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防水施工专业分包合同内容摘要:

额(一般为合同价款的 10% 30%),以及后续扣回安排。 承包人未依约向分包人支付工程预付款,分包人可向承包人发出支付通知,承包人收到通知后 3 天内仍不支付的: ( 2) 分包人可继续施工,但因承包人迟延支付造成的分包人增加费用,和(或)工期延误,承包人应当给予补偿; ( 3) 分包人可暂停施工。 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本分包工程以月为单位办理期中结算。 分包人应依约向承包人提交经分包人项目经理签发的期中总结算书。 ( 1) 本付款周期已完成工程的价款; ( 2) 累计已完成的工程价款; ( 3) 累计已支付的工程价款; ( 4) 本周期已完成的几日工金额; ( 5) 应增加和扣减的变更金额; ( 6) 应增加和扣减的索赔金额; ( 7) 应抵扣的工程预付款; ( 8) 应扣减的质量缺陷保修金; ( 9) 根据合同应增加和扣减的其他金额; ( 10) 本付款周期实际应支付的工程价款。 承包人在收到其中结算书后进行必要的核对,并将其作为总 包工程的其中结算书报发包人审核。 承包人应在发包人支付工程款后 3 天内向分包人支付相应工程款。 承包人每期支付的工程款为应支付款的 70% 90%;当工程款支付累计达合同价款 90%时承包人应停止支付,余款待竣工结算后支付。 17 承包人迟延支付工程款且无合理理由,分包人可向承包人发出支付通知,承包人收到通知后 3 天内仍不支付,分包人可要求与承包人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明确延期支付期限和延期利息。 承包人不依约付款,双方又无法达成延期付款协议的,延付工程款自本款通知到期日次日依专用条款约定的利率计算延付利息;导致分包 工程无法进行,分包人可暂停施工。 七、工程变更及变更价款确定 2工程变更 分包人只应接受经发包人或发包人授权代表签发的,且经过承包人书面确认的变更指令。 分包人可提出变更建议,报承包人审核。 承包人审核通过后,报发包人批准。 审核和批准期间分包人不得停止施工。 2变更价款确定 边锋价款按下列方法确定: ( 1)分包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项目单价,按分包合同已有的项目单价确定变更价款。 ( 2)分包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项目单价,可以参照类似项目单价确定变更价款。 ( 3)分包合 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边锋工程的项目单价,由承包人和分包人根据工程变更资料、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计价标准、价格信息及分包人报价下浮率等资料确定或承包人和分包人在专用条款中另行约定变更价款的确定方法。 ( 4)当变更工程的工程量增减超过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量 15%或承包人分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的幅度时,由承包人和分包人根据工程变更资料、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计价标准、价格信息及分包报价下浮率或上年度同类工程平均下浮率(取二者下降幅度小者)等资料确定或承包人分包人在专用条款中另行约定变更价款的确定方法。 包人在收到变更指令后 14天内将变更工程价款和进度调整计划提交 18 承包人确认。 承包人将确认后的资料报发包人批准。 变更工程价款和进度调整计划最终以发包人批准为准。 分包人在收到变更指令后 14 天内未向承包人提交变更工程价款和进度调整计划的视为该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工期的调整。 八、工程结算 2工程结算 依第 14 条分包工程验收,分包工程通过完工验收或竣工验收后,分包人应在完工验收通过或竣工验收通过之日 28 天内或专用条款约定的期限向承包人提交分包工程结算书和结算资料。 结算资料一般包括本合同、分包工程竣工图纸及 资料、双方确认的工程量、双方确认追加(减)的工程价款、双方确认的索赔和现场签证事项及价款、招标文件(如有)、投标文件等与结算有关的资料。 承包人在收到分包人提交的结算书和结算资料后,应在 28 天内或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进行核对。 承包人和分包人双方对核对结果无异议的,经核对确定的工程结算价款应作为工程款支付依据。 承包人认为分包人需对结算书和结算资料进行修改或补充的,分包人应在承包人提出书面要求之日 14 天内,向承包人提交修改或补充的结算书和结算资料。 核对期限自修改或补充材料提交之日重新起算。 承包人收到结 算书和结算资料后,逾期未核对,视为接受分包人提交的结算书和结算资料,并依此作为工程款支付依据。 分包人如对承包人核对结果有异议,应在收到核对结果之日其 3 天内,提交异议说明并请求双方共同核对。 无论何种原因,承包人和分包人仍无法就工程结算达成一致的,就工程结算款有异议部分双方可依本合同第 27 条解决争议的约定办理。 分包人未依约提交结算书和结算资料的,承包人有权依现有资料编制结算书,并依此确定的工程结算价款应作为工程款支付依据。 承包人应当依本约定,对于双方无异议的工程款应当依约支付。 2工程 质量缺陷保修 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工程质量缺陷保修金为工程结算价款的 5%。 分 19 包工程质量缺陷保修期期满后 7 天内,承包人应将工程质量缺陷保证金余额无息返还分包人。 工程质量缺陷保修期应自分包工程竣工验收通过之日起计算,保修期限应根据分包工程类别和特点由承包人和分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但不得低于法定保修期限。 有关分包工程质量缺陷保修期限等方面的其它约定应当遵从总包合同的相关规定。 分包工程质量缺陷保修内,承包人要求分包人对工程质量缺陷进行修补,分包人应当执行;若分包人拒不修补,承包人可另行 安排第三人完成修补工程。 费用承担应依据质量缺陷产生原因明确责任后确定。 分包工程完工验收通过至竣工验收通过期限内,承包人要求分包人对工程质量缺陷进行修补,分包人应当执行;若分包人拒不修补,承包人可另行安排第三人完成修补工程。 费用承担应依据质量缺陷产生原因明确责任后确定。 九、违约、索赔及争议解决 2违约 承包人和分包人应履行本合同规定的各自义务。 如因承包人或分包人不履行或不恰当履行合同义务,应承担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因违约给对方或第三人造成损失的,违约放承担专用条款约定的赔偿责任。 承包人违约情形包括: ( 1)承包人未依约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 ( 2)承包人为依约支付工程结算款; ( 3)专用条款约定的其他违约情形。 分包人违约情形包括: ( 1) 未经承包人同意,分包人与发包人、监理工程师发生直接工作联系; ( 2) 分包人将其承包的分包工程转包或者再分包; ( 3) 因分包人原因导致分包工程逾期完工或逾期竣工; ( 4) 因分包人原因导致分包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质量标准; ( 5) 专用条款约定的其它违约情形。 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及合同约定的义务。 2索赔 20 分包人(承包人)认为,承包人(分包人)未能履行本合同约定的职责和义务,且根据本合同的任何条款的约定、与本合同有关的文件、资料的相关情况和事项,认为有权得到由承包人(分包人)承担的损失、损害和伤害的赔偿及工期延长,承包人(分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其赔偿义务时,分包人(承包人)有权向承包人(分包人)提出索赔。 索赔依据法律和本合同约定,并遵循如下程序进行: ( 1)索赔事件发生后 14 天内,分包人(承包人)向承包人(分包人)发出索赔通知。 未在索赔事件发生后的 14 天内发出索赔通知,承包人(分包人)不再承担任 何责任。 法律另有规定除外; ( 2)分包人(承包人)在发出索赔通知后的 7 天内,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分包人)提交说明索赔事件的正当理由、条款根据、有效的可证实的证据和索赔估算资料的报告; ( 3) 承包人(分包人)在收到分包人(承包人)送交的有关索赔资料的报告后,于 14天内与分包人(承包人)协商解决,或给予答复,或要求分包人(承包人)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但承包人(分包人)仍应在 14 天内给予答复; ( 4)承包人(分包人)在收到分包人(承包人)按本款第( 3)项提交的报告和补充资料后的 30 日内未与分包人(承包人)协 商、或未予答复、或未向分包人(承包人)提出进一步补充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被承包人(分包人)认可; ( 5)当分包人(承包人)提出的索赔事件持续影响时,分包人(承包人)每 7 天向承包人(分包人)发出中期索赔报告。 在该索赔时间延续影响停止后的 7 天内,分包人(承包人)向承包人(分包人)送交最终索赔报告和最终索赔估算。 索赔程序与本款第( 1)项至第( 4)项的约定相同。 如分包人对承包人进行索赔,承包人应将其确认的索赔金额在索赔确定当月同期支付给分包人。 如承包人对分包人进行索赔,承包人应在索赔确定当月从应支付分包人 的工程款中扣除。 承包人或分包人未在约定的事件内提出索赔通知,视为没有索赔或放弃索赔,合同价款和工期无调整。 承包人和分包人对索赔无法达成一致的,双方可依第 27 条解决争议的约定办理。 2争议解决 21 承包人和分包人就合同争议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或一方拒绝协商的可将争议提交专用条款约定的机构进行调解;无法调解或调解不成时,双方可依专用条款约定提起仲裁或诉讼。 发生争议后,除非出现下列情况,双方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分包工程施工连续,保护好已完工程: ( 1)单方违约导致合同确已无法履行 ,双方协议停止施工; ( 2)调解要求停止施工,且为双方接受; ( 3)仲裁机构要求停止施工; ( 4)法院要求停止施工。 十、保险及担保 2保险 工程开工前,分包人应为施工现场内的自有人员和施工设备办理保险,对于从事危险作业的自有人员应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用。 如承包人和分包人约定,承包人代为办理保险的,分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保险费和其它专用条款约定的费用。 保险事故发生时,承包人和分包人应及时采取必要措施,通知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尽到减损义务。 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机构,并做好保险索 赔工程。 承包人和分包人应就有关保险险种等事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2担保 预付款担保 如本分包工程有工程预付款,且承包人要求分包人支付预付款担保的,承包人和分包人应在专用条款中就预付款担保的具体要求和金额作出约定。 预付款担保有效期限应从承包人收到此担保之日至承包人将工程预付款全部扣回为止。 如此担保有效期不符合合同约定,分包人应自费延长担保有效期。 承包人应在工程预付款全部扣回后 7 天内将预付款担保无息返还分包人。 延期返还造成分包人损失的,承包人应给予赔偿。 履行担保 分包人应在承 包人开工指令确定的开工日期后 3 天依专用条款约定的具体要求和金额向承包人支付履约担保。 22 履约担保有效期限自开工指令确定的开工日期至分包工程完工验收通过之日或竣工验收通过之日。 如此担保有效期不符合合同约定,分包人应自费延长担保有效期。 承包人应在分包工程完工验收通过或竣工验收通过后 7 天内将履约担保无息返还分包人。 延期返还造成分包人损失的,承包人应给予赔偿。 支付担保 承包人和分包人可在专用条款就支付担保的具体要求和金额作出约定。 支付担保有效期限同履约担保期限。 如此担保有效期不符合合同约定,承包人应自费 延长担保有效期。 分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返还履约担保的当日将支付担保无息返还承包人。 延期返还造成承包人损失的,分包人应给予赔偿。 十一、分包合同的生效、终止和解除 合同生效与终止 承包人和分包人可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合同生效条件。 双方未作约定,自双方签字盖章时生效。 承包人和分包人完全履行本分包合同,在工程质量缺陷保修金返还分包人后,本分包合同因履行完毕而终止。 3合同解除 除本合同其它条款就合同解除已作约定外,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承包人或分包人可解除合同: ( 1)承包人和分包人协 商一致解除分包合同; ( 2)分包人再分包或转包其承包的工程,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 3)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履行; ( 4)因一方违约(包括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停建或者缓建)导致合同无法履行; ( 5)专用条款约定的其它合同解除情形。 分包合同解除后,不影响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结算条款和争议解决条款的效力。 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本分包合同解除时,承包人和分包人应就合同解除时的付款依下述规定办理: ( 1)经一家由承包人选定且分包人合理接受的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审计和 23 认定的、到合同解除日止 分包人按本分包合同要求履行义务时必须且不可避免发生的而承包人以前未予支付的一切费用; ( 2)分包人实际发生的用于购买构成工程一部分的工程设备、材料、装置或其他必须物品,而又未从承包人处得到实际支付的一切费用,但条件是这些工程设备、材料、装置或物品应经承包人确认。 分包人应签署并向承包人交付所有文件以使承包人能获得分包人在所有购买订单、担保及其它合同中的所有权利和利益,并以此作为承包人支付合同解除付款的先决条件。 分包人应在合同解除后 28 天内,参照第 23 条的规定向承包人提交相关报告、文件等,该类报告、文件应足 以使承包人能够核实义务履行的情况和与此相关的分包人费用,并确定应支付的合同解除付款。 除本合同其他条款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合同解除付款不应包括未来预期利润或分包人在合同解除后所购货物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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