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城市综合管理局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标准试行内容摘要:

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工程监理的;(六)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七)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八)未按照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的。 责令改正,处 2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轻 未造成危害后果,且限 期内自行改正的。 处以 20万元以上 30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未造成危害后果,逾期未改正的。 处以 30万元以上 40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已造成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其他危害后果的。 处以 40万元以上 50万元以下罚款。 8 33 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 57 条: 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 ,处工程合同价款 1%以上 2%以下的罚款。 较轻 立即停止施工,限期内改正的。 处 工程合同价款 1%以上 %以下的 罚款。 严重 逾期未改正仍强行施工的。 处 工程合同价款 %以上 2%以下的 罚款。 34 建设单位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 58 条: 建设单位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 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 2%以上4%以下的罚款 较轻 建设单位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 处工程合同价款 2%罚款。 一般 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 处工程合同价款 2%以上 3%以下罚款。 严重 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 处工程合同价款 3%以上 4%以下罚款。 35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 59 条: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 责令改正,处 1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轻 限期内进行移交的 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 罚款。 一般 再次督促仍不移交的 处 3 万元以上 7 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拒不移交的(督促三次以上) 处 7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 36 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 60 条: 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 1 倍以上 2 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 2%以上 4%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 降低资质等级; 情节严重的, 吊销资质证书 ,没收违法所得。 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依 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 吊销资质证书 , 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较轻 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的。 对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 1 倍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 2%的罚款。 一般 拒绝停止违法行为,造成一般安全质量事故的。 对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 1 倍以上 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 3%以下 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 降低资质等级。 严重 拒绝停止违法行为,造成较大或以上安全质量事故的。 对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 倍以上 2 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3%以上 4%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资质证书;没收违法所得。 37 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 较轻 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的。 对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 1 倍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 2%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一般 拒绝停止违法行为,造成一般安全质量事故的。 对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 1 倍以上 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 9 2%以上 3%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严重 拒绝停止违法行为,造成较大或以上安全质量事故的。 对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 倍以上 2 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3%以上 4%以下的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 38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 较轻 立即停止违法行 为,消除影响的。 对勘察、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和监理酬金 1 倍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 2%的罚款;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一般 拒绝停止违法行为,造成一般安全质量事故的。 对勘察、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和监理酬金 1 倍以上 倍以上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 2%以上 3%的罚款;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严重 拒绝停止违法行为,造成较大或以上安全质量事故的。 对勘察、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 的勘察费、设计费和监理酬金 倍以上 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 3%以上 4%以下的罚款;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39 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 61 条: 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 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 1 倍以上 2 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 2%以上4%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 降低资质等级 ,情节严 重的, 吊销资质证书。 较轻 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的。 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 1 倍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2%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 一般 拒绝停止违法行为,造成一般安全质量事故的。 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 1 倍以上 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 2%以上 3%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 降低资质等级。 严重 拒绝停止违法行为,造成较大或以上安全质 量事故的。 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 倍以上 2 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 3%以上 4%以下的 10 罚款; 吊销资质证书。 40 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的或者违法分包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 62 条第 1款: 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的或者违法分包的。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 25%以上 50%以下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 以上 1%以下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 资质证书 较轻 限期内自行改正,配合调查,消除影响的。 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 25%以上 35%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 %以上 %以下的罚款 一般 限期内自行改正,但不配合调查、消除影响的。 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 35%以上 45%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 %以上 %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 严重 逾期未改正,造成工程安全事故或其他危害后果的。 没收违法所得;对勘 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 45%以上 50%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 %以上 1%以下的罚款;吊销资质证书。 41 工程监理单位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 62 条第 2款: 工程监理单位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 25%以上 50%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较轻 限期内自行改正,配合调查,消除影响的。 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 25%以上 35%以下的罚款。 一般 限 期内自行改正,但不配合调查、消除影响的。 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 35%以上 45%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 严重 逾期未改正,造成工程安全事故或其他危害后果的。 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 45%以上50%以下的罚款;吊销资质证书。 42 勘察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的;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设计单位制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的;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 63 条: 勘察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 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的;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设计单位制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的;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 责令改正,处 10 万元以上 3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 降低资质等级 ,情节严重的, 吊销资质证书。 较轻 未造成工程质量事故,并能采取有效补救措施自行改正的。 处 10 万元以上 15 万元以下 罚款。 一般 造成工程质量事故,限期内自行改正的。 处 15 万元以上 25 万元以下 罚款 ;责令停业整顿, 降低资质等级。 严重 造成 严 重 工程质量事故 , 拒不改正的的。 处 25 万元以上 30 万元以下 罚款 ;吊销资质证书。 43 建筑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其他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行为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 64 条: 建筑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其他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行为的。 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 2%以上 4%以下的罚较轻 未造成危害后果,并能自 行改正的。 工程合同价款 2%的罚款 一般 未造成危害后果,但限期内不自行改正的。 工程合同价款 2%以上 3%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除低资质等级。 严重 造成危害后果或拒不改正的。 工程合同价款 3%以上 4%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资质证书。 11 款,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44 施工单位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 65 条: 施工单位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 、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 责令改正,处 10 万元以上 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较轻 未造成危害后果,立即取样检测,采取有效补救措施的 处 10 万元 罚款。 一般 已造成危害后果但积极补救的 处 10 万元以上 15 万元以下 罚款。 严重 拒不改正的 处 15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 罚款;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 45 建筑施工企业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 66 条: 建筑施工企业不履行保修义务或 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 责令改正,处 10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轻 建筑施工企业拖延履行保修义务,限期内改正的。 处 10 万元罚款。 一般 建筑施工企业拖延履行保修义务,限期内未改正的。 处 10 万元以上 15 万元以下 罚款。 严重 建筑施工企业拒不履行保修义务且拒不改正的。 处 15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 罚款。 46 工程监理单位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 67 条: 工程监理单位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 合格签字的,责令改正,处 50 万元以上 100 万元以下的罚款, 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 ,没收违法所得。 较轻 未造成危害后果,并能自行改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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