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职权分解统计表内容摘要:

或者因合并、分立而设立新的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单位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到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 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单位变更地址、法定代表人 或者主要负责人或者终止经营活动,从事音像制品零售、出租经营活动的个人变更业务范围、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到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向原批准的文化行政部门备案。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部门、文化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二)音像制品出版、制作、复制、批发、零售、出租单位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业务范围等,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审批、备案手续的; 执法程序 立案 调查 告知 审批决定 送达 执行 实施机构 市文化市场稽查队 执法岗位 稽查队所有人员 备 注 19 行政职权分解统计表 填表单位 : 淮南市文化局 (盖章) 填表时间 : 职权类别 行政处罚 职权名称 对音像出版单位未在其出版的音像制品及其包装的 明显位置标明本条例规定的内容的 行为的 处罚 法定依据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 具体条款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十二条:音像出版单位应当在其出版的音像制品及其包装的明显位置,标明出版单位的名 称、地址和音像制品的版号、出版时间、著作权人等事项;出版进口的音像制品,还应当标明进口批准文号。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部门、文化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三)音像出版单位未在其出版的音像制品及其包装的明显位置标明本条例规定的内容的; 执法程序 立案 调查 告知 审批决定 送达 执行 实施机构 市文化市场稽查队 执法岗位 稽查队所有人员 备 注 20 行政职权分解统 计表 填表单位 : 淮南市文化局 (盖章) 填表时间 : 职权类别 行政处罚 职权名称 对音像出版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送交样本的 行为的 处罚 法定依据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 具体条款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音像出版单位应当自音像制品出版之日起 30日内向国家图书馆、中国版本图书馆和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免费送交样本。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部门、文化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 可证: (四)音像出版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送交样本的; 执法程序 立案 调查 告知 审批决定 送达 执行 实施机构 市文化市场稽查队 执法岗位 稽查队所有人员 备 注 21 行政职权分解统计表 填表单位 : 淮南市文化局 (盖章) 填表时间 : 职权类别 行政处罚 职权名称 对音像复制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留存备查的材料的 行为的 处罚 法定依据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 具体条款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 第二十三条第二款:音像复制单位自完成音像制品复制之日起 2年内,保存委托合同和所复制的音像制品的样本以及验证的有关证明文件的副本,以备查验。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部门、文化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六) 音像复制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留存备查的材料的。 执法程序 立案 调查 告知 审批决定 送达 执行 实施机构 市文化市场稽查队 执法岗位 稽查队所有人员 备 注 22 行政职权分解 统计表 填表单位 : 淮南市文化局 (盖章) 填表时间 : 职权类别 行政处罚 职权名称 对批发、零售、出租、放映非音像出版单位出版的音像制品 或者非音像复制单位复制的音像制品 行为的 处罚 法定依据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 具体条款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音像制品批发单位和从事音像制品零售、出租等业务的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经营非音像出版单位出版的音像制品或者非音像复制单位复制的音像制品, …… 第四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 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 1 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 5 倍以上 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 1万元的,并处 1万元以上 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一)批发、零售、出租、放映非音像出版单位出版的音像制品或者非音像复制单位复制的音像制品的。 执法程序 立案 调查 告知 审批决定 送达 执行 实施机构 市文化市场稽查队 执法岗位 稽查队所有人员 备 注 23 行政职权分解统计表 填表单位 : 淮南市文化局 (盖章) 填表时间 : 职权类别 行政处罚 职权名称 对批发、零售、出租、放映供研究、教学参考或者 用于展览、展示的进口音像制品行为的处罚 法定依据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 具体条款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 1 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 5倍以上 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 1万元的,并处 1万元以上 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 严重的,并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三)批发、零售、出租、放映供研究、教学参考或者用于展览、展示的进口音像制品的。 执法程序 立案 调查 告知 审批决定 送达 执行 实施机构 市文化市场稽查队 执法岗位 稽查队所有人员 备 注 24 行政职权分解统计表 填表单位 :淮南市文化局 (盖章) 填表时间 : 职权类别 行政处罚 职权名称 对音像出版单位出版未经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批准进口 的音像制品行为的处罚 法定依据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 具体条款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 1 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 5倍以上 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 1万元的,并处 1万元以上 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四)音像出版单位出版未经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批准进口的音像制品的。 执法程序 立案 调查 告知 审批决定 送达 执行 实施机构 市文化市场稽查队 执法岗位 稽查队所有人员 备 注 25 行政职权分解统计表 填表单位 : 淮南市文化局 (盖章) 填表时间 : 职权类别 行政处罚 职权名称 对从事光盘复制的音像复制单位复制光盘,使用未蚀刻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 核发的激光数码储存片来源识别码的注塑模具行为的处罚 法定依据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 具体条款 第二十五条:从事光盘复制的音像复制单位复制光盘,必须使用蚀刻有国务院出版行政部 门核发的激光数码储存片来源识别码的注塑模具。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部门、文化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六) 从事光盘复制的音像复制单位复制光盘,使用未蚀刻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核发的激光数码储存片来源识别码的注塑模具的。 执法程序 立案 调查 告知 审批决定 送达 执行 实施机构 市文化市场稽查队 执法岗位 稽查队所有人员 备 注 26 行政职权分解统计表 填表单位 : 淮南市文化局 (盖章) 填表时间 : 职权类别 行政处罚 职权名称 对批发、零售、出租或者放映未经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 批准进口的音像制品的行为的处罚 法定依据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 具体条款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 1 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 5倍以上 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 1万元的,并处 1万元以上 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责令 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二) 批发、零售、出租或者放映未经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批准进口的音像制品的 执法程序 立案 调查 告知 审批决定 送达 执行 实施机构 市文化市场稽查队 执法岗位 稽查队所有人员 备 注 27 行政职权分解统计表 填表单位 : 淮南市文化局 (盖章) 填表时间 : 职权类别 行政处罚 职权名称 对擅自开展美术品进出口经营活动或者涉外商业性美术品展览活动行为的处罚 法定依据 《美术品经营管理办法》 具体条款 第七条:从事美术品进出口经营活动,应当向文化部提出申请。 第八条:文化部在受理申请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申报单位持文化部的批准文件办理进出境手续。 第九条:涉外商业性美术品展览活动,应当由具备进出口资格的经营单位主办。 主办单位应当在展览前 30日,向举办地省级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第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九条规定,擅自开展美术品进出口经营活动或者涉外商业性美术品展览活动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 5000元 以上 30000元以下罚款。 执法程序 立案 调查 告知 审批决定 送达 执行 实施机构 市文化市场稽查队 执法岗位 稽查队所有人员 备 注 28 行政职权分解统计表 填表单位 : 淮南市文化局 (盖章) 填表时间 : 职权类别 行政处罚 职权名称 对美术品经营者经营活动违反公序良俗行为的处罚 法定依据 《美术品经营管理办法》 具体条款 第十二条:禁止经营含有以下内容的美术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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