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征地拆迁工作管理办法内容摘要:

建协表 3)。 取弃土用地尽量避免占用良田好土,禁止在有地质隐患的区域和主要行、洪、沟、槽弃碴 (土 ),取弃土用地范围 内原则上不得进行建筑物、管线设施拆迁和道路等工程改移。 使用完毕后,使用单位应按要求进行平整恢复,经地方环保、水保、县(市、区)铁办共同验收后,办理移交手续。 第十九条 改移工程用地纳入工程本 体 办理移交,相关移交手续纳入地亩竣工文件。 第二十条 地亩竣工文件,由施工单位依据铁道部土地管理 办公室 《铁路建设项目竣工建设用地验收交接实施办法》 (土办 [2020]1号 )的规定,按市、县 (区 )、乡(镇)、行政村和施工标段为单位编制组卷,并负责向 项目管理机构 征迁办移交。 第二十一条 土地登记发证工作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由市铁办负责, 项目管理机构 征迁办配合向国土部门申报,沿线各市、县(市、区)铁办、设计、施工单位应予以配合办理相关手续。 第六章 临时用地的具体办理 第二十二条 用于施工弃土场,生产、生活的设施,便道等临时工程用地,施工单位要本着科学合理利用国土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尽量不用或少用耕地的原则。 第二十三条 施工单位依据设计方案做好统筹规划,合理使用土地,与县(市、区)铁办签订使用期限明确、费用合理、环保措施可行、复垦方案明确的“临时租用协议书”,并严格遵守。 县(市、区)铁办,应及时提供临时用地。 第七章 征地拆迁计划 及拨款 第二十四条 施工单位依据施工组织设计,向 项目管理机构 征迁办 提报征地拆迁进度计划(参建施工单位尚未进场前,暂由征迁办代替完成)。 第二十五条 项目管理机构 征迁办 根据全线的施工组织设计和各施工单位上报的征地拆迁进度需求计划,审核汇总后,报沿线市铁办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六条 县(市、区)铁办依据共同确认的(建交 6)、(建交 7)表整理汇总用地拆迁数量;于次月 5 日前填报《统征用地数量汇总表》 (建协表 2)和《统迁建(构)筑物数量汇总表》 (建协表 1)报送市铁办审核,按规定的补偿标准确认费用;每季 20日前,市铁办填报《征地拆迁月度投资完成统计表》(建协表 9),分别上报省铁办并分送 项目管理机构。 第二十七条 征地拆迁费用的拨付 ,按市铁办与沿线各县(市、区 )铁办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八条 征地拆迁计价依据 (一)征地拆迁计价,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铁道部和省人民政府有关铁路建设的协议、会谈纪要、会议纪要, 项目管理机构 与沿线市铁办签订的有关征地拆迁协议。 (二)征地拆迁计价时应提报《铁路建设用地、青苗及拆迁建筑物补偿费清册》(建交 — 6)、《铁路用地界桩表》(建交 —7)以及完整的原始资料、凭证附件和表报。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各参建单位在办理征地拆迁工作中,必须认真贯彻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部省纪要”和“实施协议”及各省人民政府制定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优惠政策规定,做好征地拆迁的基础工作,及时准确、规范、求实地建立台帐,填报各类报表。 市铁办、建设 筹备组征迁办 要对征地拆迁数量及费用建立数据库,定期分析,及早发现问题,制定处理方案,严格控制投资。 第三十条 在实施征地拆迁中弄虚作假、数量不实,有关责任单位应承担法律和经济责任,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法律、行政或经济处罚。 第三十一条 参建施工单位必须按照 项目管理机构 与地方政府文物主管部门签订的文物保护协议,配合文物调查、钻探、发掘等工作。 在施工过程中发现埋藏文物,应立即向 项目管理机构 、当地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并切实采取措施加以保护,杜绝文物流失。 否则,造成的损失和责任由相关单位承担。 第三十二条 本管理办法由 项目管理机构 负责解释,并在征地拆迁工作中不断总结经验加以完善。 附件 : (构 )筑物数量汇总表(建协表 1) (建协表 2) (建协表 3) 量汇总表(建协表 5) (建协表 6) (建协表 8) 征地拆迁月度投资完成统计表(建协表 9) 地、青苗及拆迁建筑物补偿清册(建交 6) 9.铁路用地界桩表(建交 7) 附件一 统迁建 (构 )筑物数量汇总表 建协表 1 市 县 (市、区 ) 标段: 年 月 日 第 页 共 页 镇(乡)村 起讫里程 房屋 (m2) 构筑物 户数 砖混 砖瓦 土木 小计 简易 围墙 坟墓 厕所 粪池 水池 备注:本表以各方现场核对签章的建交 — 6 表汇总,构筑物种类多时可以增加续表。 市 铁 办: (章) 负 责 人: 经办人: 年 月 日 县(市、区)铁办: (章) 负 责 人: 经办人: 年 月 日 筹备组征迁 办: (章) 负 责 人: 经办人: 年 月 日 附件 二 统 征 用 地 数 量 汇 总 表 建协表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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