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解析(doc内容摘要:

资料等,对于在用无资料的 压力管道,应绘制分布图并标出管子材质、直径、介质、工作压力和温度等。 在用压力管道由所在地的地(市)级或其委托的县级劳动行政部门进行登记的要求,其目的是便于安全监察工作。 登记材料可以是表格形式,其基本内容应包括:使用单位名称、地址、管道名称(或编号)、管子材质、直径、长度、介质、最高工作压力、工作温度、敷设方式和投入运行日期等,新建压力管道还应增加监督检验证书。 (五)款规定使用单位应对压力管道操作人员和检查人员进行安全技术培训,由地市级劳动行政部门负责考核与发证。 因为 19%的事故是由于上述人员缺乏 必要的安全技术知识造成的,通过上述工作可以大大降低压力管道事故。 培训主要内容应包括有关的工艺和安全技术基本知识、操作规程、有关规章制度、事故预防与处理等。 (六)款规定使用单位要制定压力管道定期检验计划和安排其他附属设施的定期检验和检修工作。 其中对于国家和部门没有规定检验周期和检验项目的压力管道,由使用单位根据压力管道的使用情况确定检验周期和检验项目。 (七)款规定使用单位对本单位重大管道事故隐患应以书面形式上报。 本款的重大事故隐患是《重大事故隐患管理规定》(劳部发 [1995]322 号)中所指重大事 故隐患。 这种重大事故隐患一旦发生事故,则损失或影响很大,又由于这种 重大事故隐患整改往往不是一个单位能解决的,所以使用单位有责任以书面形式上报省级以上主管部门和省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 (八)款对输送可燃、易爆或有毒介质的压力管道提出了应建立巡线检查制度,制定应急措施和救援方案的要求。 这里说的有毒介质是指 GB5044《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中规定毒性程度为极度危害与高度危害介质,这里说的可燃、易爆介质是指《规定》第三条(二)款所规定的火灾危险性甲、乙类介质。 对输送毒性程度为极度危害介质和火灾危险性为甲 类介质管道,要根据使用单位安全生产的实际情况来决定是否建立抢险队伍。 (九)款中的“有关规定”是指《国务院关于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 1989 年 3 月 29 日国务院第 34 号)、《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 1991 年 3 月 1 日国务院令第 75 号)和《锅炉压力容器及压力管道事故报告办法》。 事故发生的使用单位一定要总结经验教训,做到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有关人员没有接受教育不放过和没有采取整改措施不放过等三个不放过,以防止事故的发生。 (十)款规定上述(一)至(九)款未作规定的,但其他有关文件规定 的应负责的其他压力管道安全管理工作。 第九条 压力管道管理人员、检查人员和操作人员应严格遵守有关安全法律、法规、技术规程、标准和企业的安全生产制度。 本条是要求使用单位的压力管道管理人员、检查人员和操作人员要遵章守纪。 因为由于安全管理原因造成的事故中,约有 41%的事故是由于违章指挥、违章操作和违反劳动纪律造成的。 第三章 安全监察 从劳动安全监察角度说,为了保障压力管道安全运行,减少事故,劳动行政部门的职责是什么。 应该做哪些工作,在安全监察工作中如何发挥主管部门的作 用,对压力管道的设计、制造 、安装、检验等单位的要求是什么,以及如何针对三种管道的共性与个性提出不同的要求。 为明确上述问题,《规定》专设了第三章 安全监察。 第一节一般规定就是针对三种管道的共性而设的,该节的规定适用于对三种管道的安全监察,第二、三、四节要求分别适用于工业管道、公用管道和长输管道的要求。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条 压力管道的设计单位应取得省级以上有关主管部门颁发的设计资格证,并报省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压力管道设计单位应对所设计的压力管道安全技术性能负责。 本条明确了对三种压力管道设计单位资格的管理 办法。 取得省级主管部门颁发的压力管道设计资格证书的设计单位,到省级劳动行政部门备案;取得部级主管部门颁发的压力管道设计资格证书的设计单位,到劳动部备案。 未经备案的压力管道设计单位,不准从事压力管道设计工作,备案资料必须包括:压力管道设计资格证书的副本、反映设计单位基本情况及压力管道设计历史的书面材料等,接受备案后,劳动行政部门进行设计资格编号并发经备案标记印模,该印模应盖在设计总图上,设计资格编号的办法和印模的格式在有关法规中统一规定。 本条还规定压力管道设计单位应对所设计的压力管道安全技术性能负 责。 其含义一是要求设计单位对所从事的压力管道设计工作认真负责,二是如果因设计问题而出现事故,则设计单位要对此承担行政的、经济的或法律的责任。 第十一条 压力管道用管子、管件、阀门、法兰、补偿器、安全保护装置等产品制造单位(以下简称制造单位)应向省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或省级劳动行政部门授权的地(市)级劳动行政部门申请安全注册。 安全注册的审查工作由劳动部会同同级有关主管部门认可的评审机构进行。 制造单位应对其产品安全质量负责。 产品投产前应进行型式试验。 劳动部负责型式试验单位的资格审查与批准,并 颁发型式试验单位资格证书。 压力管道元件的制造是保证其安全的一个重要环节,制造压力管道元件的单位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具有法人资格,持有工商营业执照; 2.能满足所申请级别压力管道元件制造所要求的技术力量、工装设备、检测手段、工艺文件以及质量管理制度等; 3.有所申请范围内的压力管道元件生产历史; 4.按有关规定接受有资格的监检单位对其生产的产品实行监检。 本规定明确了对制造单位的管理办法。 申请安全注册的程序是: 1.由制造单位按有关规定向规定的劳动行政部门 提交申请报告; 2.劳动行政部门受理后,由受理的劳动行政部门委托有资格的评审机构对制造单位进行评审; 3.评审机构接受委托,按有关规定要求进行评审,并委托有资格的型式试验单位进行型式试验。 上述工作结束后,出具检验报告; 4.评审合格的制造单位,持评审报告到申请受理的劳动行政部门办理注册手续; 5.审查合格后,由受理安全注册的劳动行政部门向制造单位颁发《压力管道元件制造单位安全注册证书》,并授予“安全标记钢印”。 安全注册证书和安全标记钢印的格式由劳动部统一规定。 取得安全注册证书的制造单位,必须 在产品上标注安全标记。 无安全标记的产品,使用单位不能使用。 对取得安全注册的制造单位及其产品制造过程应进行抽查。 从而控制假冒伪劣产品进入使用环节。 评审机构是独立于压力管道设计、制造、安装、使用和修理改造等单位的非 政府机构。 能申请成为评审机构的应是与压力管道工作有关的协会、科研机构以及检验单位。 对评审机构和从事评审工作的评审员也要进行审查、批准。 审查工作由国务院有关部委代表组成的认证委员会组织实施。 评审机构和评审员的资格证书由劳动部颁发。 对制造过程进行监督与实行安全标记的管理办法与国际通用的作法是一致的。 制造单位应对其产品安全质量负责,当因制造安全质量问题而造成事故时,制造单位应对此承担行政的、经济的和法律的责任。 第十二条 压力管道安全单位必须持有劳动行政部门颁发的压力管道安装许可证。 压力管道安装单位资格认可的评审工作,由劳动行政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认可的评审机构进行。 压力管道安装许可证由劳动部统一印制,并分别由劳动部和省级劳动行政部门颁发。 压力管道安装单位应对其所安装施工的压力管道工程安全质量负责。 据有关资料统计,在压力管道的事故中,因安装质量差而引起的事故占压力管道总 事故数的 18%,有些使用单位对以前安装的在用压力管道进行检验,焊缝合格率最高为 60%,一般的合格率仅为 20%左右,有些管道由于焊缝合格率太低无法修理、只能整条管道更换掉。 安装质量问题是由多方面原因造成的,其中主要的原因是安装单位的资格管道问题。 因此,为了提高安装安全质量,使新建、扩建、改建压力管道“优生”,本条规定压力管道安装单位必须持有劳动行政部门颁发的压力管道安装许可证。 对安装环节的管道力度是很大的,其原因:一是目前我国的设计、制造管理较混乱,预计在短期内不会得到解决,强化安装这一环节可以控制一些未经审 批的设计图样及假冒伪劣产品进入安装环节。 二是由于压力管道(特别是城市燃气管道和长输管道)有很多是隐蔽工程,检验难度大且 耗资巨大,如果保证了安装的质量,则既保证了管道运行的安全性,又省去了许多检验费。 压力管道安全许可证要按管道的危险程度分成若干个级别,长输管道和最高级别工业、公用管道的安装许可证由劳动部颁发,其余级别的安装许可证由省级劳动行政部门颁发。 安装许可证级别的具体划分方法由其他文件明确。 取得压力管道安全许可证的单位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具有法人资格,持有工商营业执照; 2.能满足所申 请级别压力管道安装所要求的技术力量、工装设备、检测手段、技术工文件以及质量管理制度等。 ; 4.按有关规定接受有资格的单位实行监督检验。 长输管道和最高级别工业、公用管道安装单位资格认可的评审工作,由劳动部、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代表组成的资格认证委员会认可的评审机构进行;其余级别安装单位资格的评审工作,由省级劳动行政部门、省级有关主管部门代表组成的资格认证委员会认可的评审机构进行。 安装单位资格认可程序是: 1.申请长输管道和最高级别工业、公用管道安装资格的安 装单位,向劳动部提交申请报告。 申请其他级别工业、公用管道安装资格的安装单位,向省级劳动行政部门提交申请报告; 2.由受理申请的劳动部或省级劳动行政部门分别委托相应的有资格的评审机构对安装单位进行评审; 3.评审机构接受委托后,按有关规定要求进行评审,并出具评审报告; 4.经评审合格的安装单位,持评审报告到受理申请的劳动行政部门办理领取安装许可证手续; 5.审查合格后,由受理申请的劳动行政部门向压力管道安装单位颁发《压 力管道安装许可证》。 压力管道安装许可证由劳动部统一印制。 安 装单位应对其所安装施工的压力管道工程安全质量负责,当因安装安全质量总是而造成事故时,安装单位对此应承担行政的、经济的和法律的责任。 第十三条 新建、扩建、改建的压力管道应由有资格的检验单位对其安装质量进行监督检验;在用压力管道应由有资格的检验单位进行定期检验。 检验单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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