(出纳)部门留存,据以填制金银出库票,登记金银库存簿;第三联计价单按“调拨价款”栏数额,记“贵金属”科目账;第四联计价单代贷方传票或借方传票的附件。 23 即将配售价高于调拨价的 差价收入 以 蓝字 填入计价单的“买卖收益”栏,作营业收入科目“金银买卖收入”户贷方传票的附件; 或将配售价低于调拨价的 差价支出 以 红字 填入计价单“买卖收益”栏,作另制的营业收入科目“金银买卖收入”户借方传票的附件。 其核对关系如下 : 配售价=调拨价 +买卖收益 -买卖损失 24 配售金银的会计分录如下:。第六章金银业务的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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