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r[法律资料]gb7258-20xx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内容摘要:
方向盘,与挂车连在一起组成的折腰转向式运输机组。 轮式专用机械车 roller mobile machinery shop for special purpose 有特殊结构和专门功能,装有橡胶车轮可以自行行驶,最高设计车速大于 20km/h 的轮式工程机 械,如装 载机、平地机、挖掘机、铲车、推土机等,但不包括叉车。 4 整车 整车标志 机动车在车身前部外表面的易见部位上应至少装置一个能永久保持的商标或厂标。 机动车应至少装置一个能永久保持的产品标牌,该标牌的固定、位置及型式应符合 GB/T 18411 的规定,组成拖拉机运输机组的拖拉机的标牌的固定、位置及型式应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若使用符合 QC/T 659— 2020 附录 A 规定的特殊情况下的标识和标签系统(柔性标牌),则其项目内容应采用蚀刻 方式,使用的粘接剂应为压力敏感型。 产品标 牌的具体位置应在产品使用说明书中指明。 改装车不应拆 改原底盘的产品标牌。 机动车均应在产品标牌上标明品牌、整车型号、制造年月、生产厂名及制造国,各类机动车产品标牌应标明的其它项目见表 1。 产品标牌上标明的内容应规范、清晰耐久且易于识别,项目名称均应有中文名称。 表 1 各类机动车产品标牌应补充标明的项目 机动车类型 应补充标明的项目 汽车 a 乘用车 b、 客车 c 车辆识别代号、发动机型号、发动机排量、发动机最大净功率或额定功率、最大设计总质量(以下简称为“总质量”)、乘坐人数(乘员数) 货车 d 车辆识别 代号、发动机型号、发动机最大净功率或额定功率、总质量、整车整备质量(以下简称为“整备质量”)、最大设计牵引质量 半挂牵引车 车辆识别代号、发动机型号、发动机最大净功率或额定功率、整备质量、牵引座最 大设计静载荷、最大设计牵引质量 摩托车及轻便摩托车 e 车辆识别代号、发动机型号、发动机排量或最大净功率、整备质量 组成拖拉机运输机组的拖拉机 出厂编号、发动机型号、发动机标定功率、使用质量、最大设计牵引质量 轮式专用机载车 车架号、发动机型号、发动机标定功率、整备质量、最高设计车速 挂车 车辆识别代号 f、总质量、整备质量 a 电动汽车还应标明电动动力系统净功率和直流或交流标称电压。 b 乘用车具备牵引功能时还应标明最大设计牵引质量。 c 客车可不标发动机排量。 d 货车没有牵引功能时可不标最大设计牵引质量。 e 正三轮摩托车还应标明装载质量或乘坐人数,两轮摩托车及轻便摩托车可不标车辆识别代号。 f 牵引杆挂车和中置轴挂车在未采用统一的车辆识别代号之前应标明车架号。 汽车、摩托车及轻便摩托车、半挂车必须具有车辆识别代号,其内容和构成应符合 GB 16735 的 规定;应至少有一个 车辆识别代号打刻在车架(无车架的机动车为车身主要承载且不能拆卸的部件)上, GB 7258— 2020 打刻位置应尽量位于前部右侧,如受结构限制也可打刻在其它部位。 打刻的车辆识别代号应易见且易于 拓印,其字母和数字的字高不应小于 ,深度不应小于 ;对于摩托车及轻便摩托车,打刻 的车辆识别代号的字母和数字的字高不应小于 ,深度不应小于 mm。 其它机动车应在相应位置打刻易见且易于拓印的整车型号和出厂编号,型号在前,出厂编号在后,在出厂编号的两端应打刻起止标记;打刻的整车型号和出厂编号字高为 mm,深 度不应小于。 车辆识别代号(或整车型号和出厂编号)打刻的具体位置应在产品使用说明书中指明,一经打刻不允许更改、变动。 同一辆机动车的车架(无车架的机动车为车身主要承载且不能拆卸的部件)上,不允许既打刻车辆识别代号,又打刻整车型号和出厂编号;同一辆车上标识的所有车辆识别代号内容应相同。 发动机型号和出厂编号应打刻(或铸出)在气缸体上且应能永久保持,在出厂编号的两端应打 刻起止标记(没有打刻起止标记的空间时可不打刻);若打刻(或铸出)的发动机型号和出厂编号不易 见,则应在发动机易见部位增加能 永久保持的发动机型号和出厂编号的标识;若采用符合 QC/T 659— 2020 附录 A 规定的特殊情况下的标识和标签系统(柔性标签),则其项目内容应采用蚀刻方式,使用 的粘接剂应为压力敏感型。 摩托车及轻便摩托车应在发动机的易见部位铸出商标或厂标,发动机出厂编 号应打刻在曲轴箱易见部位,在出厂编号的两端应打刻起止标记(没有打刻起止标记的空间时可不打 刻)。 发动机出厂编号的具体位置应在产品使用说明书中指明。 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的标志应符合 GB 13392 的规定。 外廓尺寸 汽车及汽车列 车、挂车的外廓尺寸应符合 GB 1589— 2020 的规定,摩托车及轻便摩托车、拖拉机运输机组的外廓尺寸限值见表 2。 表 2 摩托车及轻便摩托车、拖拉机运输机组外廓尺寸限值 单位为米 机 动 车 类 型 长 宽 高 长 宽 高 摩 托 车 及 轻便摩托车 两轮摩托车 ≤ ≤ ≤ 边三轮摩托车 ≤ ≤ ≤ 正三轮摩托车 ≤ ≤ ≤ 两轮轻便摩托车 ≤ ≤ ≤ 三轮轻便摩托车 ≤ ≤ ≤ 拖拉机运输机组 轮式拖拉机运输机组 ≤ a ≤ a ≤ a 手扶拖拉机运输机组 ≤ ≤ ≤ a 对标定功率大于 58 kW 的运输机组长度限值为 ,高度限值为。 后悬 客车及封闭式车厢(或罐体)的机动车后悬不允许超过轴距的 65%。 对于专用作业车和轮式专用机械车,在保证安全的情况下,其后悬可按客车后悬要求核算,其它机动车后悬不允许 超过轴距的 55%。 机动车的后悬均不应大于。 注:对于多轴机动车,其轴距按第一轴至最后轴的距离计算(对铰接客车按第一轴至第二轴的距离计算),后悬从最后一轴的中心线往后计算。 对于客车,后悬以车身外蒙皮尺寸计算,如后保险杠突出于后背外蒙皮,则以后保险杠尺寸计 算,不计后尾梯。 轴荷和质量参数 汽车及汽车列车、挂车的轴荷和质量参数应符合 GB 1589— 2020 的规定。 机动车在空载和满载状态下,整备质量和总质量应在各轴之间合理分配,轴荷应在左右车轮之 间均衡分配。 边三轮摩托车处于空载及满载状态时,边车车轮轮荷应分别为整备质量及总质量的 35% 以下。 核载 质量参数核定 机动车最大允许总质量依据发动机功率、最大设计轴荷、轮胎的承载能力及正式批准的技术 GB 7258— 2020 文件进行核算后,从中取最小值核定。 机动车在空载和满载状态下,转向轴轴荷(或转向轮轮荷)与该车整备质量和最大允许总质 量的比值不允许小于: —— 乘用车 30% —— 三轮汽车、正三轮摩托车 18% —— 其它机动车 20% 注:对于铰接列车,应在空载和满载状态下 对牵引车部分进行核算;对于铰接客车,应在空载和满载状态下对前车进行核算。 汽车或汽车列车驱动轴的轴荷不允许小于汽车或汽车列车最大允许总质量的 25%。 货车列车的挂车的最大允许装载质量不允许大于货车的最大允许装载质量。 轮式拖拉机运输机组的挂拖质量比(挂车最大允许总质量与拖拉机使用质量之比)不允许大 于 3。 乘用车乘坐人数核定 前排座位按乘客舱内部宽度(系指驾驶员两侧门窗下缘,并在车门后支柱内侧量取)不小于 1200mm 时核定 2 人,不小于 1650mm 时核定 3 人。 除前排座位外的其它排座位,按座垫中间位置测量的乘客舱内部宽度,在能保证与前一排座位的间距不小于 650mm 且座垫深度不小于 400mm 时,每 400mm 核定 1 人。 客车乘员数核定 按乘员质量核定:按 GB/T 12428 确定。 按座垫宽和供站立乘客用的地板面积核定:座垫宽按每 1 人不小于 400 mm 核定;按站立乘 客用的地板面积计算:城市公共汽车及无轨电车按每 1 人不小于 ㎡ 核定,其它城市客车按每 1 人不小于 ㎡ 核定,长途客车和旅游客车及车长不大于 6m 的客车不允许核定站立人数。 设立席 的客车供乘客用的地板面积按 GB/T 12428 确定。 注:城市公共汽车是指仅在城市道路上运营使用的公共汽车。 按卧铺铺位核定:卧铺客车的每个铺位核定 1 人。 以 、 及 计算的乘员数取最小值核定乘员数。 有驾驶室机动车的驾驶室乘坐人数核定(摩托车及轻便摩托车除外) 驾驶室内 只有一排座位或双排座位的前排座位,按驾驶室内部宽度(系指驾驶室门窗下缘, 并在车门后支柱内侧量取)不小于 1200mm 时核定 2 人,不小于 1650mm 时核定 3 人。 驾驶室内双排座椅的后排座椅,按座垫中间位置测量的车身内部宽度,在能保证与前排座椅的间距不小于 650mm 且座垫深度不小于 400mm 时,每 400mm 核定 1 人。 对带卧铺的货车,其卧铺铺位均不核定乘坐人数。 对有驾驶室的拖拉机运输机组和三轮汽车,除驾驶员外可再核定乘坐一名副驾驶 员,但其座 垫宽不应小于 400 mm,座椅深不应小于 400 mm,且座椅不应增加拖拉机运输机组或三轮汽车的外廓 尺寸;不具备上述条件时,只允许乘坐驾驶员 1 人。 货车驾驶室乘坐人数不允许超过 6 人。 摩托车及轻便摩托车乘坐人数核定 两轮摩托车除驾驶员外,有固定座位的可再乘坐 1 人。 边三轮摩托车除驾驶员外,主车和边车有固定座位的各乘坐 1 人。 正三轮摩托车驾驶室核定乘坐驾驶员 1 人;车厢在有纵向布置(与机动车前进方向相 同)的 固定座椅(该固定座椅的座垫深度不应小于 400 mm 且其与驾驶员座椅的间距不应小于 650 mm )时, 按座垫宽度每 400 mm 核定 1 人,但最多为 2 人;不具备上述条件时,车厢不允许乘坐人员。 轻便摩托车核定乘坐驾驶员 1 人。 GB 7258— 2020 比功率 三轮汽车、低速货车及拖拉机运输机组的比功率不应小于 kW/t,除无轨电车外的其它机动车的比功率不允许小于 kW/t。 注:比功率为发动机最大净功率(或 倍的发动机额定功率或 倍的发动机标定功率 )与机动车最大允许总质量之比。 侧倾稳定角及驻车稳定角 机动车在空载、静态状态下,向左侧和右侧倾斜最大侧倾稳定角不允许小于: —— 三轮机动车(包括三轮汽车和三轮摩托车,下同) 25176。 ; —— 双层客车 28176。 —— 总质量为整备质量的 倍以下的机动车 30176。 —— 卧铺客车、总质量不小于整备质量的 倍的专用作业车和轮式专用机械车 32176。 —— 其它机动车(两轮摩托车及轻便摩托车除外) 35176。 两轮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在用撑杆支撑时 ,向左、向右、向前的驻车稳定角分别不应小 于 9176。 、 5176。 、 6176。 ;在用停车架支撑时,向左、向右、向前的驻车稳定角均不应小于 8176。 图形和文字标志 汽车(三轮汽车和装用单缸柴油机的低速货车除外)、摩托车及轻便摩托车应分别按照 GB 4094 和 GB 15365 的规定设置操纵件、指示器及信号装置的图形标志。 三轮汽车和装用单缸柴油机的低速货车的变速杆、手柄和开关等操纵机构,除作用非常明确的 外,应在操纵机构上或其附近用耐久性标志明确标明其功能、操作方向等。 标志用操作符号应与背景有 明显的色差。 产品使用说明书中应给出所有操 纵机构的浅显易懂且详细的操作说明。 机动车的警告性文字均应有中文标注。 气体燃料汽车、两用燃料汽车和双燃料汽车应按 GB/T 17676 的规定标注其使用的气体燃料类型。 专门用于运送易燃和易爆物品的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应在车身两侧喷有明显的“禁止烟火” 字样或标记。 三轮汽车、低速货车和拖拉机运输机组应对需要提醒人们注意的安全事项设置相应的安全警示标志。 安全警示标志应符合 GB 10396 的规定。 外观 机动车外观应整洁,各零部件应完 好,联结紧固,无缺损。 车体应周正,车体外缘左右对称部位高度差不允许大于 40 mm。 两轮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的方向把和导流板等左右对称的零部件离地面高度差不应大于 10mm;正三轮摩托车的驾驶室和车厢等左右对称的零部件离地面高度差不应大于 20 mm。 漏水检查 在发动机运转及停车时,水箱、水泵、缸体、缸盖、暖风装置及所有连接部位均不应有明显渗漏现象。 漏油检查 机动车连续行驶距离不小于 10 km,停车 5 min 后观察,不应有明显渗漏现象。 车速 表指示误差(最高设计车速不大于 40 km/h 的机动车除外) 车速表指示车速 V1(单位: km/h)与实际车速 V2(单位: km/h)之间应符合下列关系式: 0 ≤ V 1 V2 ≤ ( V2/10) + 4 车速表指示误差的检查方法见附录 A。 行驶轨迹 汽车列车和轮式拖拉机运输机组在平坦、干燥的路面上直线行驶时,挂车后轴中心相对于牵引车前轴中心的最大摆动幅度,对铰接列车、乘用车列车和中置轴挂车列车不应大于 110 mm ,对其它列车不应大于 220 mm。 其它机动车直线行驶时,其前后轴中心的连线 与行驶轨迹的。08r[法律资料]gb7258-20xx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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